高湛的皇后:200名人大代表9年追问亿元国资流失案至今未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17:48
成都200名人大代表9年追问亿元国有资产流失案 谢文英  

 

  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春熙路上的成都纺织品公司修建的成都友谊商场A座大楼(前)和B座大楼(后)。

  春熙路,是四川省成都市最繁华的商业步行街,相当于北京的王府井。然而,在这寸土寸金的地段上,一栋陈旧的大楼死气沉沉地把守着南端的路口,与周围的商业氛围形成强烈反差。这里就是牵动200多名人大代表持续关注9年多的国有资产——成都市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成纺公司)修建的成都友谊商场A座大楼(以下简称A座大楼)。时至今日,围绕这座大楼展开的国有资产保卫战仍然硝烟弥漫。 

  缘起:“港商”涉足国企 

  上世纪九十年代,为适应国家经济转型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经成都市政府批准,成纺公司拆除原有经营场地,建设成都友谊商场一、二期项目(即A、B两座大楼)。为此,成纺公司拿出了数十年的资金积蓄,并向金融机构借贷8000余万元。 

  按照成都市政府的要求,成纺公司先后与港商林少华的公司合资开发A座大楼,成立成都友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屋业公司);合资开发友谊商场B座大楼,成立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店公司)。 

  其间,林少华与成都商人洪某等人合资成立了成都市银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和成都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此时,林少华已是屋业公司、商店公司、银丰公司和娱乐公司四家公司的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他在四家公司之间来回转款倒账,将与成纺公司合资的商店公司的资产和银行贷款转移到银丰公司和娱乐公司,致使成纺公司的国有资产流失。 

  1996年,林少华因涉嫌犯罪潜逃他地(记者注:2005年9月1日,被成都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林少华出逃后,洪某以林少华在屋业公司50%股份代理人的名义,提出银丰公司购买成纺公司在屋业公司的股权,最终,成纺公司在屋业公司的50%股份被洪某以低价强购。至此,屋业公司被洪某囊括,友谊商场B座大楼的国有资产流失。 

  A座大楼的情况也是岌岌可危。在林少华的操纵下,洪某娱乐公司每年应交给商店公司的680万元租金,分文未交。加之林少华等人利用商店公司名义骗取的银行贷款非法流入林少华及其与洪某合资的公司,有数千万元没有归还,致使商店公司负债累累。面对债权单位的起诉,2001年,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商店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将成纺公司的国有房产——A座大楼查封,作为商店公司的自有财产执行给债权单位。 

  鉴于此,成纺公司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发出紧急呼吁书。2001年8月中旬,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给四川省高级法院发函,要求其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四川省高级法院执行局调查后,认为成都市中级法院执行的做法“不妥”。这年年底,以A座大楼抵债的执行被撤销。 

  2002年,成都市审计局出具的《关于成都友谊商店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再次印证了林少华假合资真诈骗、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事实。成都市审计局建议通过党委政府协调或司法部门对林少华在商店公司的股权是否成立,以及与银行的负责人就债权债务、贷款纠纷进行重新审理认定,减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针对商店公司被外商诈骗巨额资金,而董事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放任自流等情况,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但是,洪某的娱乐公司并未因法院撤销执行而停止对A座大楼的非法侵占,国有资产仍在流失。而林少华的诈骗行为使成纺公司濒临破产,公司连职工每月186元的工资都难以按时支付,职工生活陷入困境。 

  监督:人大代表实地调查形成三万字报告 

  成纺职工贫困的生活状况,引起四川省不少人大代表的关注。 

  2003年,四川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召开的时候,成纺公司职工向与会代表发去告急书。据四川省第八届、九届、十届人大代表张世昌回忆,代表们几乎同时收到了屋业公司寄来的材料。屋业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成都市国土局已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屋业公司,成都市房管局向成纺公司发放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是违法行政,已侵犯其利益。屋业公司就此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判决成都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并撤销所颁发的公有房屋产权证。 

  而成纺公司反映的情况是:其修建的纺织品贸易批发大楼和友谊商场A座,位于成都市上东大街1-17号。两栋楼是依据成都市国土局划拨用地建成的国有房屋,成都市房管局依法进行了公房产权初始登记,并颁发了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是,该公司在办理换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却被成都市国土局告知:两座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早在1993年7月已全部出让给屋业公司。 

  屋业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成都市国土局已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屋业公司,成都市房管局向成纺公司发放公有房屋所有权证是违法行政,已侵犯其利益。屋业公司就此向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判决成都市房管局违法行政并撤销所颁发的公有房屋产权证。 

  “如果土地使用权不在成纺公司名下,那么友谊商场A座是否属于成纺公司、是否属于国有资产,都将悬于半空。这种情况下,成纺公司不仅不可能向屋业公司老板洪某的娱乐公司收回被占据的A座大楼的房产,而且对方拖欠的上千万元房租也将落空。”张世昌、罗为群、罗懋康、刘明英、陈历伟等20余位省人大代表感到事情重大。认真研究双方材料后,认为首先应该查明成都市政府在1993年7月向屋业公司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合法。 

  2004年6月,张世昌、罗懋康、罗为群、刘明英、刘万平等省、市人大代表,依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视察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规划局、成都市外经委、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建委,约见了这些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查阅了大量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摸清了林、洪二人违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来龙去脉和症结所在。 

  2004年7月10日,张世昌执笔完成了3万余字的《视察报告及意见》,106名人大代表签名附议。同年7月18日,《视察报告及意见》提交至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视察报告揭示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久,时任成都市国土局局长李大地违法操纵土地等行为被曝光,200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本报2004年8月31日曾作报道)。 

  拍案:人大代表与政府部门三度交涉 

  《视察报告及意见》显示:1993年6月23日,成都市规划局向屋业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项目名称一栏,“综合商住楼”(即B座大楼)被写成“友谊广场大厦”(即A、B座大楼);用地位置一栏,“上东大街17-37号”被写成“上东大街1-37号”。 

  1993年6月25日,林少华冒充屋业公司法人代表与成都市国土局签订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7月12日,屋业公司获得位于上东大街1-37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人大代表视察成都市国土局并约见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时发现,该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前,既没有依法核对成都市计委的批文,也没有经过现场勘察的法定程序,这些过失使得上东大街1-1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被骗走,为尔后洪某掌控的屋业公司阻止成都市房管局依法向成纺公司颁发A座大楼公有房屋产权证埋下了隐患。 

  为此,人大代表们在《视察报告及意见》中,建议成都市政府收回屋业公司骗取的上东大街1-17号地段的土地使用权证,维持成纺公司对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成都市政府并未在法定时限(三个月内)作出答复。直到2005年1月10日,部分省人大代表准备在四川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质询案,成都市政府才紧急约见张世昌等省人大代表,并承诺将专门组建专案组,从即日起每周向人大代表报告一次进展情况。 

  2005年1月10日至3月24日,市政府专案组认真调研,时任成都市副市长多次召开信息沟通会,向人大代表通报:市政府经过细致调查得出的结论和处理办法是:(1)A座大楼的土地使用权应归属成纺公司,撤销原发给屋业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市政府已就此拟文即将函告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及书面答复提交《视察报告及意见》的每位人大代表;(3)成纺公司、屋业公司等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企业行为,已进入司法审理程序,市政府不参与、不干预。 

  10月15日,成都市政府再次召开情况通报会,称原通报的处理方案有变,改为新方案:(1)由成都市监察局向该市房管局发出监察意见,由市房管局注销为A座大楼颁发的公有房屋所有权证;(2)成纺公司经济纠纷引起的债务由政府承担下来进行国家赔偿;(3)对成纺公司四处告状干扰新方案执行的人,将给予处置。参会的人大代表当场指出市政府的这些做法与法律法规不符。 

  在收到成都市政府新方案的第三天,10月17日,张世昌、罗懋康等人大代表用“人大代表急信”速递成都市政府,以书面形式表达了在通报会上的意见:(1)友谊商场的房屋所有权证问题正在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之中,应由法院判决,市监察局指示市房管局注销成纺公司房屋所有权的做法,是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的违法行政;(2)成纺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市政府应注意政企分开,不干预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经济纠纷,慎用纳税人的钱去搞国家赔偿;(3)市政府应分清责任,不应把屋业公司用欺骗手段获取A座大楼土地使用权的责任全盘包揽在自己头上,应依法确定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同时,建议市政府慎重审视,依法行政,并表示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诸如建议、批评、质询等形式,认真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职责,继续关注此案。 

  2005年12月,在四川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时,人大代表再次准备提起质询案。成都市政府又紧急召开通报会,时任副市长向参会的人大代表承诺:第二天就着手操办撤销颁发给屋业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A座大楼的公有房屋产权证暂不撤销,由已受理该案的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判决。 

  但是,事后发生的情况却完全相反:成都市监察局向市房管局发出了监察意见,成都市房管局受命于2006年1月18日注销了成纺公司对友谊商场的公有房屋所有权证,维持颁发屋业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随后,成都市政府将此处理结果回复提交《视察报告及意见》的人大代表们。 

  2006年4月20日,人大代表们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四川省政府、成都市政府,递送了《我们对成都市政府就<视察报告及意见>所做出的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坚持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 

  几经周折,2006年12月6日,成都市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书》:将A座大楼对应的上东大街1B17号土地使用权确定归还成纺公司。 

  屋业公司不服,向四川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07年4月17日,四川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成都市政府的决定。 

  屋业公司遂将成都市政府和成纺公司告上法庭。2007年7月19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成都市政府行政决定。屋业公司不服市中院判决,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上诉。同年11月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屋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成纺公司看似胜券在握,但是至今却没有拿到土地使用权证。

  尾声:人大代表表示监督到底 

  洪某的屋业公司之所以死死纠缠A座大楼的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因为一旦确定成纺公司的友谊商场公有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他的娱乐公司不但要补交所欠的数千万元房租,还必须腾退所占房屋。也正因为此,成纺公司始终没有放弃追回国有资产的使命。 

  在竭力追回A座大楼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成纺公司还就成都市房管局遵照“监察建议”注销其取得的A座大楼公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向四川省政府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6月2日,四川省政府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成都市房管局作出的注销A座大楼公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鉴于成都市政府已确定土地使用权归成纺公司,成都市中级法院恢复了对屋业公司要求成都市房管局注销成纺公司房屋A座大楼所有权证的上诉审理,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上诉人屋业公司的起诉。 

  至此,四川省、成都市两级政府的行政裁定,以及四川省、成都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A座大楼公有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归成纺公司。 

  接着,2008年1月3日,成都市中级法院恢复成纺公司2003年3月28日起诉洪某娱乐公司房屋侵权案的审理。同年7月7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洪某的娱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返还成纺公司的友谊商场A座的第五层、第六层、第负一层、第负二层房屋,向成纺公司支付从2001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娱乐公司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法院上诉。2009年3月1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庭审称:娱乐公司占有、使用本案讼争房屋,系基于其与商店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商店公司是本案必须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未依法通知商店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决,发回成都市中级法院重审。 

  事实上,商店公司与娱乐公司早在2000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双方再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娱乐公司也没有同房屋所有权者成纺公司签订过任何租赁合同。特别是,成都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时考虑到历史因素,依法通知了商店公司到案征求其参加诉讼意见,商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因该公司与该案所涉问题无关,故不参加该案诉讼,审判人员把这一情节的笔录,载入了审案卷宗。 

  令成纺职工难受的是,洪某的娱乐公司如今仍然非法占据着成纺公司A座大楼的四个楼层。而且,其物业公司强行接管了A座大楼的物业管理,并以拖欠水电费为由,强行断水断电,成纺职工每天都要爬十层楼上班。 

  此时,成纺公司再次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陈情求助。 

  经过调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于2009年9月29日向四川省高级法院致函《关于对成都市纺织品公司涉法信访事项的意见》。 

  2011年3月3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罗懋康,四川省人大代表杨文、刘明英联名,建议省高级法院依据事实另行组成合议庭重审,并向人大代表回复办理结果。 

  关于该案,成都市中级法院按照四川省高级法院裁定,于2009年8月27日开庭重审,至今未判。 

  成纺公司流失的数亿国有资产,历时十余载仍未被追回。2008年初,张世昌、罗为群、赵兰、陈历伟、黄萍等人已不再担任人大代表。但是,留任的老代表表示:要把这个“监督”的接力棒继续传递下去。(检察日报201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