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中国皇帝的最后一份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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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帝逊位诏书

  1912年2月12日,最后一位皇帝,同时也是自创立制度以来的最后一位皇帝,於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夏历),颁布退位诏书,作统治之最后结束。由于溥仪当时年仅六岁,无行为能力,因此由皇太后临朝称制退位诏书共三道,辞位正文,全文如下:  奉旨朕钦奉隆裕皇太后懿旨:  前因民军起事,各省相应,九夏沸腾,生灵涂炭,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两月以来,尚无确当办法,南北暌隔,彼此相持,商辍於途,士露于野,徒以国体一日不决,故民生一日不安。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於前,北方各将亦主张於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以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军民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刈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予与皇帝得以退处宽闲,优游岁月,长受国民之优礼,亲见郅治之告成,岂不懿欤?钦此。  计自爱新觉罗努尔哈赤建国,凡二百九十七年;自爱新觉罗福临入主,凡二百六十八年,至是而亡。退位诏书起草人为张謇  同日,颁布《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优待皇室条件》。《清宣统政纪》记载其主要内容是:  甲、关于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左:  一、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二、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四百万两,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三、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四、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五、德宗崇陵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均由中华民国支出。  六、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七、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八、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乙、关于清族待遇之条件:  一、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设在太和殿隆裕太后灵堂  丙、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今因满、蒙、回、藏各民族赞同共和,中华民国所以待遇者如左:  一、与汉人平等。  二、保护其原有之私产。  三、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biàn)俸饷,仍旧支放。  六、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以上条件,列为公文,由两方代表照会各国驻北京公使,转达各国政府。  另外又颁布两个相关诏书,全文如下:  古之君天下者,重在保全民命,不忍以养人者害人。现将新定国体,无非欲先弭大乱,期保乂安。若拂逆多数之民心,重启无穷之战祸,则大局决裂,残杀相寻,必演成种族之惨痛。将至九庙震惊,兆民荼毒,后祸何忍复言。两害相形,取其轻者。此正朝廷审时观变,恫?吾民之苦衷。凡尔京、外臣民,务当善体此意,为全局熟权利害,勿得挟虚矫之意气,逞偏激之空言,致国与民两受其害。著民政部、步军统领姜桂题冯国璋等严密防范,剀切开导。俾皆晓然于朝廷应天顺人,大公无私之意。至国家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内列阁、府、部、院,外建督、抚、司、道,所以康保群黎,非为一人一家而设。尔京、外大小各官,均宜慨念时艰,慎供职守。应即责成各长官敦切诫劝,勿旷厥官,用副予夙昔爱抚庶民之至意。  前以大局阽危,兆民困苦,特饬内阁与民军商酌优待皇室各条件,以期和平解决。兹据覆奏,民军所开优礼条件,于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先皇陵制如旧妥修各节,均已一律担承。皇帝但卸政权,不废尊号。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览奏尚为周至。特行宣示皇族暨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睹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予有厚望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