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度海绵垫沙发怎样:多次清理后反成痼疾:“红头文件”揭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7:31:27

深谙党政部门行事规则的人们都知道:“黑头(法律)管不住红头(文件),红头管不住无头(领导指示)。”近年发生的多起案例显示,“黑头”不仅管不住“红头”,甚至“红头”的效力还要大于“黑头”。

 

一份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工会工作委员会下发的红头文件,最近令公众议论不断。据《法治周末》披露,这份文件要求各省直机关职工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省级领导干部400元,厅级干部300元,处级干部200元,处级以下职工100元的标准进行捐款。

这已经不是红头文件第一次出怪事了。从江苏邳州教育局发红头文件禁止教师“乱讲话”,到内蒙古公益事业联合会以“红头文件”向张学友演唱会主办方索取门票,奇怪的红头文件层出不穷。

在人们的心目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红头文件是权威、庄重的象征。但措辞严谨准确的“红头文件”,也会变成单位领导随意利用的谋取部门利益的手段。作为仅次于法律、法规的政府文件,“红头文件”由来为何?主要负责发布哪些重要政策?今天它频频“出位”,到底是为什么?

在不少地方,党政部门的“红头文件”往往具有压倒一切的权威。 (向春/图)

繁琐的“红头文件”

对于“红头文件”,人们最直观的印象是红头和红色的印章。在学术上,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定义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他说,“红头文件”是指我国除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律性的文件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特定的组织给出相应的通知或者规范性的要求,是仅次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政府文件。

中国公文写作研究会曾在一部专著中称,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公文种类多达14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有13种,这之中绝大多数都是“红头文件”。

在中国,数量惊人、种类繁多的“红头文件”可以有众多的分类方法。如,有人划分为政治类文件、信息类文件和管理类文件。毛寿龙所称的“红头文件”只是管理类文件中的一部分,它们可以是“规范性文件”,还可能是各种通知、请示、意见、公报乃至会议纪要。而同级机关之间来往的公函,可以被视为红头文件中的信息类文件。

1949年后,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党委、政府作为政治、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掌握着对经济要素的控制权、物资分配权、资金调拨权、人事任免权等。党和政府的命令就是体制运行的准则和依据,导致“红头文件”在行政活动中大量出现。

严肃、权威、庄重、规范是“红头文件”最重要的特征。人们所不知道的是,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甚至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加以规定。这项国家标准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文件一起,对“红头文件”作了事无巨细的规范。

比如,对于纸张,党内公文可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行政机关公文应采用A4型纸。至于“红头文件”的象征“红头”和“印章”的具体规格,同样有详细的规定。

至于印章,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国务院到乡镇政府,印章的直径从6厘米到4.2厘米逐级递减,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也被要求不得大于4.5厘米。印章不仅是单位的符号,有时候也是权威的象征。一个有趣的笑话是,一个企业到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结果被工商局拒绝受理,打听之后才知道,原来是工商局嫌这家公司的公章直径太大,超过了工商局公章的尺寸。

“红头文件”的正式、庄重感,不仅来自鲜红的文头、文尾的红印章,也来自于规范、严肃的遣词造句和重要的文件内容。但这似乎并不能阻止数量巨大的“红头文件”中,不断出现颠覆传统形象的典型。

事实上,对于红头文件应包括什么内容、如何规定,迄今并无明文的规定,似乎只要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可以采用红头文件,这使得“红头文件”泛滥成灾。

“黑头管不住红头”

“红头文件”之所以那么严肃庄重,毫无疑问是因为它代表着一个部门,一级政府。

问题是,由于红头文件制定主体非常之多,各地方、各部门都可以制定红头文件。同时,由于行政职能的交叉设置,各地方、各部门为了行使各自权力,对同一事务制定的红头文件之间相互冲突也就不足为奇了。

2004年4月5日,一辆急救车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于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120”急救车免征通行费的通知》拒绝缴纳通行费,收费站则依据黑龙江省交通厅于2000年下发的《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急救车缴纳通行费,双方争执不下,致使1名等待急救的患者死亡。

不过,这并不是“红头文件”全部问题。“红头文件”往往具有压倒一切的权威。最典型的例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7月30日通过关于修改个税法的决定,从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免征额为3500元。这项举国皆知的调整在个别地方却未能如期执行,理由很简单:税务部门“没有收到上级文件”。

但这还只是对“红头文件”效力的最简单理解。深谙党政部门行事规则的人们都知道:“黑头(法律)管不住红头(文件),红头管不住无头(领导指示)。”近年发生的多起案例显示,“黑头”不仅管不住“红头”,甚至“红头”的效力还要大于“黑头”。

例如,某市政府在主持一起医患纠纷调解时,在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由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均有人员受伤,双方责任自行承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红头文件”大过了法律的判决;有的地方政府给外来企业颁发“保护牌”,规定“未经政府特许,任何单位或团体,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到重点保护企业检查”,“红头文件”赋予了相关单位“法外特权”。

清理与备案审查

“红头文件”的大量存在并非毫无理由。仅以狭义的“红头文件”而言,它至少可以缓解法律供给和法律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红头文件”不仅可以解决新的社会关系无法调整的问题,而且为制定相关法律奠定了实践基础。

此外,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中央的规定往往抽象、概括,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的“红头文件”往往能厘清概念,有利于中央文件“落地”。但是,这种合理性并不能掩盖“红头文件”的先天缺陷。

熟知“红头文件”产生过程的人们能够体会到,最终决定一方百姓福祉的“红头文件”往往出于一两个领导或者经办人员的动议,而这恰是“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制定过程最大的不同。

法律、法规的制定有非常严格的程序规范,一旦通过,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红头文件”主要是由党政机构相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甚至一把手单独制定,出台时由领导开会决定,甚至只是由个别领导签发,程序简单,也缺乏权力制约,更多反映的是领导班子和领导者的意志。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说:“问题红头文件的主要特征,首先是内容不合理,其次是程序不合法。”

有学者曾经撰文指出,要纠正“红头文件”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相应的红头文件出台法律审查程序,设立一道安全阀门;切实发挥行政复议的审查纠正作用;建立完备的公示和清理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这四大办法基本概括了政府部门、专家学者提出的所有建议。

2010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这一规定,使得全国各地掀起新一轮清理“红头文件”的热潮。

资料显示,1949年后,全国已经开展了12次法规规章清理活动,其中5次全面清理,6次专项清理。不过,这种运动式清理无法从根本上治理“红头文件”之乱。

上海财经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国安指出,清理并非治本之策,甚至备案审查制度也始终未能遏止问题红头文件频出。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考虑扩大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如果实现,对于那些有争议的“红头文件”,权利受到影响的市民有望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麻国安说,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有效解决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无论是事前备案,还是事后备案,主要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由于备案审查部门与权力部门之间在利益上的共同体关系,监督制约难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