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大女人吧长高文章:香港警察警權知多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3:40:53

警權和人身權利


警務人員的權力受到法律限制。雖然香港法律中沒有全面明文規定人身權利受到保障,不過法律仍可通過限制警權的方式來保障人身各種權利。守法的精神不單適用於市民,也適用於警方。警方是執法者,亦須是守法者,他們只可依循法律所授予的權力行事,任何越權的行為,都屬非法,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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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們會繼績指出警方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力,與及解釋有關你的權利。

1. 警察執法有何法律依據?


警察權力主要以《警隊條例》(香港法例第232章)為法律依據,法例第46及47條列明,警務處處長可不時發出警察通令及總部通令,指導前線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守則屬內部文件,但根據公開資料守則,一般市民也有權要求索取查閱,了解警察的權限。


《警隊條例》詳細列明警察的職權,主要是維持公共安寧、防止罪案、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根據法律拘捕疑犯、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指揮交通等。警察只負責執行法律,他們不負責法律的好壞。警方如果執行壞的法律時,市民應該認清投訴的對象,不應無的放矢地針對警方。


但是,法律賦予警方執行對付罪惡的權力甚為廣泛,以致警方有很大的自由去決定應否截查某市民、應否拘捕及羈留某市民、應否批准其保釋等。如果市民不懂得自身的權利時,警方可能擅用權力,滿足個人慾望,欺凌市民。我們相信大多數的警察都是知法守法,盡忠職守的,但是對於害群之馬的制裁,我們不能單靠政府內部的紀律,而應該倚靠市民積極保障自己的意識和運用他們的權利。


2. 警方的職權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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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維持公安;保護公義和平;

2. 防止及偵查罪案及惡行;

3. 防止對生命及財產的損害;

4. 拘捕法律上有充份理由拘捕的人士;

5. 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及遊行;

6. 在公眾通道中指揮交通、去除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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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公眾地方、公眾集會場所、及公共娛樂場所維持秩序,當值警察可自由進出這些地方;

8. 協助執行有關稅務、海關、衛生、保護環境、檢疫、人民入境、外國人士登記法例事宜;

9. 協助維持港口秩序,執行海港及海事法例;

10. 執行法庭發出的傳票、傳召證人、拘票、約束令等事宜;

11. 提交告發書及進口檢控;

12. 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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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障失物及找尋事主;

14. 於火災時協助保障生命及財產;

15. 保障公共財物免受損害及遺失;

16. 出席刑事法庭及法庭指定的民事法庭,維持秩序;

17. 押送及看守囚犯;

18. 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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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方可以在公眾地方截查市民嗎?

在普通情況下,只要警方懷疑一個市民有權就某罪案或罪行查問及截停任何人。警方可以詢間他問題,通常他無需答話。警方在執行任務時,他可以要要求市民出示身分證文件、透過電腦查詢資料及搜查他是否懷有武器或藏有毒品。但一般情況下,市民要提供姓名及地址。如果你拒絕提供警方所需要的事實,或提供假姓名及地址,警方可以立即拘捕你。在某些情況下你不可保持緘默,一語不發;如一些車禍案件、遊蕩罪等。


只要警方認為任何人形跡可疑,曾經或將會犯罪,警方可在任何街道、公共地方、船隻,隨時截查、拘捕及羈留該人士。在法律上,警方有權在任何時間對任何可疑人士搜身,但必須要有充份理由,所以,在你被搜身之前,你必須確定下列數點:


1. 你是否被拘捕;

2. 你必須問清楚警方搜身的目的及所找尋的可疑物品;

3. 最好有旁人做證,目擊搜身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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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可以要求到警署才接受搜身,最好帶有證人。


要清楚你是自願到警署搜身的,如果你沒有被拘捕,你應該有權在搜身後自由離去。


如果是便衣警員要求搜身時,你有權要求他們表明身份,及出示證件,亦可以要求該警員證明他雙手並沒有藏有任何物品,才答允搜身。搜身後如果警員搜不到可疑物品時,他應該讓你自由離開。同時他會將搜身的經過及搜出的物品記在警員記事簿上,及要求你簽名證實。假如你過目後,發現他們寫的與事實不符,你可以拒絕簽名,並向附近警署接訴。如果你拒絕簽名,該警員亦會註明於簿上,以便他的上司或法庭查閱。


在法律上,警方有很大的權力去截查及搜身,如果你拒絕或反抗,警方可控告你阻差辦公,及可懷疑你有不可告人的意圖而拘捕你。所以,在警方執行此職權時,市民不應作無謂的反抗,但亦應堅持個人尊嚴不被侮辱,要求有一個合理的搜身程序,及無法插贓的安排。對警員任何無理的行為和態度,市民有權在事後向有關機構投訴。


此外,香港亦有不少法例註明,紀律部隊(如警察、海關人員、廉署人員等)必須注意是只有同性別才可搜身:男警不可搜女市民身;女警亦不可搜男市民身。


4. 甚麼是協助警方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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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情況下,假如警方懷疑你與某件案件有關,你可能會被邀請到警署「協助」調查。這種「協助調查」純粹是一種邀請,而非拘捕,如果你不願意的話,你無須答應。警方無理由因你不合作而拘捕你,除非他有其他充份的理由相信你是牽涉在該案中的從犯。不過市民亦應有公民責任(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去協助警方調查和撲滅罪行。


有些人起初以為到警署去是純粹協助做證人,但是卻發現自己變成疑犯之一,被警方懷疑口供的真實性及被拘留。所以,當你到警署「協助」前,請記得通知相熟親友,以便他們可替你作法律上的安排。當警方盤問疑犯的時候,他無權以嚴刑拷打的方法迫供。任何以威迫利誘得來的口供皆屬不可接納的證供(inadmissible edivence),法庭皆會拒絕接納。


5. 警方的問話必須要回答嗎?


市民有義務協助警方,尤其是當警方缺乏資料,難以破案時,市民應盡量提供他們知道的消息給警方,以便撲滅罪案。在這方面,市民只著重個人權利而不採取合作態度,便會阻礙警方人員執行保護社會秩序的任務。


但是,當你發覺你的私生活及一些不想別人知道的事被揭露出來的時候,你應該知道法律上保障公民的權利,以防止政府侵犯你的個人自由。通常,你無須答覆警方的問題,你有沉默的自由,若你認為自己清白無辜,你當然會盡量向警方解釋,澄清事件的真相。但是,事件的複雜性可能比你想像中更嚴重,所以你還是盡量少講說話,要求見到律師時才回答較好。


你的說話會成為呈堂證供,若你在法庭內否認你以前的說話,但沒有充份理由時,你可能會被控告提供假口供。如果警方懷疑你犯罪而拘捕你,他會警告你:「唔係事必要你講,但你所講的一切都會被寫低,並且可以成為呈堂證供。」你不應放棄這一權利,亦千萬不要相信認罪可以使你容易脫身。你一定要清楚,法官才是判定案件的人,警方無權判案。如果你是清白的,千萬不要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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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拘捕?


拘捕即是某一被司法機關人員剝奪某人的自由。除非獲得釋放,否則該人不可以隨意離開。若某人被警方拘捕後,在可行的情況下,警方應儘快帶疑人到就近警署交由值日官處理。在以下的情況下,市民會被警方拘捕:


1. 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

2. 罪行十分嚴重;

3. 他有可能潛逃;

4. 他有可能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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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他拒絕提供他的姓名及地址,或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

6. 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

7. 扣留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

8. 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摸。


7. 被警方拘捕時有甚麼要注意?


如果你自願地進入警署協助問話,你應該可以隨時離開警署。假如你在離去時被阻止,這表示你已被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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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若被拘捕後,應要求警方儘快解釋他被拘捕或拘捕的原因。警方亦應在48小時內儘快將被拘捕人落案起案,但不包括干犯某些入境罪行的人。若警方已把他落案起訴,並由扣留羈押在警署,警方必須在下一個法庭審訴期帶他到法庭應訊。


在48小時內,如果警方沒有法庭的許可,就必須將你釋放。在拘留期內,你可致電律師。如果你被警方非法拘捕或禁錮,你的家人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Writ of habeas corpus)。此令是法庭傳召被警方拘禁者出庭審訊有關拘禁理由的法令。如果警方有充份法律理由,法庭可能容許繼續拘留犯人;如果沒有充份理由,你可立刻獲得釋放。


8. 警方可以入屋搜查嗎?


如果警方有理由相信一個罪犯曾進入某一居所,居所的住戶或主人必須讓警方自由進入該屋進行搜捕,並且協助搜查。如果事態緊逼,而警方暫時不能獲得搜查令,又遭到住戶主人拒絕入屋查的話,警方仍然可以進入該屋搜查,事後才補發搜查令。警方甚至可用「適當暴力」(reasonable force)破壞門窗來執行任務,但適當暴力必須視乎當時情況及環境而定。很多警民衝突都是由於雙方對「適當暴力」不同的理解而引起。公民一定要明白,在執行拘捕罪犯的過程中,警方可以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用武力進入民居搜查。


8.1 當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要進入你的居所,你應該:


要求警方表示身份及出示證件;? 警方只能夠有權搜查被拘捕者或證據,他們不能假借拘捕之名而亂動你家中的物件。若然他們找不到被拘捕者,你可請地們離去;但若警方拘捕了罪犯,他們可在你的居所取去一些有關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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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一般情況下,警方必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warrant),方可進入民居搜查證據。通常的搜查令大多是,有關偷竊、毒品、爆炸品等問題。警方可向裁判司署申請一旦獲得搜查令則可:


進入搜查令指定的地方;

搜查該地點的任何地方;

取去搜查令指定或未經指定的東西。


8.2 若警方攜帶搜查令要進入你的居所,你應該:


看清楚搜查令:警方只須展示一次,故此你必須在看到搜查令時詳細閱讀。搜查令內容註明搜查的理由,及根據什麼法例執行,尤其應該留意搜查令內所指定的時間限制及指定搜查的物品:? 看清楚搜查令所指的地點:倘若搜查令所指的地點不符,你無須讓警方進入居所;? 若你是獨居的話,請儘量安排證人或律師來臨監視警方的搜索。倘警方不准你打電話,你要看清楚他們取去了什麼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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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市民若對警方不滿可以怎樣投訴?



若你認為你的權利被警方侵犯或有警務人員濫用職權,你可立刻向此課投訴。假若你懷疑有警務人員向你使用不適當的武力,你應在事發後,即時到醫院驗傷。警方內部設有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投訴警察課。此課成立於1974年,專職調查市民對警察及其文職人員的投訴。該課由10個隊及3個總部隊組成,每隊負責處理關於2至3個的投訴。投訴警方的案件,大多數是有關被警方毆打、無理騷擾、非法拘捕、禁錮等。貪污方面由廉政公署負責。


你可以以親臨、致電或致函的方式作出投訴。在作出投訴時,儘可能提供具體的資料,如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編號、有沒有證人、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使警察投訴課掌握更多的資料去處理你的投訴。


當警察投訴課收到你的投訴後,他們會聯絡你及要求你向他們錄取一份詳細的口供。你可選擇雙方方便的時間和地點作會面。錄取口供後,警察投訴課人員會就你的投訴展開調查。他們會向證人錄取口供、會見有關的警務人員及定期通知你調查的進展。調查完成後,會把調查報告呈交給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如你不滿意調查結果,你可以在收到警察投訴課信件發出日期的30日內,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覆檢要求。


投訴警察課辦事處香港區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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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89號銅鑼灣廣場一期14字樓

電話:2574 4220九龍區辦事處

地址: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12字樓

電話:2724 0420


新界區辦事處

地址: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9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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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416 6042


你亦可致電到警方投訴課熱線,電話2866 7700或 傳真2527 7934。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警監會)是一個不屬於警方的獨立機構,負責監察投訴課的調查工作。警監會負責監察警方對市民所提出投訴處理方法和程序,並給予適當的檢討;覆檢警方工作程序是否有漏洞,可引致投訴。在適當的時候,向警務處處長,或在有需要時向行政長提出建議。然而,警監會並沒有調查權,並不可以就投訴警察個案進行獨立調查。

所以,調查警務人員的投訴便落在投訴警察課身上。投訴是否成立,除了取決於的真實性及資料是否充分外,還要看投訴警察課如何處理你的投訴。有時候,警察投訴課人員會提議你循「簡易程序」解決投訴。若你同意此處理方法時,警察投訴課會安排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接見你,了解事件經過,而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有可能會由他的上司給予處分或警戒。


不過,若你認為你的個案十分嚴重,你就要堅拒警察投訴課的提議。因為,以簡易程序處理的投訴個案一般不會監測及質詢調查程序及結果,所以嚴重性的個案可能因此會被忽視。


10. 廉政公署人員及人民入境事務處有警察一樣的權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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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警隊條例之外,還有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法例及移民法例等,授權該署/處人員進行類同警方的職責,如搜身、截查、入屋搜查、拘捕、問話、保釋等等。


廉署有更廣泛的權力,如廉署人員可扣留任何住所或屋宇內的人士,直至搜查工作完成為止。但是,扣留期不能超過48小時。廉署更有權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任何住所作調查。任何人若阻礙廉署人員執行職務,可被判入獄半年及罰款$5,000。


11. 遊蕩有罪嗎?


遊蕩的定義,是指並無明確目的的行為。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60條有關遊蕩罪(loitering) 的法例指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所謂共用部分,包括: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甚至升降機或自動梯等。


警方可有權要求任何路人答覆他在公眾地方行動的目的,如警方對他的解釋不滿,可控告該市民觸犯遊蕩罪。但是,當案件提交法庭時,警方必須要合理地說明他基於什麼理由不滿該市民的解釋,才可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