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物教学视频下载:人类不受任何规律支配—破除“规律决定论”误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15:08:36

 

          人类不受任何规律的支配

       ——破除“规律决定论”的误区                                                

内容提要:迄今不少人认为包括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在内的整个世界都“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规律的力量是不可抗拒的”等。本文提出规律本身只是人类的认识客体,它们本身并没有任何力量。真正拥有力量的恰恰是人类自身,即人类在正确认识到客观规律、获得科学知识并把科学知识正确运用到实际当中时,才使人类自身拥有可以无限发展并且无比巨大的力量。

 

迄今人们常说“要服从客观规律”,认为“包括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在内的整个世界都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规律的力量不可抗拒”,把诸如生老病死等等自然现象都称作是“自然规律在起作用”,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也遵循着固定的、必然的、不可抗拒的规律,如此等等,似乎这些观点和表述都是无庸置疑、完全正确的。这就是“规律决定论”或曰“规律支配论”。

笔者在此提出一种很不相同的观点,即认为规律本身只是人类的认识客体,它们本身并没有任何力量,因此根本谈不上人类能否服从或是否应当服从规律,更谈不上规律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实际上,真正拥有力量的并不是作为人类认识客体的规律,而是自然界自身以及人类自身,即除了自然界之外,人类在正确认识到客观规律、得到科学知识并把科学知识正确运用到实际当中时,才使人类自身拥有可以无限发展并且无比巨大的力量。

“规律决定论”的观点是从哪里来的?其实,世界各国各民族几乎自古就有的宿命论以及天命论等观点就是“规律决定论”的雏形或最初形态,二者从学理的角度看并没有根本的不同。所不同的主要是:1,宿命论观点主要涉及个人或家庭,认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的遭遇都是生来注定的,“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而“规律决定论”除了也涉及个人之外,主要涉及整个人类乃至整个自然界,认为每个人以及整个人类都受规律的支配、由规律所决定;2,宿命论观点认为决定个人的力量是“神”或“上帝”,而“规律决定论”通常否定神和上帝的存在,把规律理解为自然界当中内在的不可抗拒的力量。

在西方思想史上,始终没有用两个不同的词严格区分开“法律”与“规律”这两个完全不同的意思,“法律”和“规律”都使用同一个词,即拉丁文的“lex”、英文的“law”、德文的“Gesetz”等。即两个本应严格区分开的意思却没有区分开,而是使用同一个术语,从而把两者混为一谈。

在西方思想史上,也很早就出现并且流行“上帝创世论”,认为宇宙自然界以及人类自身都是上帝创造出来的,同时上帝也为自然界创立了“法律”,整个自然界以及人类都服从上帝所创造的“法律”。正如人类不可能违反上帝的意志一样,人类也不可能违反上帝所创造的“法律”。

这样,西方以为和法律在支配着人类社会这种情况相类似,在自然界也有着一种“法律”在支配着宇宙万物即整个宇宙自然界,认为人类不能抗拒这种“法律”,而只能认识它并且利用它来为人类服务。在汉语中,由于说“自然界也有法律”这种表述不符合其用语习惯即不符合汉语“法律”一词的本来意思,因为法律只能是由人制定出来的,自然界本身则不可能有法律,所以就创造出“规律”这个词来表达这个意思。这样一来,在汉语中“法律”和“规律”这两个语词就都是单义词,而不像西方语言中的[拉丁文]“lex”、[英]“law”等都是多义词,这样,使用这些单义的汉语术语就能够准确和正确地表达出有关的一系列观点[1]。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对人类社会具有支配力和强制力,而作为人类认识客体的规律则实际上没有任何支配力和强制力。

明确提出并论证“规律决定论”的主要是法国18世纪“百科全书派”思想家们。其主要代表之一霍尔巴赫(1723-1789)在其主要著作《自然的体系》中说:“人是自然的产物,存在于自然之中,服从自然的法则,不能超越自然,就是在思维中也不能走出自然”[2]。霍尔巴赫为了反对基督教神学、论证有神论观点的荒谬和错误,提出极端的“自然(物质)一元论”。他这里的观点及表述既有对也有错。说“人是自然的产物,存在于自然之中”,这点正确;但是说人类“服从自然的法则,不能超越自然,就是在思维中也不能走出自然”,这点却是错误的或似是而非。什么是“自然规律”?霍尔巴赫及许多西方学者认为规律就是因果关系,自然规律就是自然界当中存在的因果关系。由于霍尔巴赫持极端的“自然(物质)一元论”观点,因此他认为只有自然规律存在,而没有任何其他规律的存在。

自然界存在着各种实际的力,它们都在起作用,例如地球以及各个天体所具有的引力,以及向心力、离心力乃至分子力、核子力等等。这些自然力之间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之间有一定的必然联系,即有一定的规律可寻,人们可以研究这些自然力的作用规律、得出自然科学知识,但是这些自然力本身却并不是什么规律,自然力本身有实际的力量当然也就不等于规律有实际的力量。这就是说,人类受各种实际自然力量的支配不应称为“受自然规律的支配”,因为规律并不是实际的力量;同样,实际的自然力量既不是、也不应称为“规律”。

例如,人以及地球上的万物都受地球引力的支配和约束,地球有引力,地球上的所有东西、包括我们每个人都才不会“飞”上天(除非借助于外力),地球上一切物品都受地球引力的支配,但引力就是引力,它本身并不是规律,受地球引力的支配并不等于说是受规律的支配。自然界的实际事物都离不开各种力,这些力本身也都不是规律。地球引力本身当然不应称为“自然规律”,它也不是自然规律的一部分或是其表现。只有进行这样的区分,才能够与宿命论以及“规律决定论”划清界限,把主动权从有着宿命论色彩的所谓“规律”的手中夺回来还给人类自己,认清人类在哪些地方是主动的,在哪些地方则只能是被动的。

黑格尔提出以“正—反—合”、“螺旋式上升”等为主要特征的“辩证法规律”,认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是受这个“规律”的支配。笔者认为这个所谓的“辩证法规律”完全是黑格尔虚构出来、想象出来的,实际上并不存在,当然也就根本谈不上受它的支配。

从人类的认识客体是规律、即规律仅仅是人类的认识客体这个角度来看,应当把上述关系颠倒过来,其表述也应当相应地纠正过来:人类本来就是并且也只能是处于主动的位置上,是主动地去认识各种客观规律,规律则不可能“主动地”约束人,而只能是“被动的”,是被人类所认识的客体。无论个人还是整个人类其实都不受任何规律的支配,在一般情况下,个人的命运主要掌握在个人自己手中,而人类的命运则最终掌握在人类整体的手中。

到底什么是规律?《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规律”辞条说:规律“是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具有普遍性的形式。”[3]笔者认为这个表述遗漏了一个重要的语词,应当把“客观事物”表述为“普遍事物”,正确的表述应当是:“规律是普遍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这就是说,应当严格区分开个别事物与普遍事物,规律只是普遍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并不是个别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不应把个别事物与普遍事物这二者混为一谈。[4]

那么,什么是普遍事物?简单地说,普遍事物就是一类一类事物的整体,或者说是指一类事物的全部个体,包括过去、现在和未来存在的所有个体,所以,普遍事物又可以称为“类事物”或简称为“类”。例如,当生物科学在研究和讨论某一种植物或动物时,并不是只研究该植物或动物物种的一个或几个个体,而是通过具体研究少数的个体而得出适用于该物种整体即所有个体的结论,不论这些个体是过去存在、现在存在还是在未来才会出现。

普遍事物是由个别事物所组成的,没有个别事物就不可能有普遍事物。但是在实际当中存在的事物都是个别事物,都只是该类事物的一部分,而不是该事物的全体,即并不是普遍事物。那么普遍事物是从哪里来的,或者说为什么会有普遍事物?

类事物即普遍事物是由一个个单个事物所组成的,没有一个个事物就谈不上有类事物。比如人类是由一个个的个人所组成的,树这类植物是由一棵棵树组成的,但是,谁都不可能感知到所有的个人即整个人类的所有个体,也不可能感知到所有的树木、所有的天体、所有的分子、原子等等,但是为什么人们能够肯定地说有人、有树、有天体、有分子和原子等等这一整类一整类事物存在,认为人们对一部分树、一部分人、一部分原子、一部分分子等所得出的认识即研究结果可以适用于所有的树、所有的人、所有的原子、所有的分子,而不是仅仅说有某些个人存在、某些棵树存在,或者说其研究结果只适用于一部分人、一部分树等等?这里的奥秘就在于人类所发明的语词、确切地说是类名上面。

当人们发现人这一类事物不同于其他种类事物、或者说为了区别人这种事物而发明了“人”这个词,发现树这种东西不同于其他种类的事物而发明了“树”这个词等等之后,就可以反复地使用这些语词去称谓所有同类事物的个体,即类名的基本特点就在于用它可以去指称、去谈论所有属于它的个体,反过来说就是它们的外延可以说是无穷的大,不仅包括现在存在的东西(个体),而且包括过去存在过、现在已经不存在的东西,还包括未来才出现的东西。实际事物都是有寿命的,每个人的寿命、每个天体的寿命等都是有限的,而大多数语词的寿命几乎可以说是无限的,只要人类能够永远存在下去。

显然,普遍事物不应该和个别事物混为一谈。动物也有感知能力,也可以感知到各种个别事物,但是它们没有人类这样的语词语言,因此不可能称谓任何事物,更不可能区分普遍事物和个别事物、不可能认识到普遍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即规律。

通常说“自然界及人类社会发展有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表述比较模糊,因为“规律性”和“规律”的意思显然不完全一样,即汉语的“规律”一词其实也是多义词。《汉语大词典》 “规律”词条区分了三个词义:“1,规章律令。2,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3,谓整齐而有规则。”[5] 第一个义项基本是“法律”的意思;第二个义项如上所述应当正确表述为“普遍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第三个义项包含反复出现的意思,而所谓“人类社会发展有一定规律性”主要是指人类社会中有一些相似或比较相近的事物或现象,即它们重复出现,说明它们有着共同的或大体上相同的原因。笔者认为,这里第二个和第三个义项的确有必要区分开,因为出现相似或比较相近的事物或现象仅仅是从表面上看,它们之间是否的确属于普遍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即是否的确是规律,还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而不应把两者简单地混为一谈。

按照文德尔班等人的观点,只有反复出现的东西才能形成规律。在自然界中,相同的事件反复出现,因而存在着规律;在人类社会历史中,一切都是“单纯的一次性东西”,历史事件都是个别的、不重复的,因而不存在规律。文德尔班由此认为,“在自然研究中,思维是从确认特殊关系进而掌握一般关系;在历史中,思维则始终是对特殊事物进行亲切的摹写”。“前者追求的是规律,后者追求的是形态”[6]。文德尔班的观点有其有道理的一面,人类历史不同于自然界,历史事件确实都是独一无二的,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日本明治维新、中国辛亥革命等等都是非重复性的存在。关键是要把历史事件、社会普遍现象和社会规律三者区别开来。认为“历史事件是‘一’,历史现象是‘多’,在这‘多’的背后存在着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会重复起作用的历史规律”,这种观点并不妥当。

众所周知,波普尔反对“历史规律决定论”,他的观点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是远不全面,也没有真正说到点子上,因为他同样没有认识到、从而不可能讲清楚“law”一词多义这个关键性的问题。与此类似,有关“自由与必然”关系的各种观点迄今也基本上是混乱的和错误的,需要重新加以认识和澄清。

如上所论,“人类受规律的支配”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不过也不应由此认为人类既然不受任何规律的支配,那么就可以完全随心所欲、随意行动,最简单的诸如想拔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面乃至地球。人们当然可以想象做到这点,但是在实际中却根本不可能做到。即人类虽然并不受任何规律的支配,但是却受到许多自然存在的力量的支配,包括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自然界的变化。例如,现在地球人口过多、消耗的自然资源总量过多,造成温室效应、气候变暖,进而造成干旱及海平面上升等灾害,对人类自身及生存的基础造成损害。这就是说,如果以为人口总量可以无限增加、人类的消费水平可以无限提高、人类可以任意消耗自然资源,那么就必然对自然界及人类自身的生存造成很大损害。即有那些条件就必然产生那样的结果,这是必然的、不可抗拒的。如果想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控制人口总量、限制消费水平的提高、减少自然资源的消耗和对自然界的影响及破坏,等等。

人类能够认识到客观规律与人类是否受规律的支配,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不应混为一谈。或者说,承认人类能够认识客观规律决不等于同时要承认人类受客观规律的支配。人类能够认识客观规律,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是不应认为人类受客观规律的支配,因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是错误的。

人类所能够利用和必须遵循的既然不是作为认识客体的规律,那到底是什么呢?人类所能够利用和应当遵循的实际上是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结果即包括科学定律在内的科学知识。人类的行动是由思想所指挥的,而思想有深浅、比较正确和比较不正确之分。如果误把不正确的思想当作正确的思想、把不科学或不够科学的观点当作科学的观点去遵循和实践,那么在实际中必然会碰壁、会失败。只有掌握科学的知识、遵循正确的思想去行动,在实际中才会获得成功。我们所应当尊重的其实并不是规律,而应当尊重科学即正确的认识结果,即“尊重规律”、“按照规律办事”这种表述并不准确,只有“尊重科学”、“按照科学办事”这种表述才是准确的。两千多年前的中国思想家荀子提出“制天命而用之”、“人定胜天”的著名论断,其重要意义之处也正在于此。

(此文收入笔者《德国思想与文化:反思与创新》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5月出版)


[1] 详见笔者《超越西方思想——哲学研究核心领域新探》(增订版)第四章第五节。

[2] 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10页。

[3] 《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第269页。

[4] 详阅笔者《超越西方思想(增订版)》第四章第三节。

[5] 《汉语大词典》第10卷第326页。

[6] 《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论著选辑》,商务印书馆198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