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髓瘤是怎么得的:穿透历史的悲怆:回眸宪政在中国的发展1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56:35

    一、 引言

  回望前尘,在中国的近代史中,宪政曾经两度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处于中心地位。本文以宪政为中心,试图回答这样几个问题:宪政在中国近代是如何走到尽头的?宪政为何连栽两个跟头?革命有助宪政吗?宪政在中国还有指望吗?在讨论过程中,我还想触及两个困扰中国思想界的议题,一个是全盘西化的议题,另一个是普世价值的议题。

  二、 君主立宪在中国近代的遭遇

  宪政高踞中国政治生活中的第一个时期是从戊戌变法的1898年到1911年大清帝国的灭亡。其中的高潮是1908年,大清帝国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份以“宪”为名的法律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君主立宪是这一时期的着重点,是晚清政府新政改革的最重要议题。随着清王朝被革命的潮流而推翻,君主立宪在中国画上了凄凉的句号。

  所谓宪政,是指一国政治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必须服从至高无上的宪法。实行宪政的要义在于把国家和政府置于宪法之下。也就是说,宪政就是“限政:“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必须听从民意,而民意通过宪法显现。宪法不等于宪政。英国无宪法而有宪政,而中国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政和民主、直选、平等、人权、自由等”普世价值“密不可分。

  中国的近代史始于1840年的中英鸦片战争。这次战争,打掉了中国朝野的自信心,打伤了夜郎自大,唯我独尊的天朝心态,让中国人知道了外部世界。从民间到政府都萌发了学习西方的愿望。”西方“这个词在中国传统的语境里,原来只有宗教含义,如”西方极乐世界“,如今又多了新的思维方式和物质文明。在民间,以洪秀全为首的太平天国(1850-1864),学习西方,打着基督教的旗号,揭竿而起,乘机夺权。洪秀全的革命打乱了大清的秩序,却未能动摇大清的根基,在作乱十几年,横行了近半个中国,杀人百万之后,归于失败。

  大清帝国的有识之士,为维护专制皇权的统治,推动改革。他们并不认为中国应当全盘西化,他们的指导思想是张之洞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认为通过学习西方军事及工业技术,就足以加强中国对抗外辱的能力。他们以李鸿章为首推行洋务运动。另一部分在野人士,以王韬、郑观应为主,追求全盘西化一步到位。在第一轮的博弈中,洋务运动主导大局凡三十年。然而,1894年的日中甲午战争的失败把他们的希望化为乌有。

  中日甲午战争,为在野的知识分子的脱颖而出铺平了道路。主张全盘西化的康有为、梁启超等在一八九八年的戊戍变法中,尝试实践新法。严格来说,戊戍变法只是想在体制上学习西方的做法,并不是立宪运动,尽管康有为在第二至五次上书中,均提到”立宪法、设议院“的政治主张(小乔,2003),他所推行的百日维新改革还未及立宪的程度。然而,戊戍变法却诡异地成为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之间权力斗争的牺牲品。

  立宪运动的兴起是由镇压戊戌变法的慈禧授太后默许进行的。这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是在经历了企图依赖本土资源的义和团之乱以及八国联军入京之后带来的。毕竟,慈禧太后是一个识时务的政治家。她也看到如果不推行”新政,“满清很难自救。

  满清的军队在甲午战争中败于日本,证明洋务运动的失败。仅仅”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思维,不足以使中国强大。君主立宪的思想始于王韬、郑观应、严复、康有为、梁启超、章太炎等。他們跳出中国传统思维,透過了解西方的制度,包括宪政的思想及制度,进而更深层地思索改革中国的管治体制。

  1905年6月,日本与沙俄为争夺在中国东北地区的利益的日俄战争中,日本获胜。君主立宪制的东方小国日本战胜了欧洲的专制大国沙俄,给中国社会各界以强烈的刺激,人们普遍认为:“日俄之役,非军队之竞争,乃政治之竞争。卒之日胜而俄败,专制立宪,得失皎然。”特别是日俄战争后不久,俄国就宣布预备立宪的消息,进一步激起中国精英要求立宪的社会舆论,认为撰写宪法、召集国会已迫在眉睫。

  7月慈禧太后在召见大臣时表示:“立宪一事,可使我满洲朝基永久确固,而在外革命党亦可因此涡灭,候调查结果后,若果无妨碍,则必决意实行。”并决定派大臣考察西方各国。清宗室载泽、端方等五大臣经半年走訪西方及日本14国后,回国汇报并倡议立宪。然而,顽固派势力反对甚殷,认为中国“民智未启,”不可贸然立宪,否则过于性急,易于造成大乱。

  1906年,慈禧決定“预备立宪。”载泽的据理力争得到朝廷许多大臣的顶力支持,袁世凯、周馥、赵尔巽和奕劻等都是立宪派的积极支持者。慈禧此时最关心的是四件事:“一曰君权不可侵损;二曰服制不可更改;三曰辫发不准剃;四曰典礼不可废。”

  我们今天看到的甚嚣尘上的 “国民素质论、”“四个坚持,”以及演化出的“中国模式论,”在晚清早已有之,其实质都是维护既得利益者,都是排斥“普世价值”、不愿改革的借口。

  1908年,满清在以载泽、袁世凯等立宪派大臣的推动下,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宪”为名的法律文件:《钦定宪法大纲》。尽管这离真正的宪法仍有一段差距,但至少是中国宪政之路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里程碑,为后世的立宪开创了先河。

  在清王朝推进“新政”的同一历史时期,孙中山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也在不屈不饶中茁壮成长。孙中山先后创立“兴中会”、“同盟会”,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为号召,无视清廷推行宪政改革的尝试和取得的进步,更无意于在清廷政权的基础上过渡到君主立宪制,鼓动民众以暴力推翻清廷政府的方式进行“革命”。

  立宪派与革命派都希望中国废除专制,走向富强。立宪派与革命派的不同在于,他们认为专制政体应当、也可以通过和平手段来废除。革命派与立宪派并非只是“殊途同归”,无分轩轾。立宪派的和平变革较之革命派的暴力革命更少引起社会的破坏,因而更加理性。革命派与立宪派的政治纲领,确有优劣之分。而孰是孰非,主要看人民受苦受难的程度而定。立宪派通过同旧势力的妥协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他们奔走呼号,使中国在20世纪初向现代化转型有了一个“可贵开端”(袁伟时,2000)。他们发动三次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有力地促进了立宪的进程,把反对政改的注意力吸引到自己身上,在客观上为革命创造了机会。

  1911年辛亥革命成功后,以君主立宪的为主的立宪之路走到悲剧的尽头。翌年,袁世凯取代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新成立的国民党在宋教仁的领导下,开始了第二波以共和宪政为中心的改革努力。

  三、 共和立宪在中国的凄风苦雨

  进入民国之后,共和宪政独领政坛中心的风骚凡数十年。《临时约法》被用以限制袁世凯,立民国基础。从1912到1923年,无论是袁世凯称帝,还是张勋复辟都打着君主立宪的旗号。1917年之后,不仅存在南北法统之争,即使各省的军阀战争也大都宣言为宪法而战,当时的中国对宪法有着普遍的信念,共和立宪是这一阶段的主题。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国民党中力主宪政的宋教仁,经孙中山同意,于1912年8月25日,在北京安庆会馆重组同盟会,与共和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等合并,组成国民党,孙中山还委他代理理事长,主持党务工作,部署各省国民党的组建和参与全国各地的国会选举。宋教仁有着丰富的政治知识和宪政修养,是当时国民党内少有的有着清醒宪政意识的杰出领袖(小乔,2003)。在他的领导下,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可称得上民主选举国会在全国如火如荼的展开,国民党在参、众两院中获绝对多数席位。人民经历了一场民主的洗礼,尝试了民主游戏规则。不幸的是,1913年3月20日,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遇刺。22日晨,在上海沪宁铁路医院逝世,年仅32岁,成了为民主宪政而死的殉道者。

  在宋教仁被暗杀后,他主张的宪政理想继续发酵,新国会于1913年4月8日在北京开幕,宪政第一次在中国政坛上有了实践的机会。

  北京政权在袁世凯时代是中央政府(1912-1916),到段祺瑞执政时(1916-1922)尚能代表北洋集团,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之后,就只能算是北洋集团内部的一个派别政权了。政权基础的萎缩迫使直系军阀打出“尊重法统”旗号重新构筑其合法性,第一部宪法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

  1916年6月6日袁世凯去世后,黎元洪继任大总统,宣布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宪法会议也于9月5日复会并继续制宪。宪法争论的中心在于省制宪与省长民选。由于这一问题在国会内部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商榷系议员就将宪法问题上的分歧通电全国各派势力寻求支持,因而诱发了此后的府院之争(1917年)、张勋复辟(1917年6月)和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1917-1922)。

  1922年5月,直奉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再次复位为中华民国大总统。黎元洪复职后,下令撤销1917年6月解散国会令,再次恢复国会。此时的国会已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而只是“法统”机关。直系恢复国会的目的有二:一是打造其合法性,二是以此对抗西南护法和各省的联省自治。

  “法统重光”的国会,党派之争并不彰显,部分议员提议“国会只议宪法缓行其他职权。”然而,直系津保派及依附曹锟的部分议员想缩短黎元洪的任期以便早日推举曹锟上台。1923年5月的制宪经费之争成为逼迫黎元洪退位的导火索。“大政变”使黎元洪出走之后,国会在5月16日召开两院合会。参、众两院部分议员鉴于北京已成为直系的势力范围,发起了国会南迁运动,国民党、政学系、安福系的多数议员及民八护法议员,相继离京至沪,以上海湖北会馆为国会移沪集会筹备处,以“大寿第”为办事处,展开政治活动。

  针对这种情况,北京的中央政府采取多种手段诱使议员回京。7月22日,曹锟通电催促制宪,“国家创建之始,常忠无法,而在宪法初立之国家,则忠在有法,而如无法。非有遵守宪法之诚心与实行宪法之毅力,必不能除去事实上一切之困难而进行。法律中唯一之正轨,国会为人民代表,人民为国家主体。所贵有立法之责者,必求其可以共守,可以实行,为法治之国家;有行政之责者必诚心毅力,二者具备以负此法治国家之责任。” 8月24日,留京国会议员决定用预备费开支国会常会的出席费。只要议员出席常会,就可以得到出席费一百元。此举对于在上海的议员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贿选”这个词最早是由离京国会议员们大张旗鼓的使用的。在上海的国会议员明知道常会出席费来自直系,但是在全国各种势力都无意与北京政府直接对抗的情况下,他们不愿贸然反对曹锟。于是把矛头对准了贿选的操作者之一,众议院院长吴景濂。但是吴景濂是否真的甘为直系走卒很值得商榷,在维护国会利益和遵守国会运行规则方面,吴景濂的作为比护法时期的非常国会要“合法”得多 ,吴景濂只是代表了此时国会的主流态度而已(佚名,2005)。

  复会后,国会留京议员举行“总统选举预备会”。10月4日,宪法会议法定人数已足,会议将地方制度全章通过二读会。10月5日,曹锟当选为中华民国总统:“本日两院开大总统选举会,出席议员五百九十人,曹锟得票四百八十票。” 大政变之后的国会南迁运动至此彻底破产。10月6日,宪法会议将国权一章和其他悬案系数通过二读会。10月8日,蓝公武等三十人于7、8日将宪法字句整理完毕之后,10日下午二时召开第三百零二次宪法会议,将宪法全文付之三读,半日而成,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一条。同日宪法会议咨达大总统和国务院,“中华民国宪法,业经本会议制定,于本年十月十日由本会议依法宣布。”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规定了中华民国作为一个“统一民主国”的基本构成。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国权章对中央和地方事权的明确划分,地方制度章对省级自治的承认体现了《中华民国宪法》最重要的特点--即对权力明晰化和有效性的诉求,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熟的宪法性文件(佚名,2005)。悲怅的是宪法条文的完备并不能造就一个宪政时代。恰恰相反,从宪法公布后的各方舆论反应来看,不论是宪法本身还是宪法的制定者国会都迅速边缘化,中国近代史上以宪政为核心的欧美政治制度模仿阶段至此画上一个悲凉的句号。

  孙中山此时在苏俄革命胜利的鼓舞之下,立志另起炉灶。他 “以俄为师,”自封“大元帅。”1925年国民政府在广州建立,他去世后,革命军在蒋介石的领导下于1927年北伐成功,中国法治进程因国民党在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各领域全面推行模仿俄国的“党化” 而逆转(佚名,2005;袁伟时,2000)。

  四、 宪政为何连栽两根头?

  1923年10月10日曹锟政府通电全国,正式颁布中华民国宪法。相对于各派势力和舆论对贿选的猛烈抨击,宪法本身处于一种无人问津的尴尬地位,令人不胜唏嘘。

  佚名(2005)认为,“宪政时代的终结并不是贿选的产物,而是整个政治层面环境变化的结果,合法性资源的丧失使《中华民国宪法》在颁布之前就已经失效,而与宪法内容优劣无关。”1923年“曹氏宪法”以其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熟的宪法,成为中国现代宪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化。

  尽管贿选很不光彩,比起其它在中国通过的所有宪法,这部宪法在法统、民意方面都稍胜一筹。托弗勒(Toffler 1990)说,力量的源泉主要有三:暴力,财富和知识。最原始的力量是暴力,比暴力更先进的力量是财富,最先进的力量是知识。曹锟的“贿选”力量来自财富,虽不光彩,但是贿选也是选,总比不选有进步,总比恐吓更文明。直系主持下通过宪法的程序,完全符合现代议会的要求。

  中国这两次希望极大的立宪努力为什么都归于失败?首先,领导人物的功利心太强。张千帆(2009)认为,中国一直是富强为体,宪政为用。中国的精英是为了富强,为了民族的救亡而追求宪政,而不是把宪政作为目标来追求宪政。法律的功用是解决争端,不是追求富强的一种手段。当追求富强的人们发现宪政的实施是这么的困难,对富强并没有立竿见影的推动作用时,革命家的美妙愿景就显得更有召唤力和凝聚力。

  第二,中国立宪失败的最根本原因是文化。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等观念没有在任何领袖的脑袋中扎根,思想变革不彻底(袁伟时,2011)。除宋教仁以外,推翻帝制、建立民国的人物中没有一个真正想建立起分权、选举、地方自治的代议制的政体。

  第三,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还有两点严重阻碍着宪政民主转型:一是政治传统中对“大一统”政治格局的盲目迷恋,基本没有自治、分治与共治的概念;二是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排斥“异端”的“一元价值观”(小乔,2003)。宪法和宪政看重自由和制衡的内涵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大相径庭。中国宪政进程的动力从来都不是来源于最上层,而是来自中层的精英阶级,这些精英习惯于中央政府的一元化权力与领袖人物的乾纲独断,而精英的领军人物还是习惯于奉行中国传统政治中“无法无天”的运作模式。

  第四,宪政不仅仅是政治顶层博弈的地盘,舆论、知识分子和体制内机构在其中必须扮演重要的角色,才能自上而下的促进国人对宪政的亲和并自下而上的推动决策层的变更。宪政的原则是限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自由。中国官场潜规则是,人人想当官,没人想干事;只讲关系,不讲是非。打破潜规则,限制官员的权力,提高运作效率,自然会形成抵制宪政的强有力的集团。习惯于一种政治博弈需要时间,而处于大变动的中国,人民没有时间静下心来,用心思考,而常常使被激情左右,被官僚的自私和冷漠而激怒。

  第五,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一个泛道德文化,因人废言,而不能就事论事。常常以人的道德论事,首先把人分为好人和坏人。同样的事发生在好人身上,就是好事;发生在坏人身上就一定是坏事。拿卢布是苏联人民帮助中国革命,拿日圆是日本人扶植中国的汉奸。妥协就一定是出卖,至少是软弱,中庸是腐朽。

  第六,范道德化的思维不仅仅存在于对党派、对人物的评价上,还具体体现在对第一届国会议员的人格失望上。其实议员受贿,也可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当时有相当一部分议员,以为曹氏既无袁、段之凶,亦无袁、段之才,推为总统,或有利于国会对政府的监督,并借此完成制宪,将国家带入宪政的轨道,其“选”与“贿”没有多少关系。另一部分议员不满政府多年欠其岁费,希望有所补偿,而将所得经费当成了政府补发的岁费,一些议员还将贿选内幕公开,以示与直系划清干系。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些议员的所作所为,并非批评者想象的那么突出(佚名,2005)。

  可见,争议的双方都没能真正明白宪政的意义,总以为宪政能帮助自己实现目标。一旦宪法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裁决,立即放弃在法律的范畴内解决问题的途径,去寻找其它更快捷的解决方式。“宪法的失败与其说宪法设计不当,不如说政治家们没有把宪法当一回事,是权力支配了宪法,而不是宪法支配权力”(陈奎的,2007)。革命家利用人们求变的心理,用美丽的口号掩饰自己不同的程度上的权欲熏心。

  不必讳言,民初国会政治出现了种种丑态,但是,这是民主政治的一部分,对于习惯于“黑箱”作业的中国舆论不但没能理性地对待这些公开丑态所代表的进步意义,反而被活生生的肮脏吓呆了,迅速地对他们作出道德化的审判,促进了宪政的死刑。西方各国当初转制,也都遇到类似的种种丑态,但是西方各国坚持不断改良,保留并完善了议会制度。而中国却在对议员失望的同时抛弃了国会制度本身。这就像倒洗澡水把孩子也一同倒掉一样。当时的舆论界并未意识到国会制度是现代宪政的核心,没有透明的丑态百出的国会制度,就没有了宪政。 关起门来政治往往是更肮脏的政治。

  五、 革命有助宪政吗?

  中华民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于1923年双十节颁布,然而,原本就致力革命的孙中山此时决定与共产国际合作。在苏俄的军事顾问,大量武器和財政援助下,1924年1月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国民大革命全面铺开。

  往事并非如烟,从此中国走上全面革命的年代。中国的政局从新回归到两千多年形成的固有传统生态中去,有枪就是草头王,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孙中山彻底成为鼓吹个人崇拜与漠视公民权利的现代专制集权主义的开山始祖:孙中山留给后人的真正深入骨髓的政治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党国体制”(小乔,2003)。这个梦想,孙中山在有生之年没能实现,他的信徒蒋介石做到了,但没做好,被骂得狗血喷头。他的另一个崇拜者毛泽东不但做到了,而且做得很彻底。

  宪政作为装饰,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在美国人的敦促下,于1946年12 月25日,通过了第二部《中华民国宪法》。但是,这一次的法统、民意更成问题。大会是国民党占领张家口后进行的,违背了先前政治协商会议的规定。国民党和青年党、民社党的代表以及胡适、王云五、傅斯年等 “社会贤达”1600多人参加了大会。作对的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拒绝参加。尽管其合法性有疑问,但它决不是一部独裁的法西斯宪法。它的主要执笔者是既非国民党、亦非共产党的宪法专家张君励先生(陈奎德,2007)。

  革命有助宪政吗?回答是否认的。在一个专制制度转型时,宪政的发展有助于革命,但是革命必然要漠视宪政。两者的关系不可逆转。从晚清到早期的民国历史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个关系。中国上述两次立宪的努力都毁于革命。而后产生的每一部宪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打上了政党的烙印。

  使用暴力手段解决政治争端之弊端,早在“戊戌维新”时就已露出端倪。“戊戌维新”之所以这么短命的直接动因是维新派人士意欲采取军事手段囚禁慈禧太后,结果事情败露,自身反遭灭顶之祸(唐柏桥,2002年)。

  民国后的事件就更能说明革命的危害性。1913年宋教仁死后,孙中山选择了以暴力回击暴力,发起所谓“二次革命。” “二次革命”给袁世凯摧毁国民党和国会找到了藉口。他以叛乱为由,于1913年11月4日宣布撤消国民党籍国会议员资格,从而使国会不足法定人数无法运作。由于失去制度约束和合法反对派的牵制,御用的参政院顺利成立;稍后,就是由这个参政院两次推戴,把袁世凯抬上皇帝的宝座(袁伟时,2000)。

  当时的社会环境对循法治方式解决宋教仁遇刺案非常有利,这是一段中国史无前例的政务比较公开、司法相对独立的年代。上海地方检察厅公开传唤在位的国务总理赵秉钧出庭,这是20世纪中国绝无仅有的一例,不愧为中国司法史空前绝后的一件大事。而孙中山则不顾普遍的民意和党内反对派黄兴等人遵循法律解决的意见,贸然发动所谓“二次革命”,使刚刚具有公开、合法性的政党政治毁于暴力革命的冲动。而孙中山首开民国滥用武力、以刀枪分“是非”之先河,对此后一系列接踵而来的军人干政、军阀混战、国共之争事件难辞其咎(小乔,2003;袁伟时,2011)。

  以现代“人权”理念衡量之,容忍“不择手段”对无辜生命的戕害的“革命行为,”就是容忍邪恶对人类文明的扼杀。现代政治家、民权运动领袖圣雄甘地、马丁.路德.金、昂山素季等人,都以极大的道德勇气实践着“非暴力”抗争的原则。令人遗憾的是,整个20世纪的中国各个领袖,包括袁世凯、孙中山、蒋介石、毛泽东等,无不热衷于用武力来解决政治争端,其结果是中国民主之梦的破碎,而中国政治领袖却是一个比一个狠毒、血腥、专断(唐柏桥,2002年)。

  彻底的革命不仅危害社会,还彻底地割断法律的稳定性。辛亥革命后,临时政府一成立,司法部 长伍廷芳立即向孙中山大总统报告继续使用大清与民国不抵触的各条法律(袁伟时,2000)。这或许就是为什么辛亥革命被骂为不彻底,但也正因为如此,民国开始后,中国有了一段最民主、最自由的时期。

  与此对照,1949 年2月,中国共产党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所谓的六法即国民党主持制定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的总称。就其內容而言,他们延续了自清末以來的法律改革,進一步引进西方优秀的法律条文,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予以发展,是中国近代史上法律文献的集大成者。该指示发布后,在共产党控制的地区,不再由法律来规范社会的秩序,而是由共产党颁布的政策、指示等来规范(萧翰,2006)。此后,除了1951年通过一部《婚姻法》之外,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等一直到1979年以后才逐渐出台。这三十年间,除了换了三部束之高阁的宪法,社会的各类关系都是由随意、随兴、随便的政策、指示来解决的。法律的延续性、稳定性彻底撕断。

  令人扼腕的是,中国近代的所有最高当局对西学东渐的任何改革总是推三阻四,对其“污名化”。比如,“全盘西化”既是这个污名化的一个例子,也是当今中国思想界的一个伪命题。慈禧太后的警句是“祖上的家法不能动”。退到台湾的蒋介石的座右铭是“以不变应万变。”继承毛泽东的华国锋的搪塞是“两个凡是。”反精神污染时,邓力群和胡乔木就用“全盘四化”来攻击致力改革开放的开明人士。

  其实,中国从1840年以来,就走上全盘西化的不归之途,但是,西方价值博大精深,同时也鱼龙混杂,对符合中国文化专制价值的西方思维,如苏俄革命,容易接受。国民党、共产党都是共产国际一手扶植起来的儿子党。在不同程度上都照搬了苏俄的一套管理理念、体制和经验,毫无疑问是“全盘西化”的产儿。对不同于中国传统的自由,人权、民主,宪政等价值就接受很慢,接受起来有点羞羞答答。加上大规模革命的破坏,从洪秀全的基督革命,到义和团本土资源的革命,到孙中山、蒋介石和毛泽东的俄式革命,都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苦难,都堵死了改革、改良、宪政的道路。

  “革命”在中文的新语境里逐渐成为“正确”的代名词,成了理直气壮的缘由。而“中庸”是腐朽的代名词,“改革”却和失败挂上钩。热衷革命、迷信枪杆子只能说明中国离现代文明的距离相去甚远,中华民族的苦难还没有走到尽头。彻底否认革命,中国才能打断革命的轮回。邓小平的改革、蒋经国的改良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实惠,至少避免了大规模的流血。中国今后的政治道路,必须“告别革命”(刘再复,1995)。

  1949年10月1日,中国历史出现了另一个大转弯。一个农民的儿子、全盘西化成一个共产主义的战士,健步登上天安门城楼,宣布了一个新纪元的开始。这个新纪元,实现了革命先行者孙中山 “一个国家、一个主义、一个政党、一个领袖”的“党国体制” 的梦想。

  六、 宪政在中国还有希望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比较一下中国所有的宪法文本。看看中国的宪法文本的内容是否有了进步。先看看本文讨论的两部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序言道:“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小乔,2003)。 清帝国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专制体制,尽管在大纲中反复强调:“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但是,序言里明文规定,只有不逾越宪法的皇帝才能永远统治中国。这是多么大的进步啊!

  《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序言:“中华民国宪法会议为发扬国光,巩固国圄,增进社会福利,拥护人道尊严,制兹宪法,宣布全国,永矢咸遵,垂之无极。”言简意骇,没有一句、一字党派话语的废话。宪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人人平等(第五条),可以弹劾大总统(第六十条)。

  再看国民党的“训政时代”的宪法和共产党在新中国制定的最好的一部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序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把个人放进宪法,这儿开了个头,用孙中山的思想禁锢中国人,为宪法设了个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宪法*)的长长的序言中有这样一句:“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此处删去一段)

  众所周知,当今文明世界的普世价值主要是指:三权分立、一人一票、确保人权与民主的宪政制度。新旧政治文明的对垒正在从“权力枪授”向“权力民授”过渡。第三波的民主浪潮席卷地球村,没有一个角落能抵抗它的诱惑。

  哀莫大于绝望。拒绝绝望。尽管失望俯拾皆是,宪政还是有希望的。首先,中国目前言论空前繁荣,自由讨论的风气弥漫大地,不仅仅是网上的文字自由,也包括了大学讲堂上的相对自由,尽管形同虚设的限制处处存在。对晚清历史和人物,对民国历史和人物,都有了前所未有的新认识、新评价。清朝祖上的家法早已烟消云散、孔家店可以被砸烂,国民党的“永矢咸遵”的宪法也已修改,“两个凡是”更是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为人不齿。没有任何神圣的东西是一层不变的。

  其次,普世价值广为传播。假如福山在《历史的终结》(1992)里说的是对的,那么,作为世界的一部分,中国不能永远置身其外。中国已走过了拓荒期,走出了最黑暗的“文革”十年,经过了一百多年的腥风血雨,跌宕起伏,民智空前发达,自由、人权、平等、共和、宪政、民主这些所谓的外来的价值已不再陌生,已经被沉默的大多数所接受。只是他们暂时还被认为“民智未启,”还没有机会去实践。海纳百川固能成其广柔,有宽广的胸怀,取他人之精华,变中国之文化,才能早日走上无法抗拒的历史必由之路。

  再次,尽管宪政仍然是百年望穿秋水的憧憬,法律却在现实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脚色。虽然许多案例仍然流于走过场,但是,走过场所显现出来的现实却能发人深省,对民智的发展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最后,中国不是铁板一块。中国日益壮大的中产阶级极可能在今后的日子里发声(Li, 2010)。中国的最高领导层也不再一致。政治强人已退场,他们的背影也到了强弩之末。在逐渐开放的传媒中,新一代的高层领导人并没有提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治国理念,而他们之间不可避免的争斗却反映了利益冲突。在高层政治争权夺利到了无法收拾的地步时,像悲悯的历史所显示的那样,或许也是中国迎来宪政的最重要的切入点。

  中国历史的步伐在革命浪漫主义豪放的冲击下总是缺乏应有的自重和制约。如今,在利益驱动下,失去理智的贪婪仍然在一天一天的膨胀,和平换届的新领导,在接受盛世的同时,也接下“国进民退”和腐败众生的局面。在下一轮以反腐领衔的再造政治的博弈中,宪政或许会有机会东山再起、卷土重来,再次处于中国政治生活的中心。(2011年10月于加拿大)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参考书目:
  陈奎德,2007。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刘再复,1995。《告别革命》。香港:香港天地图书公司。
  唐柏桥,2002。清末新政与立宪运动──百年民运回顾与反思,《民主论坛》2002年7月。
  萧瀚,2006。百年宪政的历史省思。
  小乔,2003。1949年以前的中国近代宪政史回顾与反思。
  佚名,2005。变动社会中的宪政尝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与宪政理想的顿挫。
  袁伟时,2000。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的可贵开端--我看清末新政。
  袁伟时,2011。袁世凯与国民党:两极合力摧毁民初宪政。
  张千帆,2009。近代中国宪政经验的启示。《民主与科学》2009年01期。
  张之洞,《劝学篇·设学》。
  Fukuyama, Francis. 1992. The End of History and the Last Man.  New York: Avon Books.
  Li, Cheng (editor). 2010. China's Emerging Middle Class Beyond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New York: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Toffler, Alvin.1990.Powershift. New York: Ba tam Boo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