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陆虫有药用价值:2011预习契税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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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预习契税减免税优惠
2010-7-27 10:22:00 文章来源:财考网 打印 | 复制链接 | 本文Pdf下载 | 本文Word下载 一、契税减免的基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7、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的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自2004年10月1日起,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办理完减免手续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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