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来过大陆吗:刑诉法修改背后的强势部门魅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8:38:54



       为期一月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窗口即将关闭。在此期间,舆论普遍质疑的主要有几点:沉默权似有实无、拘传时间延长、疑似秘捕、侵犯隐私的技术侦察。在8月30日草案公布之前,放出来的都是和煦的春风,例如认可“亲亲相隐”,排除非法证据,明确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等等。待到征求意见稿面世后,以律师界及学界为主体的舆论普遍大呼上当,说的含蓄的,就说这个草案只能得到“礼貌性的掌声”,说的直白的,就称之为“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说的形象的,就是该修改草案“进步如小脚老太、退步如奸夫狂奔”。

这次刑诉法修改的背景本来是这样的:刑诉法的上一次修改已经是15年前,这期间中国不仅在经济上进步卓著,在法律制度健全方面也取得了不少进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制定《物权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众的法律意识以及人权意识不断提高;但具体在刑事领域,却出现了罄竹难书的冤案,在分析这些冤案形成原因时,几乎都能归诸一点:刑事涉案公民能得到的权利保护几近于无,面对强势公安机关简直不堪一击,只要公安机关愿意,就能指鹿为马。

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来的竟然是被称之为“警察系统的全面胜利”的修改草案。法律学者童之伟说:“如果给我多一点时间,我完全可以找到足够资料证明:我国刑法的修改和立法解释,以及这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基本上都是由警察部门及其代表人士主导的,主要反映警察部门的希望和要求…”

类似的情形其实并不少见。就像2010年的《保密法》修订,其出台背景本来是:国家秘密过滥、标准不清、程序不明、救济不畅,一些官员多习惯于随意定密以防民、以设威、以自保。但其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却明显是强化保密为主的修订,甚至在国家级的法律中还规定了罚款数目(在最终版删去),这分明是保密部门的意见在修订过程中起着更大的分量。

本来舆论就对国务院下属各部门有立法权议论纷纷,批评这是将部门利益法制化,但就像刑诉法、保密法这种国家级别的、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导的立法,仍旧笼罩在强势部门的阴影下。这引出一个问题:谁是真正的立法者?

按照宪法规定,人大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构,人大代表应该是在立法中起决定作用的。但中国的人大代表不是专职的,他们不像国外议员那样是专职的立法者,这导致了由他们审议法律往往只是走一个程序。以8月份这次全国人大常委审议刑诉法修改为例,全程参与的记者说:会上的讨论平淡,现在公众高度关注的一些条款甚至根本没有在会上引发任何发言,安排给他们的讨论时间都很短。

真正的审议工作是由人大的一个专业委员会来做的,这就是刑诉法修订草案起草说明提到的“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这个过程用时髦的话来说就是“博弈”,因为涉及到权力再分配。

问题是这种博弈是在幕后进行的。这不是几家商业公司为各自利益进行的博弈,而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国家法律的制定,社会公众应该有监督的权利,而不是仅仅被给予一个意见征集窗口。这部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从提案开始,有价值的信息基本上与公众绝缘。提案主体是谁,怎样进入议程,中途导致搁置的“激烈争论”其内容是什么,本次专门审议参与的都是何方神圣,其意见如何,诸如此类的信息公众无从得知。当然不仅仅是刑诉法修改如此,中国立法历来如此。但像婚姻法修改、物权法在起草的时候就开始征求意见,而刑诉法却是在人大常委初次审议通过后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缘由据全程参与此次修订的学者陈卫东说,“实在是因为太敏感了”。

陈教授说的“太敏感”之前没有主语。一部国家法律不应该有什么敏感之处,应该是其中竭力维护自己利益的部门太敏感了。他们想在立法过程中“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外面舆论如洪水滔天。这便是中国立法的一个特色,立法的本质依旧是关门立法:人大代表对立法影响很小,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对立法有决定性影响,但公众没办法接触到他们,没办法监督他们,势力大的部门却有诸多手段来影响立法,而种种游说都是在幕后进行。

如果说立法是一次权力再分配过程,那其过程信息也意味着一种权力,如果国家真的有意图实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那就应该真正做到开门立法,将立法过程中的信息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而不是等一切摆到桌面上时基本上大局已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