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别拿刑诉法修改“颠覆”大义灭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08:41:07

别拿刑诉法修改“颠覆”大义灭亲

(2011-08-24 12:00:26)转载 标签:

刑诉法修改

大义灭亲

亲亲相隐

文化

分类: 法学评论

 

近一段时间有关刑诉法修改的话题成为热点,其中涉及刑事诉讼的证据问题,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对于该条规定,部分法学家评价甚高,称如果此条得以通过,长期以来在我国大力提倡的“大义灭亲”司法政策将被颠覆,这与世界部分国家的法律理念相契合。为了证明该条规定的合理性,这部分法学专家还对“大义灭亲”的价值理念进行了抨击,认为不符合我国“亲亲相隐”的道德传统,是背离人性的。

对于上述刑诉法的修改,笔者持赞成意见,但是对于支持该项修改的法学专家们借此欲“颠覆”大义灭亲的道德价值,尤其是对于其对我国传统价值体系的误解,深深表示遗憾。为了正本清源,觉得很有发表自己看法的需要。

“大义灭亲”一词的语源来自于我国春秋末期历史学家左丘明著作的《左传》的一段记载,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为了帮助刚即位的卫桓公,设计除掉了庄公之子州吁,以及和州吁一起为非作歹的儿子石厚的故事。对于石碏的行为,左丘明评价说,,“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需要指出的是,左丘明所著《左传》一书其主题思想是尊儒的,所以后人甚至把《左传》误解为是为孔子的《春秋》作解释之作。而所谓“亲亲相隐”的道德价值,正是儒家思想的体现。显然,在左丘明看来,当“亲亲相隐”遭遇“大义灭亲”时,大义灭亲的价值还是高于亲亲相隐的。

不仅如此,即使在民间传统文化里,大义灭亲也是一直受到社会赞扬的。京戏有一出很著名折子戏《赤桑镇》讲述了宋代名臣包公不徇私情,将自己贪赃枉法的侄子正法的故事。这个戏的主题讲的也是大义灭亲,很受民间欢迎,在其它剧种里也均有演出,如豫剧叫《铡包勉》、《跪韩铺》。由此可见,不论上流社会,还是主流价值观念,在我国的传统里都是视大义灭亲为一个高尚的道德选择。上述法学专家借我国所谓“亲亲相隐”的传统来抨击大义灭亲,实在是历史的无知,对于传统文化的无知。

另外,上述法学专家们似乎对于拟修改的法律规定的性质也存在凭感觉解读的问题。实际上前述刑诉法法的修改稿,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亲属有权拒绝作证,这说明近亲属也有权选择出同作证,而其一旦选择做不利于被告人的举证,显然就属于大义灭亲了。第二、在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近亲属仍然不能免除作证的义务。由此看来,就大义灭亲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未否东其积极价值,而是在一般案件中交给近亲属做价值选择;而在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中,法律则强制其必须选择。显然不言而喻的是,法律精神仍然是尊崇大义灭亲的价值理念的,只是在一般案件中不将这种“尊崇”给予法律强制而已而我们的一些法学家竟然根据自己的理解得出了“大义灭亲”是一种“恶”,是背离人性的结论,这不能不让笔者再次怀疑我国目前某些法学家的道德价值观念问题了。

综上所述,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均属于个人的道德选择问题,但是在涉及大是大非问题上,个人的私利还是要为大义让步的,因此,大义灭亲一直是我国传统文化中所尊崇的价值选择。我国拟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只是避免在一般案件中强制亲属之间做出不利的举证,但是绝不是否定大义灭亲的道德价值。相反如果个人在大义面前选择牺牲个人利益,不仅仅是法律许可的,也是社会值得弘扬的价值选择。而部分法学家假借刑诉法修改抨击大义灭亲,部分媒体也以讹传讹,客观上混淆了是非,颠倒了社会价值观念,是应该该与批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