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的外形描写片段100字:黄国林等枪杀犯人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9:59:00
 黄国林等枪杀犯人案         1984年11月30日,新疆建设兵团二师三十六团劳改一队服刑犯人陈小明、李育培趁机脱逃。

       该中队中队长黄国林、武警新疆总队兵团支队二大队三中队代中队长关卫国、排长王新生带领武警战士追捕二犯至青新公路阿吾拉子山口,发现二犯钻入石缝内躲藏,遂鸣枪警告,令其出来,二犯置之不理,武警战士既开枪向石缝射击,陈小明被击毙,李育培被迫走出石缝被抓获。

       在押解返回途中,黄向关、王提出,以制止“逃跑风”为由,将李枪杀。关、王表示同意,三人遂商定由某武警战士对李执行枪杀。之后,三人伪造现场,多次订立攻守同盟,谎报事实,隐瞒了事实真相达一年零三个月,直至1986年3月1日被知情人告发。

        1986年8月,博克西垦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将黄、关向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26日,该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二被告人已有悔改立功表现,分别判处黄、关二犯有期徒刑6年6个月和6年。同年10月30,农二师检察分院认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遂向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987年5月14日,该院以同罪名改判黄、关二犯有期徒刑8年和7年6个月,新疆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不当,量刑畸轻,又于1987年11月6日向新疆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提起抗诉。

       1988年4月该院裁定维持二审判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遂提请新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该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关二犯不存在从宽量刑的条件,遂于1988年9月13日向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并建议追诉同案犯王新生。同月26日,该院开庭重审此案,并于同月28日作出以下判决:撤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同时撤消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关二犯减刑的裁定;分别判处二犯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6个月。逍遥法外5年的同案犯王新生经检察机关批准依法逮捕,已做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