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气象:李桂芬拆迁补偿纠纷案代理词片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1 16:43:47

四、本案何以四次一审、四次二审还是枉法判决?

本案之所以四次一审、四次二审至今没有做出公正判决,是因为在本案中时时体现了权力的至高无上,法律几等于无。本案的实际拆迁人就是县人大副主任蔺文一家,蔺文是整个拆迁事件、整个诉讼过程的总导演。残联、天元都只是替身或招牌。为了给非法掠夺披上合法的外衣。什么“庞福贵以残联的名义开发”、什么开发主体的变更……都是由蔺文安排和指挥。本案政府部门的作为,都由其指挥和运作,就连法院的判决,也一次次成了他安排的台词。例如法院追加被告天元,就是蔺文导演的。可悲的是我们的法官怎么不知道相对性的原则?本案原告是与残联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是对残联履行了协议的义务,残联理应对原告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而残联与庞福贵、与天元订阅什么协议都与原告和本案无关。但是法官称,不追加天元为被告,诉讼主体就不明确。毫无道理的说法就成了“法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吉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6。1协议和6。16协议都是有效协议,其实二者是有冲突的,根本不可能同时有效,看来法官在蔺文的导演下也无所适从了。

开发房地产的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而本案中残联和天元都不具备房地产的开发资质。乾安县改革和发展局于2006年6月8日给残联下发了残联综合服务楼项目立项的批复(乾发改[2006]71号),而在同一天,同一国家机关,就同一地址,又以同一文号给天元公司下发了内容完全相同的批复。签发人也是同一人。在批复中注明,建造综合楼的资金是自筹,但乾安县政府又出具证明说是政府出资收购,这样的明目张胆的造假和欺骗,真让还相信政府的人目瞪口呆。

乾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为天元公司下发的所谓批复的时间是2006年6月8日,而乾安县建设局为天元公司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是2006年5月24日,就是说没有批复立项就准许他们拆房了。乾安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漏洞百出,是明显的造假。表格的首页是2006年6月13日,而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却是在此之前,也就是未报先批了。且审批表各个部门的批示均出自一人之手笔,更为荒唐的是没有加盖公章的开户行,竟然也有审批时间,其造假的技术太拙劣。反正他们以为自己有靠山,是政府批准做假,他们在怎么以假充真上就不愿下功夫了。以至于本案太多的伪证,本来法院根本不用调查就能看出来,但竟然一再采信伪证,其原因就在于司法受到了非法的干预。有一个神通广大的人物到哪里都是畅行无阻。本案如果不是正好遇到了一个至死也不相信共产党的天下没有天理了的老共产党员,老退休干部的李桂芬,也许官司怎么也不可能坚持到今天。期望这次审理,再不要辜负这么一个老党员对法律的信任了。

 

(代理人刘治成,2011年9月23日,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五号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