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梅花园四期:被石长铁路领导漠视的“死亡之路”(组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22:05:12

被石长铁路领导漠视的“死亡之路”(组图)

2011-08-13 23:06:38| 分类: 默认分类

2011年8月3日,广州退伍军人熊泽伟接到湖南桃源老乡的电话称,前不久在石长铁路桃源县盘塘镇常青村路段,又有一村民被火车挂倒,因铁路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再次发生死亡悲剧。

一年前的7月7日早上,熊泽伟的母亲童华银在卖小菜返回的铁路边行走时,被飞驰而来的列车挂到扁担因头部撞地身亡。为此,熊泽伟将广州铁路(集团)属下的石长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各种费用65.8587万元。尽管法院已经公开调解,但裁判的法院是广铁集团的下属单位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这种由铁路法院“儿子”判“老子”的做法让熊泽伟感觉“心里没底”,熊说,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公,他将为维护这种正当的权益“抗争”一辈子。

(童华银老人被火车挂倒后,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死亡)

(如果铁路部门不采取措施,村民当心还会有事故发生)

■老妪遭遇火车交通事故

2010年7月7日,湖南省桃源县盘塘镇常青村农妇童华银像往常一样卖完小菜沿着家门前的铁路线返回。早上7点23分,当她行走在石长铁路线DK58+201米处时,被K9072次旅客列车挂到扁担后摔倒在旁边的水沟。

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曾伟军立即采取了刹车,但由于行驶的车辆惯性太大,火车依然滑行了很远。在停车5分钟期间,曾伟军再往回找却没能发现躺在水渠里的童华银,但他把这一情况打电话报告给石长线路盘塘站的有关人员,要求派人前往事故地点查看,随后列车继续前行。尽管曾伟军向车站做了汇报,但没有引起车站有关人员的重视。

早上8点35分,童华银的丈夫胡银初在家听到村民说附近发生了一起铁路交通事故,而平时早该回家的老伴却还没有回来,预感不妙的他急忙赶到了现场。到达现场时,胡银初发现躺在水渠里的正是自己的老伴,满脸鲜血,随身携带的物品散落一地,人已经没了呼吸。

盘塘火车站工作人员承认,当时他们接到列车司机的汇报后没有立即赶往事故现场援救,也没有拨打110和120急救。童华银的儿子熊泽伟说,既然列车司机七点多钟就报告了车站,为什么车站工作人员不立即救人,而是在8点40分家属赶到事故现场后才迈着悠闲的脚步来到现场。

事后,童华银的家属与长沙车务段、常德火车站派出所以及盘塘火车站等单位,就铁路交通事故赔偿一事进行了将近20小时的谈判。结果是:铁路方暂时支付安葬费1万元,尔后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儿子”审“老子”遭担忧

死者家属一致认为,造成童华银死亡的悲剧,铁路部门要占主要责任。一是铁路运输部门未对事故路段实行封闭式管理,在铁路沿线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存在过错;石长铁路线DK57+250的左侧,铁路线距童华银住所仅25米,十年来在没有任何通往外界的道口及涵洞,家人只能横跨铁路线通往外界,交通极不便,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其次是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有关人员置若罔闻,没有及时派人进行抢救,这也是导致童华银死亡的原因之一。

而铁路方认为,是童华银的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死者家属承担全部。鉴于此,悲愤交加的熊泽伟将铁路方告上了法庭,要求铁路方赔偿死亡金、精神损失费、赴丧交通费等各种费用65.8587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类似的赔偿案件可以选择侵权发生地的法院,但广铁集团拒绝了这一请求,并称铁路伤害赔偿案件由铁路法院受理。无奈之下,熊泽伟于2011年3月23日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起诉状。2011年6月16日,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在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开庭后不久,熊泽伟开始上网查询相关资料,他发现类似的赔偿案件也有在地方法院审理判决的,但广铁集团指定要他到长沙铁路法院起诉,事后熊泽伟有些后悔。因为他十分清楚,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属于广铁集团的下属单位,“儿子”审“老子”,“长沙铁路法院会秉公判决吗?”

想起判决会是什么结果,熊泽伟不禁打了个寒颤,尽管如此,他表示会与铁路方面“抗争”到底。

■谁为“死亡之路”买单

自从母亲惨遭不测之后,熊泽伟放弃了他在广州公司的事业。他犹如一家私人侦探,买了微型摄像机、偷录音笔等高科技工具,专门对付铁路部门的相关人员。他想看看铁路法院的有关人员到底想怎么玩这件案子,不久,铁路法院的人知道了他的“决心”,与他谈话时也变得恭敬小心,尽管如此,熊泽伟平时还是收集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几年来,铁路工作人员对被撞者生命安全漠不关心的态度让熊泽伟十分窝火。他告诉家乡的人们,只要石长铁路发生火车挂伤或者碰死人都可以向他举报。经过一段时间的收集,他发现石长铁路桃源段因没有封闭式管理造成的伤亡悲剧年年都在重复着上演。事故年年都有发生。

2009年10月14日,村民龚满昌回家经过盘塘火车站铁路边上行走时,被广州至达州(1008次)火车挂伤,因抢救不及时死亡。之前被火车挂伤不治死亡的还有村民龚和清、吕书仙等人。

具有戏剧性的是,另一村民被火车挂伤后经村民积极送医院抢救,竟奇迹般地活了过来。2006年3月4日早上6时,村民何桂英起来去集市卖菜。在距盘塘火车站台300米的地方被火车挂倒,当时胳臂粉粹性骨折,颅脑严重损伤,脸部血肉模糊。后被路过的村民郭秀春发现,立即通知其他村民进行救治,经过医生50多小时的抢救才脱离危险。有人指证说这次事故发生后,火车站曾经有人发现何桂英被车挂倒,但没有施救。盘塘镇人民政府有领导说,那次何桂英在治疗期间,盘塘火车站有关人员只向她支付了1200元医药费用,而实际费用近4万。

2011年8月3日,熊泽伟又接到湖南桃源老乡的电话称,前不久,在石长铁路桃源县盘塘镇常青村路段,村民陈亚平早不久也被火车挂擦不治身亡,铁路方也只是赔偿一万元的安葬费,对方希望熊泽伟把这次事故也记录在案。

熊泽伟说,到一定的时候他会把所掌握的东西全部发到网上“公布于众”,让广大群众来指摘石长铁路的工作人员是怎么漠视人之宝贵生命的。同时迫切希望铁路领导对盘塘镇路段这样容易被忽视的“死亡之路”引起高度重视,加大沿线安全的保护力度,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栏,为类似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未雨绸缪工作。彻底改变铁路事故的根本原因。

■相关链接:

据长沙晚报2008年11月06日报道,历史上的火车撞人事件最终多数判行人败诉,只有少数是调解成功,而胜诉且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例几乎鲜有耳闻。至2008年11月06日止,仅有沈阳一案例以铁路部门的高额赔偿画上句号——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沈阳人范红(化名)穿越铁路时被呼啸而至的N144次列车撞飞致死。当年6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铁路部门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

火车“撞人白撞”的新闻近年来屡被媒体提出,制定于1979年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更成为舆论质疑的焦点。在舆论的质疑下,一个名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新规于2007年9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条例》在撞人赔偿方面不但没有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反而厘清了自己的责任——《条例》仍将“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之为“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对此“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象征性的火葬费和救济费,在《条例》中都不复存在。

有关律师认为,火车撞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多年来,火车撞人赔偿诉讼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此类案件由于铁路法院和地方法院均有管辖权,同样的火车撞人事件,选择不同的法院诉讼,依据不同的法律精神往往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本案代理律师选择了向地方法院起 诉,同时提出本案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由被告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赔偿原则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许光汉告诉记者。

实际上,我国民法中早就有相关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啸分析说,火车无疑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火车撞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毫无疑问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要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相关部门就应当承担责任。显然,这就造成了《条例》与《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但《民法通则》属于国家基本法,其效力高于《条例》,依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当然应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民法通则》,而非《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