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第一夫人:“四送四拒”赔偿金带给社会的温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10 15:36:37

【舆情会商室】“四送四拒”赔偿金带给社会的温暖

2011年09月23日11:24    来源:人民网-社会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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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舆情背景:

  8月13日上午9点多,赶集回家的合肥新站区磨店乡农妇刘士胜遇见了同村李孝香的婆婆李家珍。出于好心,刘士胜开着电动三轮车带了老人一程。没想到,刚到村口车子翻了,76岁的李家珍一头栽到地上,过世了。刘士胜好心办了坏事,为了表达心中的愧疚,先后四次要给钱,但都被老人家属婉拒了。

  合肥发生的这个“四送四拒”赔偿金的故事,在沿河村和合肥市引起了轰动,成为人们街头巷尾的美谈,引发了全国媒体和网友的赞誉。

   话题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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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

  

  金锦萍,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磊,中国青年报记者。《善举受到鼓舞 有难不再无助》作者。

  主持人:刘鹏飞,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任分析师。

  会商实录:

  主持人:近年来,特别是彭宇案、许云鹤案发生以来,“老人摔倒,路人要不要搀扶?”这个原本是社会道德常识的简单问题,一时成为社会争议的话题。李孝香四拒赔偿金,犹如中国道德土壤里的久旱甘霖,搀扶起了倒地的道德,让大家看到了社会的希望。”请问两位嘉宾,这反映了大家怎样的社会心态?法律上如何认识呢?

  王磊:我相信,作为一个有良知的公民,面对别人需要帮助时,主动伸出援手,大多出于本能的抉择。不过现实是,人往往是趋利避害的,做事前会在大脑里进行利害分析,如果“害”大于“利”,有些人可能会犹豫退缩,最终选择放弃,而有些人可以将“害”置之度外,作出道德选择,完成善举。所以,不必过度苛责一个普通人缺乏道德勇气。

  应当看到,个体的经验是利害分析的依据,它部分来源于我们生活其中的“拟态环境”。如果一个人从小就被父母教导“不要多事,以免麻烦”,如果他所接触的大众传媒的报道呈现的都是“好心得不到好报”的结局,无形中夸大了做好事的风险,他自然而然地会形成一种思维定势。这种思维定势无疑是实施善举的阻力,扼杀了良好的道德愿望。

  就这一事件而言,刘士胜原本做的是好事,没想到好事变成了悲剧。这一结果是所有人都无法预料的,不过刘士胜对此心存愧意,非要赔偿对方以消除内心的不安,这也体现了她的责任感。而面对李家珍发生意外,她的子女并没有责怪刘士胜,因为“她是出于好心,拿了她的钱,就说明她有责任。”他们的宽容让刘士胜得到解脱,同时也赢得乡亲的尊敬。

  再精巧、完善的技术设计也无法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但是,回归道德,复杂的问题可以变得简单起来。无需通过法律的裁判,两家人在道德层面完成了“和解”,并进一步加深了邻里之情。它的意义更在于,向社会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好人做好事可以得到好报。

  金锦萍:与以往媒体报道的事件不同的是,这一事件中帮助他人的人不仅没有遭到讹诈,而且还得到了体谅。这一事件以及社会的反应体现了公众对于助人为乐、诚实信用、尊老爱幼、感恩知恩等美德的肯定和渴求。

  但是从法律上而言,刘士胜三轮车载李家珍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生活中的典型例子有邀约朋友或客户参加社交宴会、司机免费搭乘路人等等。情谊行为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 基于某种道德关系而采取的、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行为。情谊行为是法律与道德良性互动,也是法律在深谙生活哲学的基础上所作的精巧阐释。

  尽管情谊行为人往往动机善良,行为目的为了增进与受惠人之间的情谊,但是现实中也会事与愿违,会出现使对方受损的情形。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情谊行为,只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一些典型判例。一个法治社会应该鼓励情谊行为。因此,只有在施惠人(也就是情谊行为的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且导致受助人遭受损害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本案,刘士胜三轮车载李家珍,后出现车翻人亡的事件,对此,刘士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何判断是否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就需要更多关于事件的事实作为支撑。当然,现在的情形可能无需追问事实了,因为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争议。

  主持人:中国青年报报道《善举受到鼓舞 有难不再无助》被中国文明网转发。文章开头写道:安徽合肥市磨店社区沿河村的两户人家,用“相互礼让”的举动,为人们展现了超越法律和制度层面,回归道德解决复杂现实的可能性。《人民日报》昨天也发表评论《让善良延续 让淳朴不孤》,“良风美俗是篇大文章,望此事可以破题。”请问嘉宾,作为这篇报道的作者,在您采访当事人的过程中,合肥农妇刘士圣和老人家属李孝香分别给你留下的最深刻印象是什么?您和同行如何看待这个事件的新闻价值和事件走向?

  王磊:他们都是生活在田间地头的普通农妇,文化程度不高,也不擅于表达,给人最深的印象是淳朴、憨厚、直率、待人热情。在他们看来,媒体甚至有些“小题大做”,因为自己做的“只是一件小事”。面对采访时,他们显得有些不知所措,谈不出太多的“大道理”,只知道“这么做是为了让自己心安”。

  这样的事情,绝非个案,也不具有“反常性”,只是我们没有发现,或者是我们忽略了。作为新闻事件,它彰显了社会正气,弘扬了“互助礼让”的精神,新闻价值不言而喻,作为新闻媒体,理应鼓与呼,引导更多的人向善、行善。

  虽然这一事件暂时告一段落,但它引发的反思还将持续下去。在我看来,媒体的报道应当讲究一定的平衡性,既要鞭挞那些“被助反诬人”的现象,也要去发掘那些“好心有好报”的案例。道德的重建需要“建设性”,仅仅解构、沮丧、声讨是没用的,每一个个体都要参与进来。“如何为好人营造做好事的环境”应当成为这场讨论的主题。

  主持人:该事件发生后,最初由事发当地民间口头舆论场向媒体和互联网延伸,继而引发全国网络热议。事件发生后长达一个月的时间,话题在民间持续发酵,最终被媒体热烈报道。网上微博近3万次转载,6000余条评论。主持人黄健翔、赵普、著名学者钱文忠也转发微博,称这是“一条令人油然看到希望的消息”。任志强认为“民风亦善”。

  请问嘉宾,据您了解,媒体和网友在网络舆情热点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哪些作用?如何看待专家名人和意见领袖的关注?

  王磊:据我了解,微博最先报道了这一事件,不少“名人”都进行了转发,后来报纸、电视等媒体跟进报道,随后报道内容又在微博和网络上进行传播,引起网民热议。可以说,微博对传统媒体的报道起到了“议程设置”的作用,传统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证实和报道,使得该事件的传播效果迅速提升。

  这当中,意见领袖的作用功不可没,尤其在微博上,他们的影响力得到凸显,他们的观点影响着网民的情绪,甚至可以左右事件的走向。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它们的责任在于如何引导更多的人加入这场理性的讨论中来,拿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从某种角度说,讨论就是道德建构的一部分。

  主持人:据监测,《新安晚报》评论称,“遗憾”这一幕依然发生在农村,再次叙述了道德底线由社会底层维系的无奈。微博网友@现代物流报常河山:“要是在城市,要么赔大钱,要么吃官司!消停不了,让人窝囊死!” 请问嘉宾,您如何看待城乡差异和社会风气?

  金锦萍:不能将此简单归纳为这是农村或者底层才特有的现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另外一个因素:熟人社会还是陌生人社会的问题。

  中国当下农村依然是熟人社会,因为血缘和地缘因素,人与人之间了解甚深,熟人之间更容易获得人际信任;而城市,尤其是中国迅速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属于陌生人社会,人际关系依靠生产和交换来链接,是契约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很难构建起来。在陌生人社会中,由于没有地域和血缘因素,感情因素很难成为人际关系的重要考量,而是依靠契约和制度来予以维系。

  所以,不是简单以城乡差异来谈论这个问题,而是需要思考怎么在城市中通过社区治理等途径构筑起具有共同价值观的共同体,让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具有情感和信任的因素。

  王磊:在当地人看来,这一事件的发生绝非偶然,诚如合肥市文明办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所说,“听到这一消息,并不吃惊,但非常激动。”记者了解到沿河村向来民风淳朴,邻里互助的传统古已有之。据当地人介绍,每到耕作时节,不少村民都会放下自家的农活,帮助那些劳力紧缺的人家灌溉收割。不少村民表示,如果换做他们,也会作出两位当事人那样的选择。

  应当承认,当地社会风气影响到两位当事人的价值观,乡土社会保存下来的“互助礼让”的道德观念在约束着他们。但是道德水平的高低与农村还是城市并无直接的联系,不能简单地认为,农村人的道德水平就高于城市人。

  归根结底,道德选择是个体依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之间作出的自觉自愿的选择。

  主持人:另外,我们也注意到,有新闻提到在该事件中,当地基层政府领导到百姓家里慰问当事人家属,安徽省和合肥市文明办也有响应。请问嘉宾,如何看待政府部门发挥的作用?也有网友提到应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有提到司法工作的不足,尝试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嘉宾如何看待?从法律和舆论的层面,能实现有效的规范或引导吗?

  金锦萍:对于我们当下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我们需要深刻反思。如果不断出现刺痛人们道德底线的事件,除了发出传统美德滑坡甚至解体的感喟之外,还需要思考的是:哪些制度上的因素导致了这些现象的发生?有些是我们社会转型时期所必须承受的阵痛,但是更多的是我们完全有能力并且有责任去改变或者完善之处。

  对于本事件发生之后,各方面的反应来看,我认为,除了慰问和褒奖之外,更重要的是在构建相关制度方面下大力气:

  第一,我们的社会不能是原始化的社会,需要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来改变这一现象,鼓励民间成立各种非营利组织,促进社区治理,提高社会自治能力;让城市中除了契约之外也有共同的价值观、文化成为连接个体的纽带。

  第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刻不容缓。如果说缺乏安全感是很多人的同感的话,那么政府部门的确需要下大力气尽快健全和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每一个人都享有应该有的基本保障。政府首先应该承担起本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对于情谊行为,立法或者司法实践应该鼓励情谊行为,避免让施惠人遭受误解和委屈,在情感和物质方面双重受损。

  最后,我们的舆论:是否对于主动帮助他人的人多一些鼓励和肯定,而非毫无根据的质疑和责难?让每一个人内心可以多一些阳光,多一些对他人的信任?

  揭露社会丑陋现象的确是媒体或者媒介的应有职责之一,而且对于揭黑的媒体人我一直心怀敬意。但是有一点:揭黑本身并非目的,揭黑是为了奖善惩恶,是为了让这个社会正气浩然。所以舆论的引导至关重要,不要让谩骂和责难淹没理性的分析和思考。所有的人都应该学会倾听。

  主持人:近年来,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道德示范事件不断引发争议。老人摔倒后要不要搀扶,卫生部前不久发布《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发起成立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话题引发热议。请问嘉宾,对待“搀扶老人”这样的话题,如何评价法律、技术、公益慈善和道德手段的差别和社会效果?我们应该如何把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呢?这对发展中的中国具有哪些意义呢?

  金锦萍:对于类似的案例,我想说的是首先应该将道德的还给道德,将法律的还给法律,不要混为一谈。

  搀扶老人的行为本身应该得到肯定和褒奖,体现了助人为乐和尊老爱幼,体现了对他人的命运感同身受的人性之美。这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搀扶老人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且纠纷的争执点也并非搀扶老人这一行为,而是导致老人倒地的行为。对此搀扶人是否有侵权行为在先是所有纠纷中的矛盾焦点。司法对于这一事实的认定至关重要。需要相关证据支撑。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应该推断搀扶人就是侵权行为人。杀伤力最大的推理就是:如果你没有撞到他(她),你怎么会去扶他(她)?这一推理本身就是对传统美德的彻底否定,是对施惠人的恶意推定。

  在没有音像资料的情况下,旁观者的证人证言非常关键。如果我们做不到亲自去搀扶摔倒的老人,我们是否至少可以做到在旁观他人帮助老人之后,说出事实的真相,即便这会耽误我们一些时间。

  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不会有道德判断。但是技术有时候能够还原真相。但是永远存在技术无法企及的地域或者领域,因此无法依赖技术。

  慈善公益也应该区分青红皂白,不应该成为不辨是非的润滑剂。慈善公益能够柔化甚至消除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是这并不等于豁免了法律明判是非的职责。

  王磊: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作为一个媒体人,我认为政府应当设立“社会道德基金”,对善举行为进行奖励和补偿;加大“见义勇为、扶助弱者等”善举行为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对此类事件的正确态度,并知晓救济途径和方法;降低此类案件的受理率,强化法庭调解力度,把政府作为“社会道德的维系者”角色引入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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