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了么bd经理面试:商品房公摊面积争议频发,凸显政府监管缺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5:49:04
      目前,我市商品房交易中有关面积公摊的纠纷与日俱增,已经成为广大购房者难以释怀的心病。《楚天都市报》 5月11日刊载该报记者苏永华一篇题为《商品房公摊面积怎样算出来的》文章,对此现象作了详细报道,其中不乏中肯的剖析与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老百姓的心声。但对于公摊面积争议频发的深层次原因该文并未作深入探讨。文中转引武汉市房地产信息测绘中心某负责人的说法,将问题的症结归咎于“购房者对于商品房公摊面积的知情权目前没有保障法规”,实在有些牵强,不仅与事实不符,且有误导消费者和为有关政府部门开脱之嫌。

    虽然我不同意上面那位负责人的解释,但在当前,购房者对于商品房公摊面积的知情权被剥夺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导致的暗箱操作才是公摊面积争议的直接因素。

    但从根本上讲,产生矛盾的根子在政府职能部门,是其监管缺位的结果。为什么这样讲呢?

    第一、保证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化是政府职能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属于高价值的固定资产,与开发商相比,普通购房者大多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难依靠个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正因为如此,国家才设立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租赁、置换、评估以及权属证书的发放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防止开发商利用自身相对强势的地位,构成对弱势一方的利益侵害,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

    由此可见,商品房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本来就是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属于职能部门实施监管的技术性手段。换句话说,国家已经赋予他们足够的权利,无须再颁布任何法规,因此,那位负责人的说法其实是在为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开脱。如果连如此具体的工作都要国家出台法规才能去做,那职能部门实在没有存在的必要。

    第二、对所购商品房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购房人的权利。商品房既然是商品,作为消费者,购房人对所购房产的各种技术资料信息理应享有完全的知情权,这是《消法》所明确的。《消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就如同买一辆汽车,厂家必须提供车辆的详尽资料一样,所不同的是商品房有其特殊性,那就是相关的技术信息资料购房者很难轻易的全部得到,即使得到了也不一定具备判断的专业能力;所以要靠政府职能部门去监督监管,而政府职能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介入交易全过程,并充分占有所交易房产的技术信息资料。需要强调的是,凡是政府职能部门因监管需要必须占有的房产信息资料,购房者均有权占有。从这个意义上讲,职能部门适时公布所交易房产的全部信息资料既是行使其监管职能,也是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的表现,反之,如果不及时完整的公布这些资料,则是对购房者知情权的侵害。

    第三、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化也是政务公开的基本内容。近年来,老百姓对房地产领域内诸多弊端颇多质疑,其中对政策的不透明、暗箱操作、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与开发商之间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尤其痛恨,本人曾在一大型国有企业任职,对此有切身的经历和体会。几年前,我亲手经管的一处价值数千万元的房产交易,交房时发现被违规多摊了五百多平方米公摊面积,进一步核查证实房地产发证机关竟将地下人防工事列入公摊,而建设部有明文规定,人防工事是不准公摊的,更离奇的是,整栋建筑的其中一层以设备层名义全部列入公摊,实际上这层楼房被开发商挪作他用,与设备层毫不沾边,如此明显的“疏忽”,令人匪夷所思。这件事表明,开发商想在面积问题上做手脚必须要把职能部门摆平,否则什么事也做不了,相反若摆平职能部门,无论多么明显的违规也能通行无阻。因此,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有利于社会大众对职能部门的监督,对于重新赢得老百姓的信任,改善政府形象,创造一种和谐、诚信的市场环境都有积极的意义。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从根本上解决商品房公摊面积争议并不是一件难事,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职能部门是否尽职尽责。目前,商品房公摊面积测量方面的法规并不缺乏,国家建设部早在2002年5月就出台了相关规定,武汉市也有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和细则普通百姓都能看得懂,政府职能部门只需做两件事:一是加强宣传,把政策法规原原本本的交给老百姓;二是将所交易商品房的信息资料公开。这样,暗箱操作就无法进行,一切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在这方面,外地不少省市如北京、济南、长春等已经这样做了,并取得良好效果,从没有听说外地省份有所谓目前“无法规可循”的抱怨,别人能做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做呢?(20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