饥荒养蜂人的帽子材料:群体性事件深度剖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27:19

                          群体性事件深度剖析(1)

                                                                  2009-12-31 09:59:43 国家公务员网

 

    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法律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的碰撞和深层矛盾的暴露,而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呈现出了许多新特点、新原因,群体事件的爆发对我国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本文中戴先文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作为切入点,阐述了近年来群体事件呈现的新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超出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一种不协调、不和谐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要的新概念。“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调。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和谐社会必须以有序、安全和稳定为基本前提。近年来,尤其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带来的影响,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数量正不断上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匮乏,使处置工作异常艰难,很容易导致事件的恶化,它严重干扰了政府的办公秩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制约因素。因此,如何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当前社会必须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试就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特点、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进行一下探讨,以期为今后处置这方面问题提供参考。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在国外,一些社会学者将“群体性事件”称之为“集群行为”或“集合行为”等,如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合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而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群体”是指本质上有共同点的个体组成的整体。“事件”是指历史上或社会上发生的不平常的大事情。根据以上解释,“群体性事件”就可以理解为由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因为共同的要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影响的事情。在我国,由于受不同时期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建国初期称之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八十年代称之为“治安事件”、“群众性治安事件”;九十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称之为 “群体性治安事件”。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我国国内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是众说纷纭,说法不一,有的界定侧重明确群体性事件的人民内部矛盾性质,有的界定指出了群体性事件在行为手段上的特点及其社会作用和影响。综合上述论述,笔者以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破坏公私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尽管群体性事件的外在呈现出某些对抗性的倾向,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多数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也会由非对抗性转化为对抗性。群体性事件既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与处在既定社会规范制约下的群体行为相对而言的集群越轨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副作用和社会危害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在客观上对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应当肯定的。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群体性事件可能是这样一个机制:“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它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在于它能够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这对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是有积极作用的,其次它向社会发出了警告或信号、表示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失必须加以补偿,或者行政管理活动中出现问题需要纠正,或者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应该完善等等。所以,我们对群体性事件决不能只能看到它的负面效应,还应该看到它可以是社会压力的减压阀和报警器,有利于促使我们加强和改进工作,更好地为群众服务。因此,只有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的性质,才能妥善审慎地处置好群体性事件。
  二、近年来群体事件呈现的新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规模趋大
  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93年到2003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人增加到约307万人。中国官方数据显示,群体性事件从1995年的超过1万起,持续增加到2005年的超过6万起,2007年已经超过8万起。进入2008年下半年,在举办北京奥运前,中国不同地区接连发生严重的警民冲突与群体性事件,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最突出的例子是瓮安、孟连、陇南、石首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
  群体性事件参与群体越来越多,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居民,库区移民,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
  (三)群体性事件的组织化倾向越加明显
  群体性事件中有幕后指挥、领导者,他们事先会进行周密的计划,要求参与者行动统一、进退有序、组织严格;他们重视信息研究,环节把握准确。最终目的就是扩大影响、增加压力。
  (四)群体性事件的暴力程度大大加剧
  群体性事件大多采取较为平和的表现方式,从本质上看是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但暴力性、破坏性群体性事件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个别地方发生破坏公共设施、打砸乡镇政府和县政府的局部骚乱。瓮安、石首事件就是新世纪群体性事件中的两个标志事件,就在于它的暴力程度大大加剧。
  (五)群体性事件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有很大发展
  一些地方的民众在寻找理性有效的表达,一些比较高层的领导和各地的警方也表现出了很大的理性和克制。与过去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动辄打砸抢烧,警民冲突激烈的状况相比,诉求者通过“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争取利益。这与社会进步有关,但同时也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宽容度和政治智慧。双方都意识到,用谈判、协商、平和的方式解决问题的成本比暴力要低得多。
  三、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其中既有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与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社会变迁过程中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它的产生及我国正处于人均GDP超过 1000美元(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戒标准)的经济发展关键期和敏感期,群众维权意识增强等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又有现实的具体成因。概括起来,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阶层、群体、组织的分化以及其利益的分化,经济结构失衡,资源供给欠缺,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的保障机制、民主机制建设等问题保障不到位、决策不民主、相互脱节甚至顶牛等情形。因为某些方面的改革失度,导致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失业严重,腐败现象蔓延以及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等情形。而这些因素都是易于导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条件。
  (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被侵害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直接原因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征用补偿太低,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还有粮款补贴、财务混乱、宅基地等因素都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城市,由于房屋拆迁、下岗失业、承包租赁、城市管理等原因也都会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如企业转制中的下岗职工群体,超过了社会的承受能力,下岗失业工人也极有可能受到煽动而引发集会、游行、示威;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遥遥无期,搬迁地点不理想,生活设施不配套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拆迁公司的矛盾激化。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地方政府的决策失误是群体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
  在冲突萌芽和聚集的初期,一些地方的基层党委政府对社会矛盾普遍表现出“体制性迟钝”——反应迟钝,判断失误,处理失当,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集中暴露出执政能力薄弱的软肋。“瓮安事件”中,基层党委政府匆忙将事件定性为“有组织、有预谋”,是黑恶势力煽动群众围攻政府,并在当地媒体大规模刊播“瓮安群众愤怒谴责不法分子”等新闻,引起了更多群众的反感和猜疑。一些官员还习惯于封锁消息,控制舆论,制造出“不明真相的群众”。长期以来,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后,保持沉默、回避媒体已经成为一些基层党委政府条件反射式的“自觉行为”,但在传播手段多样化、传播对象大众化的情况下,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看似避免承担责任的风险,实际却陷入被动,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
  (四)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虽然随着法治社会的进程加快,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群众整体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造成了高涨的民主参政意识与较差的法制观念间的反差。尤其在一些偏僻的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知识有限,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比较落后。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摩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不懂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或通过合法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动辄采取闹事的方式向政府施压,往往选择越级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形式,甚至发生暴力袭警、阻断交通事件,希望通过扩大事态,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而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使本来能通过正常的信访、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负面影响和造势心理。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事件中,对行为过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度及兑现结果的差异也加重了群众的这种心理,产生连锁反应。
  (五)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畅通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如果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难以在一定范围内兼顾和协调到,又缺乏各自表达正当利益诉求的渠道,便可能导致矛盾的积累和利益冲突的加剧。目前,由于受国家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在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健全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渠道不畅,不同社会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声音强弱不一,表达的机会不同,表达的有效性和充分性不一。特别是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处处受损时,又缺少畅通的利益诉求机制,于是他们便采用静坐、集体上访,阻碍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集体性施压行为来宣泄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突发性群体事件也就频频出现了。
  四、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对策
  2005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现场处理和宣传教育等项工作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各地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了依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把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首次写进党的重要文献,并且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地摆到全党同志的面前,充分表明了我们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清醒认识,充分表明了我们党直面现实的政治勇气。
  但从我国当前的群体性事件分析来看,多数还是集中在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是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当前频繁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深层原因就是法律不适合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信访条例》等,此外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部门规章。而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法规中,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体系。例如,现实生活中,工人要求发放拖欠的工资,由开始个别工人零星去要,到后来成群结队去闹,以致影响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对这种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怎样界定?无论是分散催讨还是集体催讨,在我国的法律上都没有明文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些工人若采取堵截铁路、冲击党政机关的方式来解决拖欠工资的问题,则构成违法行为。某些执法机关在没有对群体性事件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之前,就盲目采取措施。群众没有违法,而执法机关却已经违反法律,这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或化解,而且往往会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尖税矛盾和突出问题的特殊表现,我们应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法律的途径和方法来认识、分析和解决矛盾。如果离开法律规定采取行动和措施,不仅往往使处置工作陷入被动,事后也将留下隐患,从而导致法律权威和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我们在观察、分析、判断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坚持法治的视野、法治的立场、法治的原则、法治的方式和法治的程序,将处置群体性事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一)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措施必须要有法可依
  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着合理要求与违法行为、多数人的一般违法行为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要严格依法进行,要针对不同的群体性事件和不同的发展阶段,正确分析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法律性质,区分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处置工作。处置群体性事件只有依法办事了,才能取信于民,人民才能充分理解,积极配合与支持执法者的工作,从而减少冲突的发生。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骤,中最为重要的方面,就是程序的公开、透明,要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既有根源的复杂性,又有事态的模糊性,还有过程的多层性,因而一般处置难度较大。要根据事情的起因、界定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风险评估,要始终坚持平息事态、维护稳定为目标,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循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不越权、不失职,将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纳入到法律政策轨道,确保处置工作既依法有据,又干净彻底,不留隐患。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当允许公民依法集会、游行、示威
  依法集会、游行、示威,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发表意见、表达意愿、宣泄情绪的法定渠道。在充分兼顾社会综合承受能力,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循序渐进地批准通过法定程序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逐步引导群众采取平和理性的方式表达他们的意愿,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更好地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减轻对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的压力。
  当前,可先行受理、批准一些劳资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环保等涉及群众经济利益符合政府原则立场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放开。这样做体现出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人文关怀。
  (四)建议制定专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规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关乎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预防和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悲剧性后果。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职责和办法,国务院应该总结近年来各地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制定一部《处置群体性事件条例》,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目标任务、主体、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及善后等方面的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五)健全和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充分发挥权益保障机制作用
  要建立民情民意表达诉求机制,通过民情员、专家咨询、群众听证等,减少决策的随意性;要拓宽民情民意表达诉求渠道,通过公布联系方式、工作程序,便于群众联系监督;要规范完善利益处理程序系统,信访、法院、行政复议、劳动仲裁等应当各尽其职。此外,为了增强民主、树立司法权威,共同强化国家机关和公民的法治意识,防止群体性事件一再重演,必须适时改进信访制度。信访部门可以推动建立领导与群众定期协商对话制度,通过行政首长接待、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反映问题,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