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硅胶垫:陈少明:道德重构中的制度与修养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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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明:道德重构中的制度与修养问题(2)

发布时间:2011-09-22 15:18 作者:陈少明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547次

 


  四、哲学讨论


  政治自由主义源于与儒学不同的思想系统。人类思想史上,每一个重要的价值体系都建立在对人的根本看法的基础上。中国哲学中,这类观点称为人性论。在人性的评价上,大体不出性善、性恶,以及混善恶三种类型。粗略地看,儒家与自由主义者刚好趋于两个极端。儒家表彰性善,其奠基者为孟子。孟子极其雄辩地阐述了人性中如何潜存着向善的根据,这一思想后来成为宋明理学的主流。新儒学的整套道德修养学说都以此为前提。自由主义关注性恶,这当然与西方的宗教传统有关。所以引伸出因恐惧而追求自由主义的说法(“TheLiberalismofFear”,其设计制度的原则就是防范恶的行为,首先是防止权势者滥用手中的权力的可能性。为此才需要与民主结合,既防止少数人作恶(让权力相互监督),也防止多数的暴政(规定不受侵犯的人权)。


  然而,性善与性恶两种观点,不是绝对没有调和的余地。当尼布尔说“因为人性是恶的,所以民主是必要的:因为人性是善的,所以民主是可能的”时,已经透露出这一制度并非建立在对人性的单一假定的基础上。其实,当自由主义者声称其要求保护的人权是“天赋”的时,也无异于宣布人性不只有恶的一面,否则没有保护的必要。可见性恶近乎是功能论的假定。儒家的问题也不简单。孟子的批评者荀子也是大儒,他持有相反的论点。正是正视人顺其自然本性会作恶这个事实,荀子倡导通过“礼制”来规范人的行为,“化性起伪”,以达到去恶从善的效果。他是个制度论者。同是大儒,性论可以相反。后来无论董仲舒的“性三品”,还是杨雄的“人之性混善恶”,都是对两者的某种调和。宋明理学要求承接孔孟,但其“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人性善恶二元结构,实际上已经暗中吸纳了荀子的问题。只不过,总的来说,儒家留给二十世纪的文化遗产中,道德观念方面比制度规范的正面意义更大。所以现代儒学需要接受政治自由主义。不从形上学,而从经验论出发,我们都会面对人性表现有善有恶,以及还有混合善恶这一多样性事实。因此,制度性的防恶与理想性的扬善各有自己的功能,两者应该并行不勃。


  依赛亚·柏林把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是自由主义者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是非自由主义理解的自由。从要求自作主宰,自我觉悟的特点看,儒家的心性论传统属于“积极自由”。柏林批评“积极自由”主要是指出它一旦把自作主宰的那个“自我”分解为真我与非我,并用外部要求偷换真我的概念后,就不可避免地导致精神奴役。这是从防范恶的角度看问题,但从表彰善的立场考虑,“消极自由”没有提供积极的道德动力。查尔斯·泰勒对柏林的这种二分法提出诘难。他认为消极自由只是自由的机会概念(opportunity-concept),而积极自由则是自由的应用概念(exercise-concept)。自由的实际障碍不仅有外部的、也有内部的。如非理性的恐惧,就会对正常行动的妨碍。分析可以表明,人的行为动机(包括欲望、感情等)是极其复杂的,这些动机不可能也不应该同时都现实,因此需要衡量不同动机对人的不同价值。确保那些基本的、对人的“自我现实”有意义的动机的实现,而排除那些次要、甚至有害的。但是泰勒强调对这些动机进行辨别与取舍的,仍然是主体自身,而不能是其它外部的权威。他说,“自由应当转读为:对我的真实和真诚需要的内外障碍的排除。”9主体如何才能具有自我反思的能力呢?泰勒没有继续说。事实上,这是一个个人修养的问题。


  宋明理学中“道心”与“人心”或“天地之性”与“气质之性”的二分法,在结构上与柏林指出的“自我”区分非常相似,但它从道德修养的观点看是必要的。没有这个划分,道德的自我完善的机制就没法说明。从经验上看,恶的存在是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消极自由是从制度上考虑制约的措施,而积极自由则从思想上用正面价值加以克制。即使从消极意义上讲,只靠法来防恶也是不够的。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要利用“心”或“我”的区分的前提,是抹杀或否认基本人权必须受到保障的原则。但与政治自由主义结盟的修养论不会有这种问题。相反,对于社会精英而言,它是重要的一课。自由主义的社会需要具有积极自由所要求的道德品德的领导者,因为他们比常人承担更重大的社会责任。自我现实不是政治学的课题,但道德意义上的自我实现,则是良好的政治实施的必要条件。


  对儒学同政治自由主义的结合,可能还存在另一层疑虑,即自由主义源于西方的个人主义,而儒家传统是倡导集体主义,两者如何相容?从政治自由主义的观点看,个人主义是一种包容性教义,因此,不是个人主义而是人权,才是它要确保的价值。儒家传统对人的权利的理解比较比现代自由主义比较为狭窄,但它可以扩展。即不仅要维护人生存、温饱的权利,同时得保障其相应的平等的社会政治权利。因为如果没有后者,前者也不能巩固。而集体有两种类型,一是契约性的,一是强制性的。对于契约集体而言,每个成员都保有自己的基本权利。而权利与义务对称,承担对集体的道德义务,如果是集体主义的话,则现代自由主义也不会予以否定。至于强制性集体,个人权利没有保障或没有自由退出权利的集体,则与自由主义是不相容的。现代儒学不能支持这样的集体主义。


  制度与修养在道德建设中的关系,换用儒家形上学的语言,就是“理”与“心”的问题。“理”是规范、是秩序,在思想上可以推导,在行动上必须遵循。“心”则是信念、是体验,是不假外求,不受支配的。“心”与“理”有两个方面可以探讨,一是“心”在“理”之先,一是“心”在“理”之外。“心”在“理”先,一个人有道德意识,按孟子的观点起码得有“恻隐之心”,即对他人的苦难的同情心。这种同情心,不能是别人要求的结果。如果有前提的话,就是他知道什么是“自爱”及“自尊”。而“自爱”、“自尊”是一种自我认同,既不是靠推理,也不是根据客观观察形成的,而是一种内在体验。道德感是这种自我认同经验的转化。儒家讲“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应该是此心同,此理才能同。人能自爱、自尊,对别人能宽容、同情,才能谈自由、平等。“心”提供“实质的合理性”,“理”提供“形式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建立合理的社会制度。所以,道德的制度必须以对道德的共识为前提。“心”在“理”外,由于“理”要求程序化、规范化,而人的精神生活中,可以规范化的内容非常有限。仍以道德为例,可以引伸为制度原则的,只有自由、平等、正义,而且这些范畴在法律上只能落实在利益领域。同情心是人最基本的道德品质,但却不能规范化。此外,还有利他主义及其它祟高的精神信仰,如果作为一种公共要求,那将是相当危险的。但是,如果整个社会完全不存在这样的精神品质,那也肯定是病态的。


  从制度与人格来讨论道德重构,可能会被目为笨拙的作法。但是,面对这些根本难题的时候,我想不出其它更机巧的手段。不过,这只是讨论的开始。


  在当前的道德困境中,政治学同伦理学都应正视自己的道德责任。


  本文系作者提交杜维明教授主持的哈佛儒学研讨会(1999年6月)的论文。1999年11月11日改于波士顿。


  注释:


  1《日知录》卷十三,《正始》。


  2大陆学界有关腐败的报告及对社会公正的呼吁,参见何清涟、秦晖等的讨论。


  3JohnRawls,PoliticalLiberalism,p.xli,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6.


  4参阅AlasdairMacIntyre,AfterVirtue.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1981.


  5参见NancyL.Rosenblum主编的LiberalismandtheMoralLife一书的讨论,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9。


  6徐复观《儒家在修己与治人上的区别及其意义》,载肖欣义编《儒家政治思想与民主自由人权》,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


  7PoliticalLiberalism纸皮本导言,p.xliv并参看p145的讨论.


  8参阅何怀宏《论恻隐之心》,《学人》第1辑。


  9CharlesTaylor,“What‘sWrongwithNegativeLiberty”,inPhilosophyandHumanScience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6。


  注:本文发表时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