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汇报材料:潘爱国:论公权力的边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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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爱国:论公权力的边界(4)

发布时间:2011-09-22 11:04 作者:潘爱国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460次

 


  通过程序对公权力实施控制是宪政与法治原则和精神的具体体现。宪政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权力的来源和权力的分配问题,而法治解决的则是权力行使的问题;宪政要求权力来源和权力分配要以宪法为依据,而法治则要求权力的行使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从防止公权力越界的作用来看,宪政是通过分权与制衡的制度设计来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制约,而法治则是通过法律中的授权规范来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的控制的。宪政和法治对公权力的控制都是通过程序的作用来实现的,因为宪政和法治的原则和精神要有效体现在公权力具体运行的过程中,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性规则使这种原则和精神成功地进入公权力运行过程本身,否则这些原则和精神就会停留在公权力以外而无法规范和制约公权力。“无论程序多么不完善,它都是一种保护性力量,破坏了这个程序,保护性力量也就丧失了。无论是多数人的暴政还是其他暴政,程序都是它的天敌和永不屈服的对手。只要程序存在,法庭就会或多或少的尽力抑制专横权力,并足以对它进行限制”。


  程序对权力的控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权力的来源;二是控制权力的行使。对于公权力的边界而言,权力来源确定的是权力的静态边界;而权力行使则与权力的动态边界相关联。权力的来源决定着权力的范围,程序控权通过严格的权力取得程序来控制权力的范围,进而为权力划定静态的边界。确定权力范围的最高规范是宪法,而宪法本身就是一定程序的产物。权力的静态边界的确定当然是必要的,但只确定静态边界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权力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随时都有突破这一静态边界的危险。程序对权力行使的控制是经常性的,它可以在权力行使的每一个环节上对其实施控制,因此这种控制是最全面的;而且程序控权可以形成一种固定的规范和模式,这种规范和模式可以提高控权的效率和效果,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的越界行为。

(作者赐稿,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本文原载于《金陵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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