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火力大作战:水电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9:3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降低水电消耗,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条 凡由学校本部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编辑本段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后勤处,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三)审核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四)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五)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 基建后勤处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三)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  (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八)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编辑本段第三章 水电管理

  第七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KW以上、多件总功率10KW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基建后勤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 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九条 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生产经营、转供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同时加收百分之十的管理费;  (六)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按月向校财务处报盘报表;  (七)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后勤集团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自缴; (八)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经学校审批同意后,财务处凭水电缴费通知单在该单位经费中直接划拨。  第十条 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馆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校内变(配)电房、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基建后勤处负责;  (三)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后勤集团负责。  第十二条 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一滴水、一度电”的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  (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编辑本段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七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将发出《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计量装置更换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六条 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编辑本段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奖励

  第十七条 加强水电费管理,回收的水电费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教学、办公、实验用水电费由学校与业务费一并核拨;科研用水电计入成本,个别特殊项目和公共平台学校可酌情给予补贴。水电费节约部分可用于本单位其它业务开支,不足部分由单位其它经费列支。  第十九条 学校按回收水电费总额的百分之五作为计量设施的建设、改造专项费用。  第二十条学校按回收水电费总额的百分之三返回水电管理部门,用于奖励有关部门、个人加班以及对外协调等开支。  第二十一条 水电管理费、学生超额水电费,按学校规定返回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举报违章行为及反映跑、冒、滴、漏的有关人员,可视情况一次给予50-500元奖励。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另定。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学校水电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荣昌校区、高职学院、柑研所、合川农场、附中及附小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二○○八年一月起执行(其中:学生宿舍从二○○八年九月起执行,教学、科研单位二○○八年仍按现有模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