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图纸:新中国成立后是怎样处理旧债务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06:07:29

新中国成立后是怎样处理旧债务的   

2011-09-19 17:47:01|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新中国成立后是怎样处理旧债务的
  时间:2011-09-17 新快网
  ■梁发芾
  我曾经在本专栏写过《苏维埃政府是如何发公债筹款的》,说到中华苏维埃政府在江西等地发行公债筹集资金的事。今天要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如何处理这类旧债务。
  中华苏维埃时期,各根据地发行公债达到16种,而在此后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又发行多种公债,据统计,解放前,中共在根据地发行公债总数达到69种之多。而在这些正式公债之外,还发行过大量的借粮证、借谷证、米票、股票、钞票、储蓄券,在这些相对正规的票证之外,还随时向辖区或行军经过的地区的民众借用大量粮食金钱银元,并且打下借条,承诺在革命胜利,政权建立之后,连本带利偿还。
  由于险恶的战争环境,这些公债、票证和借条,在战争胜利之前被偿还的非常少,绝大多数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战争时代发行的公债,因为战争的影响而不能兑现承诺,那么,战争结束,新政府又如何处理这些数十年前的旧债呢?
  我手头有两份文件。一份是195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为清偿抗日战争时期我省解放区发行之公债的命令》,它决定清偿1941-1945年中共在豫鄂边区发行的建设和建国两种公债。另一份是,195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清偿老苏区各种革命公债的通知》,该通知说,根据中央和中央财委指示精神,清偿在老苏区发行的16种公债。这两份文件,可以还原当年清偿旧债的历史。
  这两份文件规定清偿当年正式发行的公债,但“对于临时股债收据,不在清偿范围之内”。
  公债清偿的程序相当严格,清偿的时间非常紧迫。河南省的命令要求从1951年的8月20日开始清偿,到当年的10月底结束,为期70天左右。江西的清偿更加复杂,将清偿分为登记和兑取两个环节。登记工作从1954年4月15日开始,为期两个半月;登记期满后进行清偿,从1954年7月1日开始清偿,以三个月为期。显然,在当时交通通信极为落后,经过二十多年,当年不少持券人已经流动到外地联系困难这样的情况下,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要登记和清偿大量的债务,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关于登记内容,江西的通知要求除了登记公债本身的一些信息外,特别还要求登记持券人姓名,持券人住址,持券人职业及(阶级)成分。阶级斗争为纲的年月,登记中最重要的是(阶级)成分这一项。区政府“审查”其成分与持有的债券,依照规定可以偿付的,随即发给持券人证明书,证明(阶级)成分等。正式清偿的时候,持券人持证明书即公债券,去银行办理兑款手续,“未经区政府审查登记证明的,不予清偿”。这里最值得注意的就是文件中一再出现的“审查”和“成分”等字眼。论理来说,公债偿付,见券付钱,只要债券是真实的就应该偿付,为什么还要这样严格的审查登记呢?原来,登记和审查的目的,是拒绝向地主持券人兑付。河南省的命令和江西省的通知都对如何处理地主持有的债券做了规定。河南的命令说:“地主持有之债券,须交予农会,由农会汇总,凭券向银行兑款,偿还之债款,由农会处理。”江西省的通知则要求,“地主阶级分子持有的债券可不予清偿。工商业兼地主成分者持有债券,须经所在地政府证明其土地改革中应交农会之果实已交清者可予兑付,否则仍应交农会兑付处理。”
  江西省的通知还特别强调要防止不法分子,如有形迹可疑或持券较多的人,要追问其来源。研读文件,给人强烈的感觉是,那些持券待兑的债权人,更像是犯罪嫌疑人,他们要被审查,要被追问,被拒绝兑付。
  除了正式的公债券外,当初那些不太正式的临时借据,有关方面一直没有任何规定,持有这种借据的人,有些被承认,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并得到补偿;有的则以没有规定等理由,被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