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度保养手册:化工企业建设期资产抵扣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8 23:04:34

2009年以来

收到不少化工行业关于固定资产抵扣方面的问题

化工行业的固定资产中

各种管道、罐等等占固定资产的80%-90%

在这些资产抵扣问题上

普遍存在着把握不准的问题!

提供几个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九日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

现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实施增值税抵扣的通知

中国石化计炼〔2009〕1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等法律法规,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依法抵扣相关税款,降低税收负担,充分利用国家政策,降低投资强度,经研究后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自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石油石化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投资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油气勘探开发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调整。

根据财政部“增值税转型实施细则”,原《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不能抵扣的石油专用设备、施工设备、运输设备、动力设备(蒸汽发电机组、内燃机发电机组、燃汽轮发电机组共3类)、机修加工设备(机床、车床等18类)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额现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炼油化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研报告投资估算、基础设计投资概算及施工图预算中,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按100%抵扣进项税;油品销售和化工销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中,设备购置费和安装工程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暂按70%抵扣进项税。

四、对于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应扣减设备及主材费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总体(基础)设计编制及审查过程中对投资概算额做相应调整。已批复基础设计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中相应扣减。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过程中,以国家认定数为准。

五、为最大限度用好固定资产投资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于油田、炼化及销售项目,如采用EPC总承包方式,设备及主材的采购合同需由总承包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和供应商三方签署,供应商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项目业主单位(即增值税纳税企业)。在EPC总承包项目中,由物资装备部实施的总部直接采购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应由物资装备部与供应商订;项目业主单位属于股份公司的,由物资装备部以调拨单形式调拨给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项目业主单位属于集团公司的,由物资装备部与企业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石油化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石油化工项目总体设计及基础设计编制规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另行修订后下发执行。

七、本办法自二○○九年三月一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视需要进行调整。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