飘是谁翻译的:灭门案 人格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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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析灭门罪案:凶手均有性格和人格缺陷  

2011-01-09 22:45:11|  分类: 中国死刑研究 |  标签:灭门  李玫瑾  犯罪  私德  凶手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最近碰到一件“棘手”的事情——北京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向她求助,老太太的儿子不太争气,天天回家要钱,还明目张胆地放话:“你看李磊杀了他一家人吗,把我逼急了,我也把你们都杀了!”
  “老太太的儿子明显受到了大兴灭门案的影响,只是没有付诸行动罢了。”李玫瑾说,在某些方面,犯罪可以“传染”一些不良的示范效应。
  事实上,从2009年年底到目前,进入公众视野的灭门案多达8起。
  灭门案如此频发,特别是北京的三起案件均发生在大兴区,令人心悸不安。同时,由于凶手杀死的绝大部分都是自己的直系或旁系血亲、配偶、女友,包括与凶手保持着亲密关系的邻里、朋友这些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无辜者,这就使得这些灭门案的集中发生更加令人困惑费解。
  谨防“烂苹果定律”
  李玫瑾将北京大兴三起灭门案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第一起,李磊杀亲,属于典型的家庭冲突型;第二起,张武立案是精神病人作案型;第三起,张伟案是典型的酒后无德型,喝醉了以后犯浑。
  虽然三起案件都有偶发性,但都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冲击,李玫瑾将这种现象称之为“社会暗示”。“一种信息发出传播后,会有两种以上不同的接收方式,正常人是知道信息、了解信息,而犯罪人群就会从中去发现、研究作案方式和作案手段。对于犯罪人群而言,接收信息就是‘方法的告诉’和‘犯罪方式的启迪’。”
  李玫瑾举例说,1982年,北京一个出租车司机在天安门前开车撞死5名无辜群众,该案报道后一年内全国好几个地方连续发生开车撞人事件,“因此,作案手段是具有传染性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认为,就一般意义而言,犯罪具有传染性,如同疾病的传染一样,一种犯罪发生后,这种犯罪有可能被仿效而形成复制效应,“杀亲”、“灭门”等犯罪也不例外。
  “犯罪往往具有示范效应,典型的例子是在我国曾经出现过12个月内接连发生11起劫机案件的极端例子,这就是犯罪具有传染性的表现。”张建伟说,比如一个村子里多人从事同一类型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就此形成一种地域性。
  另外,贪污、贿赂等犯罪有时也会出现“窝案”现象,张建伟分析说,这种犯罪按照“烂苹果定律”而蔓延,先是一个苹果发生腐烂,如果这个苹果不被清除,整个一筐苹果都会烂在一起,这就是犯罪的传染现象。在短时间内频发某一类案件,有可能是巧合,但也不排除犯罪像传染病一样蔓延,特别是大兴区内仅仅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发生三起灭门惨案,后者受到前者“传染”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熟人社会”和“私德社会”
  有研究表明,凶杀案大都发生在相互认识的人之间,李玫瑾称之为“熟人社会”。“生活当中,大多数凶杀案都发生在熟人之间,都和冲突有关;陌生人之间也有冲突,但要比熟人之间的冲突少得多。”
  在熟人冲突当中,亲人冲突和家庭冲突占了很大的比例,亲人间的冲突,在一定的背景下,会演变成严重的凶杀——灭门。
  与“熟人社会”相类似,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结合灭门案提出了“私德社会”一说——“这些灭门案都发生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和亲密的亲缘朋友人际关系之中,这是与其他案件在类型上的最大区别。封闭的人文环境和亲密关系,说明家庭和亲友纠纷是在一个私人领域里发生或恶化的”。
  皮艺军指出,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宗族关系、血缘关系、亲缘关系、朋友关系,都被列入到一个按照亲密程度而划分的差序格局之中,“熟人社会”便成为这种社会形态的突出特点。同时,与公德相对应的私德便成为这种熟人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在出现纠纷时,“私德社会”拒绝外部公权力的介入,厌恶诉讼,信奉“家丑不外扬”,提倡矛盾在私人领域里自行解决。
  “河北灵寿的张二红与家人的矛盾早已显露,但从来没有主动接受调解,一直到案发杀人,矛盾都是自行解决的——杀害岳父家6口人后逃逸。”皮艺军分析说,私德与人治相联系,而公德则与法治相联系,家庭和亲友在这种小社会里通过私德达到人治。在私德社会里对于公权力介入所抱有的抵制态度,便成为一种近乎本能的反应。“在这些灭门案中无一当事人曾经求助过相关社会机构,没有人试图运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也没有人接受过他人的调解和疏导,当纠纷出现之后,只能是以私我为中心的泄恨与报复。”
  “灭门案”高发的季节性
  张建伟告诉记者,某些犯罪具有季节性,如强奸案件的发案率往往在春暖花开的时候上升,而前段时间引起社会关注的几起“灭门案”、“杀亲案”都发生在春节前后,并非偶然。“年底和春节前后,亲戚之间更容易聚在一起,爆发严重冲突的可能性高于平时。”
  对此,皮艺军也有同感。皮艺军将在网上能搜到的2005年至2009年“灭门案”进行统计后发现,“灭门案”在年关前后的发案率远远高于平时。“年关前后,亲友相见容易发生口角,旧时的恩怨、债务、财产等方面的纠葛便会集中涌现出来,这些都是加剧双方冲突的可能性和强度的客观因素”。
  李玫瑾特别指出,年关前后,外出打工后返乡的农民工也应引起重视,“在中国农村,不少人都在外地打工,而家庭亲情会随之疏远、解体,这是一个潜在的隐患。”
  凶手一般都有性格和人格缺陷
  “‘灭门案’、‘杀亲案’是极端恶性犯罪,不少行凶者有着人格缺陷,性格暴躁、偏执人格通常比较容易引发这种特殊案件。”张建伟分析说,在异常人格之下,一定的诱发因素会使一个人剑走偏锋。
  张建伟研究还发现,“灭门案”、“杀亲案”的凶手同其他暴力犯罪人一样,具有低度控制或者过度控制的心理人格特征,低度控制者无法抑制攻击冲动,当他被激怒或者遇到挫折时,容易以暴力进行反应。过度控制者则有高度的挫折忍受力,能够忍受一般的挑衅。但当外界刺激超过其忍受的限度时,也会以暴力反应。“哪些‘灭门案’属于低度控制或者过度控制的心理人格特征,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以北京大兴区第一起灭门案为例,李玫瑾对凶手李磊的性格缺陷进行了剖析。“案发后,李磊说父母对其管教太严,这说明李磊从小被宠,从小被宠的孩子会有这种特点——能力弱,自尊心强,说不得;李磊这类凶手是没有自我控制能力的,因为他们从小形成了性格缺陷或者人格缺陷,以至于他们杀亲、灭门的做法,常人通常无法理解。”李玫瑾说。
  “灭门也是灭口”
  在北京大兴第三起灭门案中,凶手与朋友之间仅发生了口角,并无不共戴天的仇恨,为什么凶手还是会残忍杀害朋友一家人?
  “灭门,也是灭口,就是株连无辜、斩草除根,甚至连血亲也不放过。”皮艺军解释说,在中国历史上有灭门的传统,即所谓的族刑。族刑作为一种封建律法有其社会文化根源,是家族文化和家族本位思想在律法中的体现。
  个人与家庭、家族是连在一起的,被怨恨的人和他的家人常常会一起成为被攻击的对象。皮艺军进一步分析,这种家庭与个人间不可分离的纽带关系,已根植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之中。由于仇恨的对象是与自己有血缘、亲缘关系的人,于是,迁怒于他人,对个人的仇恨迁延到家庭或亲友身上成为一种很自然的转换,便成为灭门案的基本特征。
  “不少行凶者杀死自己的爱人、子女,可以看出,把个人与家庭的命运绑在一起,不论是选择对象还是方法,纠纷的处置都非常狭窄地局限于家庭熟人的私德关系之中,这不能不说是灭门案高发的原因之一。”皮艺军归纳说。
  加强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适度干预
  皮艺军指出,当前,在都市化的进程之中,城市生活的匿名性和个性化,比以往的生活环境更加强化了个人生活的私密性,使得家庭矛盾产生之后难以得到社会力量及时有效的干预,这也是灭门案频发的外在原因之一。
  李玫瑾与皮艺军的观点不谋而合:“由于住宅方式的变化,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淡漠。以前,由于邻里之间的横向控制力存在,一个家庭发生了冲突,邻居会来制止、劝架;但现在的社会,住宅方式由横向变为纵向,楼上、楼下互不来往,发生在大兴的几起灭门案中,楼上的人把人杀死了,楼下的人还不知道。”
  对于这种“鸡犬相闻但又老死不相往来”的状态,李玫瑾建议,适当加强公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