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起苍岚番外篇全集13:维护婚姻生活“性福”很重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8:08:06

维护婚姻生活“性福”很重要

“性福”的证明  性与爱,婚与姻。 

就我看来,离婚案件中女方有一条绝技,而且屡试不爽。那就是指责男方“不能人道”。特别是对婚后无子家庭,这一诉讼技巧很有杀伤力。

而且,这一招例外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理,很少见有法官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求女方举证,更少见有法官主张此时的男子有权拒绝鉴定。简直是一招制敌啊,直逼命门,不但让对方无话可说,反而有些无地自容,甚至于暴跳如雪、咆哮公堂。

就我所见,这种情况下,男方一般都会选择协议离婚,只写感情不和而隐去真实原因。理由倒也简单,如果在法律文书中写明这一事实,岂不让人没法活了?有这种病,怎么再可能再续姻缘?如果再按时下某些达人的观点,将裁判文书上网,即便是按学者所说进行处理,相信这种案件对当事人的杀伤力也大。

当然,这种事在诉讼中也不能偏听偏信一方之辞,一般要进行了鉴定。但就是所见,大部分鉴定都认定了上述事实。可能有两个原因,一则说明这个问题事关人的颜面,所以主张者肯定谨慎;二则国人患“举而不挺、挺而不久、久而不坚、坚而不行”者多矣,遍地的牛皮癣性病小广告可不是空穴来风。一句话,时下国人的种子质量成问题。

其实,历史上也有这样的案件。

民国12年,有山西女子东方玉箫诉柴庸福解除婚约案,东方玉箫指称“柴有精神病、不通人道,且于夜间疾作时,屡以铁木重器击伤家人”。

不愧为女子师范学校,廖廖数语就提示了问题的根本。这样的婚约怎么能履行?

康乃尔大学医科博士、法院鉴定人赵天放的鉴定认为:柴庸福神经组织不完,每分钟呼吸达五百次以上,是血液循环亦大异常人。现在医术只能达于安静神经之程度,至于此项神经组织不完者,殊属无法治疗;再该柴庸福生殖器,年已二十五岁,仍如脐状,长一寸,直径三分,用两手安之增出五分之一,投以兴奋剂亦无奋发之状,是以失其作用。

这样的案件结果,太原中正地方审判厅民事第一庭当然要判决“婚约撤销、财神返还”了。(载山西大学学报《政法月刊》,第十七/八期,民国十二年,转引自王新宇著《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不惟此,我们的解放区也有这样的案件,而且根本就没有用鉴定。想来还是人民法官水平高呀!

那就是: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的上诉人侯丁卯与被上诉人侯张氏离婚案。

侯张氏以侯丁卯有不治之神经错乱病,不堪同居,要求离异,诉于庆阳地方法院,经判决侯张氏与侯丁卯离婚。

侯不服一审,上诉。

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传讯两造,侯丁卯确为不识五以上之数(在庭上数六个凳子为八件),不晓自己之年龄(二十七岁说成十岁),不识农时(说正月可以种谷粟子),更不知男女之乐(同睡各床,不省房事),神经错乱,傻而且有羊羔风不治之恶疾。

法庭认为,查侯丁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妇之情,且患有羊羔疯病,既已当据讯明,上诉人谓侯丁年青力壮,并无不治之病,显属遁词;而欲以侯丁之侄与侯张氏为嗣子,亦何能弥补侯张氏终身幸福之缺陷,侯张氏结婚以来苦恼九年,侯丁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要求离婚,实出诸不得已异之衷心,更何得指为张明之唆使图财,原判依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款之规定,判决侯张氏与侯丁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合。本件上诉为无理,故判决如主文。(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8期)。

这是发生在八十前的一起离婚案件。因男方患有精神病,在久治(长达九年)不愈的情况下,女方提出离婚诉讼。

那么,这种案件在今天,我们是怎样审理的呢?

第一个问题就是判明男方的精神状况。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当然,该条还规定,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精神病鉴定是必不可少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鉴定的费用也是由女方来支付的。

其实不仅仅是费用,这还需要假以时日,少则月余,多则以年计。所以有“在旧社会打官司需要钱多,在新社会打官司需要命长”的坊间说法。

解决了精神问题,还需要指定监护人。众所周知,当前的监护权很难讲是权利,更多的尽义务,因此作为一个“经济人”是绝不愿意主动承担监护责任的。更何况法律还规定了对指定不服的诉讼程序,这样时间和金钱又一轮开始浪费。

即便这些都解决了,我们的法院也不一定就判决离婚。因为既然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已经存续长达九年了,说明双方还有一定的感情(法官的理由是若没有感情一天也过不了),搞不好就会判个“不准予离婚”。

其实这种离婚案件还有一个法律不能解决的难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较差,如果判决离婚,女方当然是幸福了,但患有精神病的男方的生活怎样解决?靠其父母,一般年龄偏大;靠其兄妹,这种道义责任自然是法律不能强制的。能推给社会吗?社会上有什么机制来解决?如果当事人天天赖上了判案的法官,作为一个小法官你吃得消吗?

就我见到的同种案例,没有一起不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费的,数目从几千到上万元不等。或许原因就在于此吧。

我们看到,在八十年前,法官将当事人传上法庭,用简单的方法(现场实验)就查明了精神状态,根据过错责任就判决了离婚。其效率和效益与今相比,自是泾渭分明。这也是我国史上有名的马锡五式审判方式。一段时间我国的理论界和法学界都在强调法官“坐堂办案”,强调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从理论上讲自有其应取之处,但是否就百利而无一弊病,这则案例可为证。

当下的法律亦有“不能人道”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

但当前的事实认定,就要全靠“司法鉴定”了,尽管与解放区相比,今日的法院冠以了“人民法院”的字号。就我所见到的鉴定书,尽管都是专业机构,尽管鉴定人的履历也洋洋大观,但鲜有如民国12年那份清晰易懂者。在这个意义,人民司法还是要学习一点老传统的。

因为“性福”与否,在婚姻关系和婚姻生活中很重要。

在我的新著《离婚为什么》(王学堂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版)中,这篇《性福的证明》没有收录,主要是考虑到此文很黄很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