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火轮玩具视频在赛跑:企业不能以道德名义违反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2 18:03:02
 企业不能以道德名义违反法律

                         ----------员工“被孝顺”

    2010年4月24日,《华商报》报道西安一企业以培养员工孝顺父母的名义,每月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200元,再将其寄给该员工的父母。

    “百善孝为先”的思想观念,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已被异化,以至于发展到“24孝”中“埋儿奉母(郭巨埋儿”、“ 尝粪忧心”这样令人发指的境界。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别有用心的推崇所谓“孝道”的行为,已经使中国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不再是客观事实,而是“孝顺”与否!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传统一直在中国根深蒂固。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使站在所谓“孝道文化”的道德制高点上,也不能以此作为违反法律的借口。理由如下:

    一、用人单位以“孝道”的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财产与人格相互独立。工资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工资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仅仅属于劳动者本人,而非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二、     企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依据1995年全国人大常会制定的《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995年国务院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在本案中,该企业每月克扣员工200元工资的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未事先取得员工的同意,故其任意克扣员工工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三、     任何崇高的道德借口都不能成为违反法律的免责事由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不同之处在于法律规范是以行为作为调整的对象,而非内在动机。好心办坏事不会受到道德的否定性评价,但一样要受到法律规范的制裁。

    依据“春秋决狱” 中“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的传统思想观念,企业这种以培养员工“孝道”但违法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但这种言论彻彻底底地属于“论心定罪”的封建糟粕,与以胡锦涛主席为领导的党中央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理念,格格不入!

    令人可悲的是,在当代大多数中国人的心中这种以道德评价否定法律评价的思维观念,仍然具有极高的正当性。

   综上,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法治国家建立的基础应当是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绝不是一群脑子里只有“忠孝”而无法律的“老百姓”或者“屁民”。

    补充一句,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养老问题是国家的法定责任。“养儿防老”的观念不仅与我党先进的执政理念不符,而且有悖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