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四大瑞兽:张思之:我对李作鹏的辩护词内心有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3:21:47

  “两案”是指“林彪反革命集团案”和“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980年11月20日开庭,1981年1月25日判决,十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20年至16年不等的徒刑。


  口述者张思之,资深执业律师,原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主要著作有《我的辩词与梦想》《中国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等。在“两案”审判中,张思之是律师组负责人,担任被告人李作鹏的辩护律师,并作为律师与江青见面。


  这也是当时中国律师在世界上第一次公开的亮相。“两案”庭审,与“文革”时的无视法制相比,是一个令人瞩目的进步,值得庆幸;而今天回顾近30年前的那次法庭审判,亦可以从真正法律意义的视角做出一些反思。作为亲历者,张思之先生的回忆,让我们了解律师制度重启之初的史实,对于研究几十年来律师制度在我国法治化道路上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以下内容是2007年2月张思之先生与友人的谈话,刊发时经编辑删节。


  文章目录:


  律师是什么时候介入“两案”的?


  (司法部)搞了一个《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太糟了,不仅是现在拿不出手,当时就拿不出手。比如说,首先,起诉书起诉的事实不能动。它有个很好的理由:因为“两案”是经过党中央多年的审查、多少人的心血,罪证应当说是确凿无疑的。第二条,讲得很含蓄,说白了,就是“罪名不能动”:“反革命”是千真万确。那辩什么呢?例如某个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要求法庭从轻判处。这可是人人都能干啊,还要律师干什么呢?


  在开庭之前还做了哪些准备?


  比如说,被告如果表示要同律师握手怎么办?像这种问题都提出来了。当时我们的结论就是——不握。呵呵,那是坚决不能握,“阶级立场”要鲜明嘛。就是设想被告可能会提出什么问题,我们怎么应对,洋洋洒洒的,一二十条啊。这个文件现在丢了,很可惜。它完全能反映出我们当时的心态、思想状况。归根结底,实际上,是把被告人放在我们的对立面,采取了预防或者是防范的态度去考虑的。


  什么时候真正开始进入程序?


  在接受这项具体任务的时候,我就一再要求自己对江青千万注意不要感情用事,要记住她是你的当事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尽管如此,我从骨子里就不愿意戴“‘老娘’辩护士”这顶帽子。所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就不可能像我对待其他被告人那样,尽可能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她的某种愿望、某种要求。现在看,这是个缺陷。


  围绕着江青,到目前为止,有我想不清楚的事情,有我说不清楚的地方,但有一条我是能讲得清楚的:颇有遗憾。


  这些年我还经常想一个问题:作为律师,作为中国的律师,作为中国律师的第一次向全世界在这么重大的案件面前的亮相,应当有非常漂亮的辩护词!这种辩护词应属传世之作,在历史上要站得住脚。我不认为这是个人问题。比如说由我来做这件事,那么,即使我因此而“壮烈”,但是我赢得的是一个中国的律师制度,那也值得!而现在这算什么?尽管我有的时候也讲,比如说我给李作鹏写的律师辩护词,我尽心尽力了,但是,说心里话:我的心中在流泪!我之所以常讲我有愧,很多人认为好像是谦虚,不是的,真的内心有愧!


  在辩护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


  比如,起诉书里面姚文元有一条大罪,也是他非常紧张的一条大罪:参与了“上海武装叛乱”。王秀珍等人不是准备了武装叛乱嘛(在当时叫“准备第二武装”)。这个事情细细地研究整个发展过程,姚没有参与,是愣安上的。在研究姚文元案子的时候,对澄清这一条,上海的韩学章大姐有顾虑。我跟她交换意见,她说:“提这样的问题不是要犯错误了吗?”


  今天怎么评价这次审判?


  审判江青第一个切入的问题是“长沙告状”,“上面”认为证据非常扎实,“老娘”你再怎么搅你赖不掉。因为主要执行者王洪文彻底交待了,非常具体。但是,应不应当想这样一件事:问题的核心在那里?核心在于中共中央的副主席专程到长沙向他的主席,就某个问题提出他的不同意见,就是所谓“告状”。这是什么性质?这不出圈啊,不出格啊。意见对也好,错也好,“反革命”从何而来?可我们的起诉书就是这样写的,审的时候也是这样审的。当然“老娘”她不懂法,她在那里确实是言不及义地对付过去了。


  律师是什么时候介入“两案”的?


  大概是1980年的8月底,彭真同志有个讲话,说“两案”应该有律师参加。他的原话,好像是“还是有律师好”。邓小平同意了。彭真当时能想到“还是有律师好”,我想是两个原因:一是他毕竟长期从事、领导政法工作,这是主因;另外,跟他在“文化大革命”当中的遭遇有直接关系。他在“文革”后期从商城放回来,我忘记他给谁讲过:“把咱们关起来的时候,要是有人给咱们辩护辩护该多好啊!”我对这句话非常敏感——彭真的心目中,律师已经占有一定的分量了。


  司法部奉命于9月初制定了律师介入“两案”的方案。这个方案有两个内容是重要的,一个是“组织基础”,律师由哪些人来组成;一个是拟定《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


  先说“组织基础”。司法部开始考虑人员的时候,首先是要从法界的名流里选。第一个是王铁崖,国际驰名的国际法专家。司法部的官员没考虑国际法和国内法、特别是刑法那根本就是两回事,搞国际法的人办不了刑事案子。还有一个是林亨元先生,够格,过去他做过律师,后来又在最高法院做过庭长。但是仅有这些人不行,得找一批专职的律师来办实事。由于律师制度刚恢复,司法部认为的合格的专职律师不够,怎么办?当时有一个非常巧合的事情,有一批刑法学者被彭真请来在人民大会堂集中讨论“两案”起诉书草案,司法部觉得可以从中选几位具有兼职律师身份的人,作为“第三梯队”。


  但司法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们考虑的这些名流,一个都不干,而且非常坚决。惟一没把话说死的,是陈守一。陈守一是老革命,我的老学长,朝阳大学毕业生,当时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还兼着北京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是很合适的人选,所以司法部无论如何要把他给拽住。剩下那些统统不行了,包括林老,也是坚决不干——给谁辩护都行,给“四人帮”辩护不行,遗臭万年。这些学者是被整怕了,这样一个严重的政治任务,万一出个小毛病,吃不了兜着走。所以,后来咱们的律师组是由后面那两类人组成的。


  那个时候我在北京律师协会,陈守一名义上是筹备委员会的主任,实际工作我在主持。北京市司法局党组就说:“有这么个任务,包括你在内请选四个人,9月27日以前到司法部报到。”最后一共是17个人组成了律师组,“十一”以前人员都到位了。司法部内定陈守一主持律师组,但他说身体不好,坚决不干,所以任务落到了我的头上。我当时的心态是“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我这个人看着咋咋呼呼的,其实当了一辈子驯服工具,绝对是让干什么就干什么。


  怎么干?这就涉及司法部工作的第二个内容——它搞了一个《律师小组办案基本原则》。这个基本原则太糟了,不仅是现在拿不出手,当时就拿不出手。比如说,首先,起诉书起诉的事实不能动。它有个很好的理由:因为“两案”是经过党中央多年的审查、多少人的心血,罪证应当说是确凿无疑的。第二条,讲得很含蓄,说白了,就是“罪名不能动”:“反革命”是千真万确。那辩什么呢?例如某个被告认罪态度较好,可以要求法庭从轻判处。这可是人人都能干啊,还要律师干什么呢?


  当时我有一条是很明确的:你说“两案”重大,我信。但作为我,一定会考虑中国律师的形象,你中国律师向全世界公开亮相就亮这个相?这大煞风景啊!思想紧张。


  这应该算是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我们律师组的17个人进驻国务院第二招待所,开始工作。第一件事情就是宣布纪律,第一条是保密。不知在哪个环节上风声透露出去了,说“两案”有律师介入,国外通讯社蜂拥而至,找律师,特别是要找北京律师。在这个背景下,怕我们这些律师给国外通讯社讲了不合时宜的话,会影响“两案”整个的运作,于是就实行了关门办公,不经请假不许回家,与业务无关的电话一律不许接。


  在开庭之前还做了哪些准备?


  拿到起诉书以前我们做什么?虽然主张“两案”应当有律师介入,但实际上还是把我们作为外人看待,什么都没给我们看。于是乎只好设想一些问题——律师介入“两案”会遇到什么问题?怎么办?头一条就是如何会见被告,我起草了律师小组的第一个文件《律师会见被告的注意事项》。


  比如说,被告如果表示要同律师握手怎么办?像这种问题都提出来了。当时我们的结论就是——不握。呵呵,那是坚决不能握,“阶级立场”要鲜明嘛。就是设想被告可能会提出什么问题,我们怎么应对,洋洋洒洒的,一二十条啊。这个文件现在丢了,很可惜。它完全能反映出我们当时的心态、思想状况。归根结底,实际上,是把被告人放在我们的对立面,采取了预防或者是防范的态度去考虑的。


  我们第一次接触的材料是幻灯。公安部制作的。应当说,不是全面地反映被告人的罪行情况的。它的内容就是平铺直叙地讲被告在哪个问题上是怎么表现的,问题是什么,跟后来的起诉书没有矛盾。


  我们接触文字材料是11月23号,开庭前整整一周。一接触材料,我脑袋大了!这个材料尽管不是全部(他们选了一部分给我们),量也很大的,几天的时间让我们看材料,研究材料,写出辩护词,辩护词还要经过反反复复、上上下下的批准。时间太紧了!这一点我真有切肤之痛,后来做总结的时候,我坚持一条:一定要引为教训!不仅是重大复杂的案子,就是一般的案子,给律师的准备时间也应当够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好在审判拖长了,开始的时候,好像是彭真讲的,“希望一个月之内结束战斗”,没想到,当年都没完,审到第二年了。


  在设想工作的过程中最重大的一件事,是我们怎么分工——谁给谁做辩护?只能根据每人所长,先大概分一分,都不作数的。这反映出,尽管中央明确指示律师介入,但是主管机关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战略战术的考虑。因此在那个阶段里,律师组的思想,说一个不太恰当的词吧:混乱。


  我为什么要讲这个呢?因为在我们的文件里面有一个《律师小组的思想状况》,这是要给“两案”指导委员会汇报的,我敢如实写吗?实事求是地讲,尖锐的问题也不多。包括我在内,第一条就是咱们要避免犯错误,这是个重大的政治任务。


  什么时候真正开始进入程序?


  开庭前一周。被告人拿到了起诉书,也就是我们看到材料的那个时候,从监狱里面传出信息,第一个提出来要律师的还就是“老娘”——江青。江青在起诉书给她以前就讲过:“我要律师。”她说,“我身体不好,法庭开庭连续几个钟头,我受不了,支持不下来,因此我要律师替我讲话。”她提出来四个人选:史良、周建人、刘大杰(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江青跟我讲过,她找刘是“我信得过,我了解他”)、李敏。这四个人当然都不可能批准,一直没理她。后来她又提出来要律师。陈卓(原司法部副部长,中央“两案”指导委员会成员——编者注)对我说:‘两案’办公室要咱们去会见江青,明天你去,挑一个人给你做副手。”我说那就朱教授吧——华东政法大学的朱华荣。


  跟“老娘”谈话的过程我就不再说了,无非就是那些事。


  江青到底是不是想要律师?我后来想,事情是比较复杂的,从她跟我谈话的全过程看,她是希望有人给她辩护的。她说:“你们要知道给我辩护是比较困难的,首先你们要学习几个文件。”你不管她那个提法有多么的荒谬,归根结底她的目的是“你们要给我辩护”,“你们要为我说话”,这个是明确的。对于她提出的问题的分量,我们当时是缺少研究的,没有细细琢磨。


  在接受这项具体任务的时候,我就一再要求自己对江青千万注意不要感情用事,要记住她是你的当事人,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尽管如此,我从骨子里就不愿意戴“‘老娘’辩护士”这顶帽子。所以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就不可能像我对待其他被告人那样,尽可能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她的某种愿望、某种要求。现在看,这是个缺陷。


  “上面”给我的感觉也是这样:反正我们仁至义尽了,你提出来要律师我们派人去了,你给顶回来了,那这是你的事情。


  围绕着江青,到目前为止,有我想不清楚的事情,有我说不清楚的地方,但有一条我是能讲得清楚的:颇有遗憾。


  这些年我还经常想一个问题:作为律师,作为中国的律师,作为中国律师的第一次向全世界在这么重大的案件面前的亮相,应当有非常漂亮的辩护词!这种辩护词应属传世之作,在历史上要站得住脚。我不认为这是个人问题。比如说由我来做这件事,那么,即使我因此而“壮烈”,但是我赢得的是一个中国的律师制度,那也值得!而现在这算什么?尽管我有的时候也讲,比如说我给李作鹏写的律师辩护词,我尽心尽力了,但是,说心里话:我的心中在流泪!我之所以常讲我有愧,很多人认为好像是谦虚,不是的,真的内心有愧!


  在辩护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


  先说会见。从整个律师小组的工作情况看,会见不能说是“应付差事”,那样说对律师是不公正的,应当说“很不深入”。包括我会见李作鹏在内,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把会见视为调查这种性质的都只有一次,两个多小时,现在应当承认,草率了——实事求是地讲,也难为这些律师了,从整体上看,把握得还算可以的。通过会见了解案情,确定或者否定起诉书里边的指控,在这个过程中也取得了进展。


  比如,起诉书里面姚文元有一条大罪,也是他非常紧张的一条大罪:参与了“上海武装叛乱”。王秀珍等人不是准备了武装叛乱嘛(在当时叫“准备第二武装”)。这个事情细细地研究整个发展过程,姚没有参与,是愣安上的。在研究姚文元案子的时候,对澄清这一条,上海的韩学章大姐有顾虑。我跟她交换意见,她说:“提这样的问题不是要犯错误了吗?”这就涉及那个“基本原则”了。我说,要不咱们以小组的名义提,先请示“两案”办:关于这一条,起诉书是这样定的,我们掌握的证据是什么,我们的结论是什么,请考虑。后来,“两案”办赞同了。律师的意见:可以提出否掉。


  就在这前后,彭真提出来:“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特别是在案件的事实与定性上,要给律师以充分的辩护的权利。”对律师来讲,这一指示至关重要。所以,后来写姚文元的辩护词发挥得挺好,律师意见也被特别法庭采纳了,证明我们所掌握的事实是准确的。姚文元的这条罪被否掉,是整个辩护的一个突破口。起诉书涉及的具体罪行48条,我们碰了它13条,否掉了七条大罪。在那样短的时间能够在基本事实上掌握到那种程度,得之不易。


  下面谈从实际上进入辩护程序。


  第一道难关,就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怎么履行职责?辩护词你可以事先准备好,经“上面”批准,不太容易“出错”“出格”。而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在法庭上的话都是即兴之作,临场发挥。从我们律师的全部情况看,在这个方面,从整体上说,差。之所以“差”,归根结底也就是怕被认为给审判庭出难题,让法庭不好办。刚才讲“基本原则”的时候,还有一条没谈到的律师职责,就是“一切都要配合法庭的行动”。后来把“配合”发展到每一步重大举措,都要跟法庭事先商量,事先通气。


  从后来实际运作的情况看,五个被告的五个庭,每一次法庭调查里都有一次律师的发问,实际上是为了表示我律师还存在着,还在起作用。严格地讲,我们的发问,用律师业务的标准来衡量的话显然都是不够的,非常不够。辩论阶段就更不用讲了,五个庭无一例外都是一轮讲完就完了的——公诉人发表公诉词,我们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再发表一次他们的公诉意见,这就闭幕了。


  总体来讲,律师的辩护作用很有限。


  今天怎么评价这次审判?


  起诉书的产生过程大家都知道了,当时都快形成全民讨论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人们有了那么一点点法制观念,但毕竟不强。现在来看这个起诉书,作为共和国的第一大案、要案,代表国家对于你指控的被告人来起诉他的罪行,写出这样一个东西来,我认为太不够了。更谈不上审判以后官方总结所说的,这些文件具有什么“典范的意义”。


  事情是可以具体分析的。举例来说——


  审判江青第一个切入的问题是“长沙告状”,“上面”认为证据非常扎实,“老娘”你再怎么搅你赖不掉。因为主要执行者王洪文彻底交待了,非常具体。但是,应不应当想这样一件事:问题的核心在那里?核心在于中共中央的副主席专程到长沙向他的主席,就某个问题提出他的不同意见,就是所谓“告状”。这是什么性质?这不出圈啊,不出格啊。意见对也好,错也好,“反革命”从何而来?可我们的起诉书就是这样写的,审的时候也是这样审的。当然“老娘”她不懂法,她在那里确实是言不及义地对付过去了。


  这里我要插一句:我为什么觉得江青需要有人给她辩护呢?你注意在法庭上她的表现——在关键问题上她认为确有证据了,赖不掉了,她的办法是什么呢?“我记不得。”可“记不得了”等于是变相认了,对不对?第二个表现,凡不是致命的问题,比如说:“是我说的,是我做的,但,我是受命的,某人要我做的”——那就冲着毛老人家去了,而这恰恰是“上面”最要回避的事情,在法庭上立即被打压,实际上她自己的辩护权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了。我不是认为她的立场对,而是从法律的角度,站在她的立场上考虑,她应当怎么做更有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