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高黎那里有鸡婆: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有法可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4:56:14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有法可依  

2010-08-10 13:07:22|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前几个星期,我连续写了几篇私募基金和房地产私募基金方面的文章,包括了“冯小刚电影的私募基金操作方式”,我经常遇到一些同行,问我私募基金这些模式是否在中国法律方面行得通,现在事实更加证明了私募基金这些模式不但在房地产行业,在文化行业等绝大多数行业都前景广阔。

今天再回答“合伙制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问类似问题的朋友越来越少,而参与实践和操作的朋友越来越多!。

    合伙制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是根据该法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008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了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项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其中包括鼓励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法》已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它解决了几个关键的问题:出资人进入和退出的便利、高效率的投资管理、避免多重征税等等。因此,发起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各地纷纷出台鼓励政策,也说明从实践上已没有障碍。

 

张健:资深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专家,华房基金创始合伙人,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合伙人,清华房地产总裁商会特聘专家。毕业于同济大学和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房地产市场、投资、金融和战略方面有20多年经验。为世茂集团、万科集团、中华企业、中房集团、香港建设、麦格里银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等提供房地产投融资和战略咨询服务、企业培训和授课。出版专著〈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企业融资〉和〈房地产理财〉等六部房地产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