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容桂艾帝电器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强制措施(共2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6:59:49

行政强制(共2项) 

 

  一、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他有关材料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二查封、扣押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