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羽本纪赞原文及翻译:世界古代史上水平最高的封建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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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水平高低,往往从它颁布的法典就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法治情况。因为法典就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书面体现,法治的进程与立法水平的发展是休戚相关的。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中国,曾经铸造了无数的辉煌,其中唐朝,无疑是中国历史上最鼎盛的朝代之一。一个社会繁荣昌盛的背后,有一套优良的法律制度在支撑运作,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内涵和精神令人称道。在唐朝,中华法系在发展到巅峰的同时,一部伟大的法典见证了这段历史,这部法典就是《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编定的唐律。由长孙无忌等十九人编定,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所编定的《唐律》成为唐朝的根本法典。

《唐律疏议》正式的名称是《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后世对其之通称。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其后有唐一代再无更改,一直使用,对后世之立法如《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有深远影响,并直接影响东亚及东南亚多国的立法。

任何一部经典的法典,都需要深厚的历史积累和繁复慎重的制订过程,《唐律疏议》同样如此。《唐律疏议》集中国法律思想之大成,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进一步推进“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将礼与法完美结合,使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唐律疏议》的诞生,是唐朝执政者不断发展、完善法律制度和思想的产物。

《唐律疏议》的结构形式和大部分律名, 与隋《开皇律》基本相同,这是因为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袭隋朝。唐高祖于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暂用隋《开皇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开皇律》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施行,此即为《武德律》,这是唐朝的第一部法典。

《武德律》实质上就是对隋朝《开皇律》的照搬照抄,这部法典已经有些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现实。于是,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行,是为《贞观律》。《贞观律》的刑罚有所减轻,律条也比较完备。《贞观律》改变了“一准开皇之旧”的面貌,确立了独立的风格和体系,是《唐律》的奠基,《唐律疏议》就是在它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

而后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下诏:“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由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寧、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尚书右丞刘燕客、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人,“广召解律人”,编定了《永徽律》,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永徽二年(651年)闰九月完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永徽律》就是《唐律疏议》的主体。

《永徽律》制订后,由于律文追求宽平简明,而现实的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对于怎样理解唐律的条文以及用哪条律文更合适都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缺乏具体的裁量幅度,在科举考试的法律内容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就影响了唐律的实施效果,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所以唐高宗就下令,对《永徽律》的法律条文逐条进行“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是以律疏的形式体现,与《永徽律》合为一体,这些律疏是世界历史上最早的正式的司法解释,体现了立法者高超的立法技术。因此,《唐律疏议》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当时的立法者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 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也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大创举。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有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等内容。《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有以下两个特色:

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体现了古代“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如《贞观律》中的刑罚,与隋律相比,去掉了死刑92条,减流为徒者71条,其余变重为轻者也很多,这点与当今的“去死刑化”趋势不谋而合,看来不管是古代还是在当今,减轻刑罚的强度都是历史发展的潮流。

唐律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较为宽简的法律。《唐律疏议》首篇的《名例律》如同现代法律的总则,表达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 本原则。其余17篇相当于现代刑法的分则,具体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犯罪后如何处罚的各种条款。

  《唐律疏议》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统称为五刑。十恶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所谓十恶都是指直接侵犯专制皇帝的统治基础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犯十恶罪者皆处以重刑,不享有赎、免等特权,所谓“十恶不赦?就是这个意思。

  八议,八议制度起源很早,唐律则规定得更为详备。八议的对象主要指以下几种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总之不外乎皇帝的亲戚故旧,或者封建王朝的官僚贵族。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这种特权制度,反映了等级和阶级差别。

  唐律《名例律》还规定了一些原则,对如何认定犯罪性质和确定刑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划分公罪与私罪,关于自首减免刑罚的规定,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关于合并论罪的原则,关于累犯加重的规定,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关于类推的一般原则,等等。关于老幼废疾减刑的规定,关于同居相瞒不为罪的规定,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充分证明唐朝的法律制度是相当完备和相当细密的。

卫禁律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职制律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传方面的法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厩库律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擅兴律是关于发兵和兴造方面的法律。贼盗律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地主阶级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律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诈伪律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是关于买卖、借贷、度量衡、商品价格规格、犯奸、国忌作乐、私铸货币、赌博、决失堤防、破坏桥梁、放火失火、医疗事故、阻碍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捕亡律是关于追捕罪犯和逃亡士兵及役丁的法律。

《唐律疏议》不仅完整保存了唐律,还保存了大量唐代的令、格、式的内容。同时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所以,清代学者王鸣盛称《唐律疏议》为“稀世之宝”。

《唐律疏议》除了对唐朝的刑罚原则、具体条文等进行规定以外,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将法律和历史结合在一起,许多内容是法律史内容,堪称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唐律疏议》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其内容又以刑罚为主,其中许多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所有篇目的内容中都有历史含量,要深入理解它们,不知晓它们的历史不行。《唐律疏议》制定者已考虑到这一问题,并用在律条后增加“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种法律与历史的结合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是把法律内容与历史上儒家经典结合。《唐律疏议》中有些内容与儒家经典关系密切,通过两者结合,反映出法律与历史的结合。“不睦”这一罪名设立的依据是《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是儒家经句与罪名结合的产物。《唐律疏议·名例》揭示了这种结合:“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第二是法律内容与历史演变过程的结合。《唐律疏议》有些内容都有其演变过程。它把这些历史过程阐述出来,使它们与历史发展结合起来。“十恶”就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说,汉以来就出现了一些“十恶”中的罪名,“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以后《北齐律》创制“重罪十条”,隋《开皇律》确立了“十恶”,唐朝沿用,“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第三是以上两种途径的结合,即把法律与历史上的经典和历史演变过程结合。“八议”制度就是如此。它的确立既与《周礼》有关,又与它自身的演变过程有关。《周礼》中有“八辟”,后人把“八辟”改为“八议”,唐朝沿用“八议”。《唐律疏议·名例》叙述了这一途径。

这种与历史紧密结合的方式无疑有利于人们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深刻理解其中蕴含的法律精神,极大地增强了法典的历史底蕴,从历史的继承上去发现和树立权威。

《唐律》之义疏自高宗时作成颁行后,终唐之世,一直没有废止过。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对律令格式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删修,结果是“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义疏仍与单行律并行。这种立法的手段一直被后世的历朝历代所沿用,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

《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

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典,其立法精神和水平广受古今中外学者的赞誉。

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所需要的因素是多元的,法治建设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盛唐威加四海,宇内臣服,靠的不仅是强大的军队和繁荣的经济,还有国家科学严谨的法律制度维持优良的社会秩序,这样国家才能得到更好地发展。当今世界的美国同样如此,其经济军事实力之强,放眼地球,没有一个国家可与之抗衡,但日益强大的国力背后,有着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体系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动力,其三权分立的体系原则在当今世界诸国中,可谓执行的最为彻底,令人称道。

相比以前,现在中国的经济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但很奇怪的是,这个国家的成就和问题好像在进行赛跑一样,巨大成绩的背后,社会问题也同样突出。作为世界五大国之一,我国的法治进程举步维艰,各项法律制度并不健全,我国至今也没有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立法水平相比起历史的辉煌也略显黯淡。所以更需要进一步加强推进法制建设的力度,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修好“内功”,毕竟“内刚”才能“外强”,否则,只能是“GDP世界第二”的花架子。

明白人心里很清楚,我们不需要什么“虚荣”的好名声,什么时候我们的人均收入能达到世界第二,什么时候我国的法制健全、司法独立,让老百姓切实感受到国家进步的好处,得到百姓的认可,我们的国家才算真正崛起,才能算是完成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名声是可以买来的,但成绩都是做出来的,没有百姓的认可,就算买到“GDP世界第一”的名声,又有什么用呢?(文/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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