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说说食物过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5:52:36
前不久,家乐浓汤宝的过敏信息提示一度引起很大争议。在日常生活中,在吃了某种食物后,会出现皮疹、呼吸急促或困难、腹泻等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不良反应,专家称某些症状可能是由某种食物引起的食物过敏。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对此进行了标注。我们国家目前是如何规范“过敏信息标示”的?应如何看待商家的主动标示行为?我们邀请刘秀梅研究员予以解答。

  出场专家

  刘秀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食品安全首席专家、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

  问:您能否介绍下过敏原在国外的情况?

  答:从专业领域,我们通常讲“食物致敏原”和“食物过敏”。这是一个“因”、“果”关系。“食物致敏原”是指某些“食品”,摄入人体后可选择性激活免疫细胞,诱导机体内产生特异性抗体后,引起人的消化系统或全身性的变态反应,即“食物过敏”。

  国外对食物过敏的关注和研究已有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在食物致敏原的控制和管理方面发展最快的应该是近十年。

  问:能否举些案例来详细介绍下过敏原在这些国家的实施情况?

  答: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的是,国际最具权威性的食品标准体系是由国际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Codex。1985年就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识法典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经过4次修订,2005年发布第5版。其中,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识中,包括:含肤质蛋白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花生、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坚果类及其制品,以及高浓度的亚硝酸盐等食品和配料,都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此外,欧盟委员会指令2007 /68 /EC 欧盟关于食品标签、标注和广告的法律是2000年颁布,经多次修改,要求食品标签要提供有助于食品过敏者能够避免对某类食品产生过敏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欧盟要求标示14类致敏原,包括: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品、甲壳类动物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其制品、坚果及其制品、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 以上的制品、羽扇豆及其制品、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欧盟指令2009 /41 /EC 特别针对那些提供给麸质不耐受人群的食品,对其成分和标签方面的规定。特别明确规定,终产品中麸质含量低于100mg /kg时,食品标签上可标示为“极低量的麸质”,如果低于20mg /kg 可标示为“无麸质”。

  美国FDA于2004年颁布了《食品致敏原标识与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有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该法规中对食物致敏原的标识要求,即乳、蛋(但不包括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蛋制品)、鱼、甲壳类动物和贝类、树生坚果、含麸质的谷类、花生和大豆。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木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识具体的食品名称。对于含有未声明致敏原的产品,美国FDA 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其他,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韩国等,也都根据本国情况或国际贸易的需求对食物致敏原的标示进行了规定,但标示的主要食品种类基本一致。

  问:请您简单介绍下过敏原在中国目前的实施情况?未来发展趋势?

  答: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食品致敏原的研究、关注、管理规定,包括广大消费者的认知程度,都有极大差距。在以往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标准中,均未涉及食物致敏原,更没有强制性地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标示。2011年4月卫生部颁布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2004年版本的规定相比,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其中,在推荐标示内容部分,特别对致敏物质做了标示的详细规定。对那些食品及其制品中选用了某些可能导致人体产生过敏反应的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推荐标示的食品及食品种类包括八大类: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同时要求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的产品,也应加以提示。

  这是我国第一次明确对食物致敏问题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其内容与我前面介绍的Codex的规定一致。随着我国2011版GB7718标准于2012年4月的正式实施,所规定的八大类食品及其制品的标签将面目一新,消费者将在国内食品市场上随处可见“食物过敏”的字样。相信标准的实施也将强力推动我国各界关注有关食物致敏原及人体食物过敏的基础和应用性研究,从而进一步完善现有法规标准,更好的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

  问:目前联合利华家乐也在包装用“可能含有××”对过敏原进行标注,您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的?

  答:对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动标注“可能含有××过敏原”,是对某些可能有食物过敏体质消费者的健康保护行为,符合我国最新颁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食物致敏原标注的规定。社会各界应该关注、熟悉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法规,对企业的正确和积极的行为予以欢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