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贴机出售:再婚家庭的“公”与“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5:25:29
 昨晚看央视《道德观察》栏目,说的是一件关于继父与继女之间的财产纠纷案件。事情原委是这样的:

         徐某(男)与金某(女)重组家庭,当时徐某有儿子十九岁,金某有女儿十四岁。金某自有住房两处,徐某自有住房一处,金某已患乳腺癌两年。婚姻存续了十年,直到金某去世。十年间,家庭财政由金某掌管,金女长大成人并出嫁。夫妻俩的三处房产,早早地徐某卖掉了自有住房,钱款用于重新修建一处新房(位于高×街),并且新房作为游戏室用房,夫妻一起开办游戏室。

         后金某在最后病情加重时,不告知徐的情况下,私自出卖金某婚前的两处住房的其中一处,获得房款一半用于自己治病,一半给女儿买了大额保险。当徐某得知时,徐某很心凉。

        金某死后,金女要求遗产,提交法院一份代书遗书,遗书内容是把属于金某的所有财产(婚前婚后)都由金女继承,徐某及其儿子未得一分一毫。遗产包括三项:金某未出卖的婚前房屋一处;与徐某共同房产(高×街处)的一半;徐某儿子借款四万八千元的一半(二万四千元)。法院一审判决遗书有效,金女获得遗产。共同房产的一半,按6万元折算,徐应付款于金女。徐某不服,二审改判,徐应付金女3万元。金女自愿放弃对哥哥的二万四千元债权。

        很明显,家庭中的财产纠纷是法院难断的家务事。从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金某真是处心积虑为女儿谋财。徐某的房产卖了,不动产变成了动产,再转变成夫妻共有房产。这一过程就等于金某分了一半徐某的房产,而金某自己的房产却不卖,依然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全部由女儿继承。

       再从家庭开销来看,金女十四岁,徐子十九岁,长大成人的过程中,当然是金女需要的抚养费多。徐子成人后需用款是借的,因此有了四万八千元的借条。而金女出嫁等用钱都是给的,没有借条。其他的开支,我猜测,金某治病多年,花费的钱财一定比徐某生活中花费的多出许多吧?

         直到临死,金某也不愿给徐某留下一分一毫的钱财。治病需要钱,偷偷卖了一处房产,用不完的钱全部给女儿买了大额保险。自己病重也不愿意把财产交由徐某打理,偷偷卖房得到的钱也不给徐某支配。她留下的遗书,是在徐某不知情,却请了代书人,并两个证明人的情况下写的,因此法院认定有效。

         徐某的这一切损失,都因为徐某爱上了金某,不顾朋友的反对娶了她,并且把家庭财政大权交于金某。直到金女亮出遗书,徐某才如梦方醒,只能感叹一句:“十年夫妻虽不算长也不算短了,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

        再婚,还有爱情么?人都是自私的。自己的孩子,与对方没有血缘关系,在家庭资源的分配中,是不是掌握财政大权都会偏向自己的孩子?如果不偏向自己的孩子,那需要有无私的公正的有良心的品格。人到中年寻找另一半,总有些心急,总有些将就的心态,或者中年的人想要欺骗的话,比年轻时更有经验?要考察清楚对方的人品,真是不容易。

        重组家庭,没有爱情的“合作”关系,谁算计谁?或者双方都在算计,在算计中维持平衡?(原文写于20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