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体检需要空腹吗:离婚与再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9:37:00
 

离婚与再婚

基督徒对离婚与再婚的价值观婚姻学者预测在21世纪中,一辈子只结一次婚的人可能会成为少数。换句话说,离婚与再婚将是一个极难逆转的趋势。基督教会处在这个大环境中,教徒也难免会反应出此种社会现象。有的在信主前就已经结过婚,有的则是在信主之后才离婚,而这两类人在教会中都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基督徒能不能离婚?在什么情况下可离婚?离了婚以后能不能再结婚?若要再婚,其婚礼该如何举行?再婚的人在教会中能参与哪些服事?」等问题摆在了基督徒面前。一般学者认为圣经中与离婚、再婚相关的经文主要集中在创世纪第二章二十四节;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一至四节;玛拉基书第二章六至十六节;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十九章三至十二节;马可福音第十章二至十二节;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节;罗马书第七章一至六节和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十至十五节、二十七至二十八节等。圣经学者对相关经文的诠释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一、不可离婚,也不可再婚;二、可以离婚但不可再婚;三、因为淫乱和离弃的缘故,可以离婚与再婚;四、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离婚和再婚。华人基督徒多半很单纯地以主耶稣所提的「淫乱」对保罗所提「离弃」二者作为可以离婚与再婚的根据。只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的原因往往不是那么单纯,而多数的教会也缺乏明确的原则,因而在处理相关的问题时,产生了许多的困扰与伤害。在后续的发展中,主张「可以离婚但不可再婚」主要代表人物威廉·赫思,本着「两恶取其轻」的原则,改变立场,接受在配偶持续淫乱、虐待以及乱伦等情况下可以离婚与再婚。从九十年代以来,福音派的主要圣经注释书中马太、马可、路加三本福音书和哥林多前书对圣经中离婚与再婚经文的诠释,至少有以下八个值得注意的发展:一、根据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一至四节,认定至少从摩西的时代起,离婚与再婚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摩西在律法中有此定规的目的有三:首先,避免让「不合宜的事」污染婚姻关系的神圣;其次,保护妇女免被丈夫无故离弃;再次,提供离婚妇人证明文件免被视为娼妓或离家出走、不守妇道的女人。二、在第一世纪犹太人的社会里,婚姻仍是女人的主要归宿,因此离了婚的妇人,多数会再婚,也不算犯淫乱罪。然而人却认定在婚姻中只要有「不合宜的事」,那么离婚不但是合法的,也是必须的。因此当时犹太拉比中的撒买学派和希利学派的主要争论不是「能不能离婚」而是「在什么条件下离婚」。前者认为「不合宜的事」只指「在婚姻上的不忠」,而后者则连妻子不照着丈夫指示的方向走等都构成离婚的理由。当时男人把妻子当成财产一样,随便更换,女人虽然几乎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但却可能故意做一些事情,激其丈夫和她离婚,以致她能再和别人结婚。而在同一个时代的希腊和罗马社会里,离婚更是轻而易举的事,无论是丈夫或妻子藉着分居而造成离婚的事实,都与法庭无关,但孩子归丈夫,而妻子得以保有嫁妆,以致当时多数的家庭属同父异母的家庭。三、就主耶稣在各福音书中有关离婚教导的表面差异,学者试着从下列几个途径去解决:(一)主耶稣在福音书上讲论有关离婚与再婚的经文的教导(参太5:31、32,19:3-12;可10:1-12),有如十诫般的律法原则,而非法律的施行条例,在应用时需要加以界定。此外,这些教导用的是夸张法,直指神原有的心意和律法的基本精义,凸显婚姻的神圣与永久性。它不能照字面的意义采纳,需视实际的案例而定,但其重点一定不能失去,为的是要迫使我们改变思想和行为。(二)耶稣拒绝从律法的层次来看离婚,因此既没有支援希利学派从容离婚,也没有赞同撒买学派仅许可在配偶犯淫乱时必须离婚。耶稣直指起初神设立婚姻时的心意,强调在天国的伦理里,婚姻诚然是永久而不可分的,绝无例外可言。然而我们现今处在一个天国固然已经临到、但尚未全然实现的世代,人心仍然像摩西与耶稣的时代一般刚硬,因而离婚与再婚的现象仍不可避免。这才会有马太福音第五章三十一至三十二节和十九章三至十二节中,许可因淫乱的理由而离婚的例外。(三)就经文的背景而言,马可福音和路加福音的记载都很绝,毫无离婚的可能。在马可福音第十章一至十二节,主耶稣是在回应那些曲解圣经,且存心想用离婚问题来陷害他的法利赛人。他们的问题是「能不能离婚」,主耶稣就以摩西律法的真意和神起初的心意回答他们,而没有谈到「在什么情况下可离婚」。主耶稣也不是在回应那些在痛苦婚姻中挣扎的人。他对后者的回应可能比较像对那在行淫被抓的妇女(参约7:53,8:11)以及那位有五个丈夫的井旁妇女的回答一般(参约4:4—29)。而对那些另结新欢,为再婚而离婚的人,主耶稣在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十八节的回应:「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奸淫。」耶稣强调纵使他们用的是社会所许可离婚与再婚的途径,但在神的心目中仍算是淫乱。四、保罗并不认为主耶稣对离婚与再娶的教导是包括了所有情况的律法定规,否则他不会自由地再增加「离弃」这个因素。因此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十至十五节延续主耶稣对离婚的教导,一方面肯定婚姻的永久性,要基督徒努力维护婚姻,此时和睦的原则重于不离婚的原则,「就由他去吧」。至于再婚的可能,学者指出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七章十五节所说的「不必拘束」,用在当时犹太人的离婚文件中,表示可自由再婚。相似的,哥林多前书第七章二十七至二十八节:「你没有妻子缠着呢」意指曾经结婚,但如今可能「离婚」或「丧偶」的情况。对这样的基督徒,保罗说:「(你)就不要求妻子,(但)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显然,在每一个个案里,如果离婚的理由可以被接纳,那么再婚的可能也就被许可了。五、我们可将主耶稣许可「因淫乱而离婚」的例外,连同保罗许可「因不信的丈夫离弃而离婚」的例外,回归到婚约中的两个主要部分:「二人成为一体」的性亲密关系,以及在「离开与联合」中所表达的忠诚与委身。显然,对婚姻的不忠破坏了夫妻一体的关系,而离弃则否定了对婚姻的委身。六、布隆伯格根据创世纪第二章二十四节进一步提出,「淫乱」与「离弃」这两个行为的共同点是,在正式离婚生效以前,它们都已经摧毁了婚姻的实质。他从而提醒我们小心避免把圣经表面字句当成律法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或不可以离婚,而应当在竭尽所能来维护婚姻的大前提下,本着相同的原则,依每一个个案的情况来考量离婚的可能。哈格纳在诠释马太福音第十九章三至十二节时亦强调:「惟有不当的圣经盲从主义才会坚持勉强将新约伦理的理想用来残忍而狠心的态度把这段经文的教导当成律法的条例来执行」。基督教伦理学者斯坦利·格伦斯从福音派信仰的角度来看如何决定离婚与再婚的问题时指出:配偶虽然没有犯淫乱或离弃的罪,却以不变应万变,没有任何用心营建婚姻的意愿与行动,持续地在物质、身体与精神上虐待另一方,染上酗酒、赌博、吸毒和色情等恶瘾而不肯悔改治疗时,无辜的一方在竭尽所能而无济于事之后,为了个人与子女的福祉,未尝不能考虑离婚与再婚。我们的目的当然不是要为离婚大开方便之门,但是如果我们拒绝以此原则来考虑任何例外的情况,结果可能会造成身心更大的创伤。针对此点,安得列亚斯·科斯坦伯杰则按着马太福音十八章十五至十七节的原则谨慎使用。七、当今教会的重点要摆在预防、教导、强化与挽回婚姻关系:神的标准从不改变,而教会必须强调预防与教育。人难免会有软弱跌倒的时候,基督徒不因为配偶犯了淫乱或离弃的罪,就以为必须离婚,而愿竭尽所能来使婚姻恢复健康的光景。这对受了伤且失去信任的受害者而言,当然不容易。然而耶稣所宣告的国度生活正是医治与恢复的源头,把圣灵更新的力量带入基督群体中所有的关系。不论离婚的理由是否合乎圣经原则,它都是罪,却不是一个不可饶恕的罪。一旦离婚成为事实,就要开始挽回之道。八、英国学者大卫·英斯通——布鲁尔对这个主题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新亮光。英斯通——布鲁尔认为,与当时拉比的教导比起来,耶稣对婚烟的教导有六大独特的重点:1.婚姻应是一夫一妻制——这有别于当时仍被许可的一夫多妻制。2.虽然当时大多数人随从希利学派而对申命记第二十四章一节作最宽恕的解释,许可男人以任何理由离婚,主耶稣却根据创世记第二章二十四节,强调婚姻乃一生之久,人不可分开。3.当时的拉比认定若配偶有淫乱的嫌疑或事实,离婚乃是必须的。但耶稣却认为即便如此,离婚并不是强制的。4.当配偶硬着心而持续不忠或不肯履行供应衣食和同居的义务(参出21:10、11)时,离婚是被许可的。5.婚烟不是必须的,因此不生育也不构成离婚的理由——对当时的犹太男人而言,「生养众多」的命令使得不生育构成离婚的理由,耶稣却教导人可为天国的缘故而守独身(参太19:10-12),因此结婚与生育不再是必须的。6.撒买学派虽然对离婚的定规比希利学派严谨,却接受后者为法庭的裁决。换句话说,只要希利法庭判决离婚生效,不管是根据什么理由,撒买学派的人都接受。然而耶稣却坚持:「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若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19:9) 显然,对基督徒而言,晚近福音派学者对相关经文的诠释颇有兼顾「恩典」与「真理」的倾向。当我们面对陷在婚姻痛苦中、面临离婚的挣扎而真心愿意顺服圣经教导的基督徒时,我们当鼓励他们,本着神起初对婚姻的心意,用实际的行动表明他们愿意沟通、改变、解决问题、挽回与复合(参何14:1-4)。如果他们在物质与情感上长期地受到配偶亏待,对方又以不变应万变或毫无复合的意愿或行动,以致这些弟兄姐妹定意离婚时(参何14:9),我们当本着接纳而不论断的心态,陪伴他们渡过这艰苦的阶段,以免造成二度伤害。我们大可不必担心这会导致更多的离婚现象。当今大多数的离婚,特别是基督徒的离婚,十之八九原是可以避免的。然而更重要的是,一个重生得救的基督徒,经历了基督完全的接纳、饶恕与大爱,明白了神对婚姻的心意后,自然愿意在基督的恩典里,靠着圣灵的大能大力,竭力照着圣经的教导去建造、保守与挽回自己的婚姻。每一家教会与基督徒,特别是那些坚决反对离婚与再婚的教会与基督徒,应当用具体的行动,在婚前、婚后的教导与协谈上尽上更多的心力。教会对离婚的预防为了力挽离婚的狂澜,教会的对策绝对不能够只是一味地批评指责,而应当积极地预防。离婚的决定常是日积月累的结果,且早有蛛丝马迹可循。婚姻学者发现一九八〇至一九九二年间,美国离婚的夫妻中,有严重冲突的不及三分之一,换言之,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若尽早介入,都有挽回的机会。就此而言,教会大致可采取下列的行动:一、教会本身对于婚姻当有清楚的信念,对如何处理与婚姻相关的问题(如同居、虐待配偶、离婚、堕胎和再婚等),亦当有清楚的原则。二、教会应藉着讲台的教导、退修会的节目设计、主日学课程、图书室内书籍、录音带与录影带的供应等,多帮助弟兄姐妹对如何经营合神心意的婚姻和如何处理难免的婚姻危机有一定认识。三、提供婚前辅导:由于绝大多数婚姻问题的根源在婚前就已经存在。在这些婚姻婚前教育及辅导中不但可以呈现出来,还有机会修正超越,这显然是对婚后夫妻关系的最佳投资,也是减少基督徒离婚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四、同时辅导训练:目前许多教会都有系统地提供门徒训练。这些信心和爱心有根基的弟兄姐妹,若能再受一些同时辅导的训练,必可扩大接触面,有效地在弟兄姐妹的婚姻问题严重以前,防止其恶化,减少其伤害,帮助他们和好。五、积极发展「夫妻成长」的事工:利用许多教会现有的夫妇小组,鼓励他们定期以经验性学习的方式,在小组当中,花一点时间查考与婚姻相关的经文,提供夫妻面对面沟通分享的机会,并鼓励大家在小组当中互相分享、扶持。这种自发式的分享,一方面提供夫妻成长的好榜样,另一方面也让弟兄姐妹深入相交,彼此可以切实代祷扶持、互担重担。应特别注意的是,弟兄姐妹应本着爱心,不把他人分享的婚姻难处当作闲谈的好材料,到处宣传。六、教导弟兄:一般的弟兄比较缺乏好男人、好丈夫、好父亲的榜样,也比较缺乏这方面的学习。然而他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都扮演极关键的角色。教导的主题包括合神心意的丈夫、认识自己的妻子、沟通、性、饶恕、解决冲突、重建信任、家庭祭坛、设定健康的家庭步调与付诸行动等。教会对离婚者的辅导教会对信徒婚姻最主要的责任在于积极地从事婚前与婚后教导,并促进它不断地增长。近年来随着婚姻危机的严重,也随着风气的开放,许多有难处的基督徒夫妻迟早会寻求帮助。他们求助的对象可能是较亲密的弟兄姐妹、教会牧者或外面的专业辅导。显然地,光是靠牧者的辅导,恐怕会有分身乏术、顾此失彼之虑。长远来说,预防远胜于治疗。离婚、再婚以及一般的婚姻辅导不是教会婚姻事工的主轴,但它仍是一个必须面对的事实,也是一个我们帮助信徒经历神的恩典慈爱的机会。一个从事基督徒婚姻辅导的人,不论其所受辅导技巧的训练是属于哪一种派别,都当以圣经的婚姻与家庭观为其基本的价值。我们纵使现今对神的话语有不同的领受,然而当神话语的精意越多向我们显明的时候,我们的价值观势必跟着调整。在这些大前提下,我们来谈教会中的婚姻辅导事工:一、尽量与双方交谈:在辅导一对濒临婚姻破裂的基督徒夫妻时,辅导者为了避免根据所听到的片面之词下结论,应当尽量找机会与双方交谈,一方面全面评估造成今日婚姻光景的因素,一方面也探索双方是否仍有任何挽回婚烟的意愿。如果辅导者不能与双方交谈,需要告诉受辅导者,我们所得的结论与建议是根据其认知推论的结果,不一定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二、鼓励基督徒尽己责:通常我们努力帮助基督徒夫妻看清自己在婚姻中当负的责任,靠着神的恩典,按着主的教训,认罪悔改,竭尽所能,调整自己,纵使配偶的眼中真的有梁木,而受辅导者的眼中只有刺,他也都应该先主动除掉自己眼中的刺,且善尽自己身为配偶的本分。受辅导者如此行,是给彼此最大的机会,重建合神心意的婚姻。在一些牵涉到夫妻之间有重大差异而无法和睦相处的个案中,我们除了鼓励受辅导者善尽己责,也要祷告交托、忍耐等候。感谢神,笔者亲眼见证一些基督徒的夫妻在此原则下,终得恢复夫妻的关系。三、谅解而不论断:如果受辅导者在这些原则下,努力了一段相当的时间以后,配偶仍然以不变应万变,使其身心灵都无法再承担下去而认真考虑离婚时,我们可以下列的立场来回应:「你知道圣经的教导,我也能见证你这些日子来确实是尽了心力。如今,如果你不能再忍受下去而有意离婚,你知道将来会单独来到神的面前向他交账。我接纳你,我也不论断你。你如此行,多少会受到一些批评与拒绝,请你先有心理准备,并且存宽容的心,免得再度受到伤害。」四、成立单亲团契:教会有一些丧偶或离婚者,他们的需要是一般团契所难满足的。一些较大的美国教会都有单亲或单身的团契来服事他们。华人教会及信徒比较保守,尚未达此阶段。但如何在教会内服事他们,或联合其他华人教会,让这些背景相似的基督徒彼此有相交的机会,是我们应当认真考虑的。「是否再婚」与「何时再婚」一般而言,离婚者虽然曾经在婚姻关系中受到伤害,然而其再婚的可能是很高的。在美国四分之三离婚的男性和三分之二离婚的女性迟早会再婚。根据上述有关离婚与再婚经文的诠释,以及「那人独居不好」(创2:18),「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7:15),「你若(再)娶妻,并不是犯罪」(林前7:28)等原则,教会可考虑就信徒再婚的问题持下列的立场:一、离婚是我们基督徒的最后选择,难免会发生。所有离婚者都应自省、认罪、悔改、饶恕以及寻求婚姻复和的可能。那些理由不充分但却坚持离婚的信徒,教会当有纪律处置,包括暂停事奉和领圣餐。二、初离婚者,应当先寻求在主里疗伤止痛和自我的成长,安静等候,避免在感情上即刻有新的发展。三、对于计划再婚的基督徒,当尽量寻求婚前辅导,查验当事人是否已处理好过去的包袱、彼此的期望是否实际,以及对基督徒姻亲的认知等。四、对于已离过婚而决定再婚的基督徒,若是他们能持慎重的态度,也尽了上述诸般的义,教会应当能接纳他们,约翰·斯托得就教会为再婚者举行婚礼所提供的具体建议值得我们参考:首先强调福音的救赎性,容许在教会再婚;其次,在举行婚礼前,牧者需先确定此次再婚乃属于圣经所允许的范围;第三,再婚者要能衷心接受婚姻为终身结合的理想;第四,在举行婚礼的过程中,需要加上管教与悔改的成分,宣告离婚乃是破坏了神对婚姻的理想。结语对二十一世纪普世华人教会而言,「离婚与再婚」可以算是一个相当普遍而棘手的实际问题。多年来,笔者有幸在华人众教会间从事基督徒婚姻教导与辅导的事工,陪伴许多弟兄姐妹走过婚姻低谷。他们的问题可能是外遇、殴打、个性极端的不合、原生家庭的缠累、教养观的重大差异或姻亲之间的难处。这些弟兄姐妹可能是立刻的,或者需要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婚姻的问题上挣扎、努力。然而,因着圣灵的工作、圣经真理的教导和弟兄姐妹的解决而关系恢复,也有可能一方仍是心底刚硬,以致于不得不分开,但他们对神、对人心中总是可以坦然、无亏。本文特别将晚近福音派圣经学者,特别是英斯通·布鲁尔,对相关经文的研究,作了一个扼要的介绍,供华人基督徒省思。纵使我们的偏爱与信念有所不同,我们仍然可以用谦卑的态度彼此倾听学习,不断地与神的话语摔跤,直到我们被神的话语所折服。我们更可以同心一起从事预防、教导与建造的事工,把基督徒离婚与再婚的比率减到最低。愿圣灵亲自带领我们,超越自我的偏见、人为的扭曲和文化的局限,进入真理的实际。更愿主使我们成为和平之子,在这末后的日子,使丈夫的心转向妻子,妻子的心转向丈夫。(编者按:本文略有删减,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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