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线接头图片:不服年票处罚 东莞一律师状告交通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23:32:03
不服年票处罚 东莞一律师状告交通局2011-08-24 07:25   南方报网—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书龙 刘进)货运公司不服年票处罚状告交通运输局一案刚刚开庭审理(详见本报8月19日《东莞观察》AII02版),昨日,东莞律师易刚(化名)亦因同样理由将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

此前,易刚因不服年票处罚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8月22日,行政复议结果认定,维持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决定。易刚对此结果不服,于昨日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此案。

行政复议维持处罚决定

易刚长期关注东莞的年票制,认为该制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他本人因此一直拒绝缴纳年票费。

今年4月,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对易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有“逃缴公路通行费1600元人民币的行为”,责令易刚补缴,并另行缴纳1600元的罚款。易刚随后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中,易刚认为,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第二款规定,“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他因此有权拒绝缴纳强制征收的路桥年票费。

易刚还认为,“公路规费”必须是“所有车辆通过时都要按规定缴纳通行费和过渡费”,不通过不收费,而交通运输局并无证据证明易刚开车通过收费路段,因此处罚证据不足。

此外,易刚还认为,由于路桥年票费的征收主体路桥收费所并非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属于非法收费单位,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也不具备合法性。

对此,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东莞年票制具备合法依据,凡在东莞登记注册的车辆都应缴纳年票费,易刚未缴纳2009年和2010年的年票费,违反了相关规定,而路桥收费所亦合法地承担了征收路桥费的职责,其出示的证据合法有效。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交通运输局的处罚决定。

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易刚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花大力气去描述年票如何合法的问题,但拒绝回应拒缴年票是否属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授予的法定权利,对于“逃缴年票的逃缴行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的质疑也未作回应。

诉讼专议行政处罚

昨日,易刚向市第一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起诉状中,易刚没有讨论年票制是否合理或合法的问题,而将重点放在认定行政处罚不合法上。

易刚除了重申行政复议中的观点外,再次对年票费的征收主体提出质疑。易刚认为,按照法规,东莞“公路规费”的征收主体只能是“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公路管理局和东莞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但路桥收费所隶属于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该公司在1995年重组时曾是直属市政府领导的事业单位,但在2006年改制为内资企业法人,并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该企业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主管部门没有任何关系,其作为征收主体应受到查处。

此外,易刚还认为,由于在行政处罚的听证过程中,部分听证人员不具备听证资格,因此行政处罚存在程序违法。

按照相关法规,听证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在此前的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已承认有3名听证人员的执法证已经超期,但认为这三人具备听证所需的法律知识,因此认定其具备听证资格。易刚对此认定结果表示无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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