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式眼妆视频:公安厅副厅长若有私生子,绝非仅仅只是私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3:16:08

公安厅副厅长若有私生子,绝非仅仅只是私事!

 

 

 

苏楠是否为苏浩私生子?昨日下午,新快报记者电话联系上了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杨司表示:“苏浩是否有私生子,这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摘要自2011年9月11日《凤凰网》)

有网友在博客中爆料,直指“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参与打人的奥迪车司机苏楠有可能系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非婚所生之子。

就此事有记者电话联系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厅长大人居然对记者表示,“苏浩是否有私生子,这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

瞧这话说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想必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应该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吧,如果是中共党员,他必须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苏浩作为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他当然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所以他必须遵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如果苏浩真有私生子,显然是分别违背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必须受到党纪政纪的惩处。

可是,面对记者的询问,我们的杨司同志居然表示苏浩是否有私生子,那是他个人的私事。不知此厅长大人是否认真学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抑或把这两个条例不当回事,看做是一种摆设?

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是引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特殊群体,在整个社会中起着引领和表率作用。因为其特殊性,党和政府当然会对这两个群体做出有别于一般群众的更高标准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实施,就是党和政府高标准要求这两个群体的重要体现之一。

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是极其重要的领导岗位,正所谓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身处这样一种重要领导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在遵守社会公德上,理应时时处处身先示范,做表率。

如果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苏浩同志有私生子,这是一种严重践踏社会公德、违背党纪政纪、生活腐化堕落的表现,这是一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从广义上而言,也是一种腐败行为,必须接受社会公众的谴责和批评,接受党纪政纪的处分。

大家都知道,当今社会大凡贪官95%以上的都有玩弄女人、生活腐化堕落的一面,反而言之,喜欢玩弄女人、生活腐化堕落的官员,大多都有贪污受贿的腐败行为,从反腐的角度来说,官方更应该严查,此副厅长是否有私生子。

这样一种浅显的道理难道我们的厅长大人杨司不明白?不知其是真不明白,还是装不明白?抑或对领导干部生活腐化堕落现象根本就不当回事?

也许是不当回事吧。看看当今,那么多贪官污吏们荒淫无耻,生活腐化堕落,可有几人因此而受到惩处?

也许就是某些领导大人认为生活腐化堕落是私事,不必管理,才导致越来越多的贪官污吏在荒淫的道路上越来越贪婪,越来越放肆,越来越无耻。

(2011年9月11日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