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马油:网易解读:吴英无罪,罪在金融管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6:35:00
浙江女富豪吴英的命运注定多舛。2007年,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拘,又因集资诈骗罪被一审判处死刑。到现在,“吴英案”二审已开庭四个月,早过了判决期限,却迟迟没有结果。吴英真的罪已至死吗?[详细]
吴英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集资诈骗
吴英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中国刑法第176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有三个特点:一、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或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二、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三、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比如发放贷款等。
关于高利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吴英虽然存在提高利率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还构不成犯罪。
对于向公众吸收资金,所谓“公众”,即意指不特定的、社会上的大多数人。而据目前已调查出来的结果显示,吴英从林卫平、杨志昂、杨卫陵、杨卫江、龚益峰等人处借贷款项,均为一对一的定向借款,双方以契约为依据约定借还款的细则。专门从事民间拆借的林卫平等人或许存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吴英显然不是。
关于第三点,不同于林卫平等吸收存款后放贷,从中赚取息差的行为,吴英的借款多用来发展实业。吴英2006年筹得款项后,购买房产(多为沿街商铺)、创办连锁酒店,打造“本色”一条街,并没有用借来的钱发放贷款,谈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吴英同样也没有进行所谓的“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的三个特点:其一、必须是非法集资;其二、必须是诈骗的目的;其三、向公众集资。
关于第一点,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就构成了集资诈骗。可见,“集资诈骗罪”是“非法吸引公众存款罪”的“严重版”。
关于第二点,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然而吴英是将集资款用于归还本色集团经营所欠债务,并没有虚构集资用途,也没有编造虚假证明文件,并不构成诈骗。关于第三点,吴英也没有向公众集资,这一点与上文所说其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理由一致。
吴英的借款多用来发展实业,并没有再房贷赚取息差的行为,谈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如果吴英有罪,那么我国大量的民间融资都有罪
中国现行的金融垄断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禁止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而改革开放至今,民间借贷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2008年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算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民间借贷,但同时也“锯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该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能贷款,不能吸收存款,这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中面临严重的资金不足。
然而拥有合法地位的国有银行,出于金融机构的自利本性和对风险的控制,主要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个人,很难从银行贷到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张承惠根据自己的调研结果表示,2009年中国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比重只有10%左右,而且几乎都是一年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国有金融机构“歧视”民营企业,而民间借贷的发展又受到政策限制,中小企业长期深陷融资难题,中国现行的金融垄断已经严重阻碍的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民间高利贷是“存在即有其合理性”
在民营企业强烈的资金需求驱动之下,江浙地区诞生了蓬勃的民间借贷市场,并已经拥有了比较成熟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像吴英这样的,建立在古老的熟人社会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在江浙一带相当普遍。
而在全国范围内,据央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披露,当前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的比重达到5.6%。同时,随着央行不断冻结资金,缩减信贷规模,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被挤压,致使更多的人转而投向了“地下钱庄”。因为需求旺盛,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以鄂尔多斯为例,其民间借贷贷出资金利率月息可达3.5%至7%不等。
“地下融资”在缺乏合法身份、承担政策风险的前提下,仍然能发展至如此规模,并且有关部门屡禁不绝,洽洽印证了“存在即有其合理性”:民营企业对于资金的强烈需求,和当前金融垄断的不合理。因此,不该让民间合理的融资需求始终处于灰色地带,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
像吴英这样的,建立在古老的熟人社会基础上的民间借贷,在江浙一带相当普遍。
放开民间融资,让吴英们别再成为金融管制的牺牲品
放开民间融资,未必会扰乱金融秩序
刑法第176条把“扰乱金融秩序”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就国家利益而言,金融秩序固然重要,但是我们要建立和维护的金融秩序,应当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况且民间融资古已有之,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成熟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度,未必会扰乱金融秩序。
经济学家许小年曾说,大银行决定在给企业放贷的时候要看三张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而对于众多没有“三张表”的中小民企,民间借贷机构在实践中总结出用“电表、水表和出口海关的报关表”来衡量企业状况的“土办法”。
同时,因为不少民间融资是建立在熟人社会,民间借贷机构可以拥有更多的信息渠道,更仔细的了解到贷款人的真实情况,也可以控制金融借贷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贷款风险。
保障吴英的权利就是保障我们自己的权利
严格来说,吴英即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存在“集资诈骗”,她只是参与了“民间借贷”而已。而她之所以深陷囹圄,并被一审判处死刑,就是因为“民间借贷”的灰色身份,徘徊于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缘,令吴英的融资行为得不到法律保护。既然得不到法律保护,便是“说黑即是黑”。
浙江东阳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向亲戚、朋友、同事等吸纳资金,同时对朋友介绍的人的资金也不排斥”,“且公众也包括亲友、同事等,足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故意”。
见微知著,如果民间融资合法化再不启动,不排除会有其它的民营企业家“被非法融资”,而“吴英案”对民间借贷边界的界定,也将关系到民间融资的未来。可以说,保障吴英的权利就是保障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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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古已有之,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合理、成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制,未必会扰乱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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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无罪,罪在金融管制。保障吴英的权利就是保障我们每一个人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