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购物必买清单2016:坑妻害夫有高招 新婚姻法帮你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6:58:34

坑妻害夫有高招 新婚姻法帮你捞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重新定义的房产分割原则,我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些坑害自己配偶并使自己得利高招损招。这些招数很缺德,但我依然要向大家介绍这些招数,目的是为让大家多多实践,以便更早的让这部法律声名狼藉,恶贯满盈,使其尽早的退出历史舞台。这叫以毒攻毒,欲擒故纵!希望因此受损各位朋友,特别是女性朋友不要恨我。罪不在我而在法。


  
  损招1 房产登记有我没他/她
  房产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的,虽然不是百分之百的归一人所有,但《解释三》首次提出了多种归一方所有的情形。再考虑到想要证明自己家庭的情况不属于新的司法解释所列举的状况,举证非常困难,因此有理由相信,在绝大多是情况下,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房子的产权就是谁的。
  因此,在房产登记中,想方设法只写自己的名字而不写配偶的名字,将为您带来巨大的收益以及婚姻主导权。如果对方不懂法,也没听说过《解释三》,骗哄对方只登记自己的名字应当不太困难,在农村尤其如此。
  
  损招2 父母在明自己在暗
  按照《解释三》,在房产分割时,不论夫妻二人共同承担了多少房款,只要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出资,则必须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比如,双方父母共同支付首付20万,一方出18万,一方出2万,夫妻共同偿还贷款40万及贷款利息。那么,虽然房款的绝大部分实际上是由夫妻共同承担的,但在房产分割时,只能是一方得9份(18万方),一方只得1份(2万方)。
  很显然,自己出资再多也不会增加自己的财产权益。但是,如果暗中将自己的收入交给自己的父母,之后再由自己的父母为双方买房出资,那么自己就能获得更大的财产权益。而且自己父母出资的比例越大,自己将来享有的权益也越大。虽然是同样的钱,只不过是导了一手,但性质却发生了变化。
  充分利用这条规则,坑死对方也不犯法。
  
  损招3 婚前按揭婚后还贷
  按照《解释三》,婚前按揭,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只归婚前按揭一方所有。利用这条规则,可以首先按揭买房,再通过婚姻关系将债务负担转嫁给自己的配偶——转嫁部分多多益善,之后自己就可以坐收渔利,坐享原始股的特权了。
  婚前按揭买房,婚后与配偶共同还贷,实际上就是让自己的配偶为自己的单方财产无偿打工。虽然他/她出的钱或出的力不一定比你少,但你始终是股东,而他/她永远是长工。
  所以,如果双方想要结婚了,自己就该赶紧出手在婚前按揭,这样对自己较为有利。不过也要小心弄巧成拙:如果对方跟您使用同样的招数,或者看你买单独按揭买房了又不跟您结婚了,那你可就惨了!话说回来,一方也可以用类似的反制手段来惩罚精心算计自己的另一方。
  
  损招4 多出首付少出月供
  《解释三》还隐含的确立了另外一条原则:即谁出首付,谁拥有产权;谁首付出的多,谁享有产权多。如果首付是由一方父母出的,且房产证上只有该方的名字,那么该方拥有全部产权就是板上钉钉了,不论婚后其配偶为了偿还房贷而付出多少。
  如果配偶收入不低但积蓄很少,而自己家庭有一定的积蓄,则可以利用上述规则使出一个缺了八辈子德的损招:即与对方协商由自己父母支付首付或多付首付,而由对方偿还月供或多还月供。这样一来,虽然对方的实际支出可能要比你大几倍,但房子最后却是你的而一点也不是他/她的。
  事实上,一方出首付,一方出月供,这正是很多家庭的现实情况。不过这么做在以前也算不上缺德,因为先前没有这么缺德的司法解释。
  
  损招5 多出月供少出生活
  《解释三》剥夺了参与还贷的一方财产权利,代之以获得一定补偿的权利。正是由于补偿原则的存在,使夫妻之间也必须斤斤计较哪一分钱是花你的,哪一分钱是花我的。
  比如,丈夫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家庭支出中,月供和生活费用同为每月2000元,而且夫妻每月也各自为家庭支出2000元。那么,如果是用丈夫的支出来偿还月供,用妻子的支出来付生活费,那么离婚时妻子就什么补偿也得不到,因为她没有参与共同还贷;反之,妻子就可以算做是参与了共同还贷,因此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如果婚前按揭买房一方早就做好了让配偶净身出户的打算,就可以要求将自己的支出用于还贷,而由配偶承担生活消费;同样,如果另一方想要反制,也必须采用完全相同的手段。同样的钱,用于消费的就算没了,用于投资的还有可能找回来。
  唉,不是我想算计,是《解释三》逼我算计。婚姻变成了投资,还能是个啥味道呢?


  
  损招6 给自己的父母买房
  按照《解释三》,夫妻用共同财产为一方父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只能认定为一方财产,而另一方的出资只能作为前者的债务处理。
  从物权的角度看,上述规定并无不合理之处。因为理论上说,给一方父母买房实际上就是对一方父母的赠与,赠与方甚至无权要求任何返还。但是,如果一方利用这一点,先以孝道为名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父母买房,之后再要求与配偶离婚,就形成了事实上的财产转移,而且合理合法还合乎“道义”。虽然其配偶理论上可以追索债务,但却可能遭遇各种法律障碍。
  首先,如果为一方父母购买房产用光了夫妻积蓄,那么债务人就失去了偿债能力,债权人的权利只能打了水漂。而债务人的父母与债务人是不同的法人,没有偿债义务。
  另外,夫妻之间的债务究竟是何时产生的,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认定债务在为债务人父母买房时产生的,那么由于债务的法律追溯期仅为两年,因此,债务人只要将离婚时间拖延到买房的两年以后就可以自然的把债务给赖掉了。
  以孝顺的名义为自己父母买房实在是一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高招,也是名善实恶损招。只可惜,《解释三》公然为这种损招开了绿灯。
  补充一句,如果房产升值了,债务不会增加。如果房产贬值了,债务也不会减少。
  
  最后,请牢记,想要破解损招,维护自己的权益,唯一的方法,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必须确保自己的名字也要写在房产证上。
  在以前,写自己的名字、写配偶的名字或者是写双方的名字,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但《解释三》让一切在一夜之间都不再一样了。善良的人们必须小心了。由于信任以往的司法体系而已经被《解释三》损害了利益的朋友们,我实在无招相助,你们恐怕只能去起诉最高法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