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硅水凝胶美瞳:浅析企业终止清算所得税处理的一般步骤和方a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1:44:26

企业终止企业所得税将不在延续,也随着终止。所得税处理最终也进入清算阶段。

一、清算条件确认:

财税〔2009〕60 号第二条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清算所得税处理实务中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1、确定经营期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说从当年的1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日为清算年度经营期。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结算税款。这里的所得税处理和企业持续经营期间是一样的,只是时间有所不同而已。

2、确定清算期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的清算期应是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到企业注销登记日之前应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期间不是企业正常的持续经营期间,已经不再符合会计核算的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和纳税主体的资格全部终止,所得税处理也和经营期间有根本的不同。清算期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所有资产都要视同出售,负债则要全部清偿。具体公式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依法弥补亏损=清算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

a. 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由于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已经没有意义。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是经营期按权责发生制处理的,清算期持续经营终止,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余额按收付实制处理: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余额全部结平,调整清算所得。

b.对债务清偿损益进行处理。清算结束时对未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应为无法支付的债务,属于债务清偿利得,计算清算所得。

c.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不同。公式中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资产未来可扣除金融,帐面价值则是按相关会计制度确认的金额。计算清算所得时不能扣除资产的帐面价值,也就是说在清算期应把经营期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进行调整并计算清算所得。

d.清算所得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部为持续经营期间而设定,清算期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因此不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所得税处理

企业终止清算的最后一步就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企业股东此时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果股东为自然人就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果是法人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里公司制企业和其它组织形式企业相比存在重复纳问题。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分配利得还要再交一道所得税。

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的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股东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股东如为自然人就其投资的股息所得和投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股息所得,其他部分为投资转让所得。清算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东如为法人则分为两种情情况:一、股东为居民企业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居民企业间股息性所得免税;二、股东如为非居民企业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和股息性所得,全部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清算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