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电影结婚是疯狂的:确有错误的判决,为何坚决不改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0:32:29

“确有错误”的判决,

 

为何坚决不改判?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海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亚工程处诉海南五指山市大江南水泥厂工程结算纠纷一案,1997年11月1日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支付工程款。1999年7月23日通什市人民法院(1999)通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9)海南经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1月10日,原告提出再审申请,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南经监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称,“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确有错误。”(2000)海南经再终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通什市人民法院(1999)通经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99)海南经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发回通什市人民法院重审。海南省五指山市(通什市改名五指山市)(2000)五经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应偿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00958.78元及利息……申请人不服五指山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处理结果判决给付拖欠工程款基本正确,但判决时没有计算给付工程款利息及工程优良奖8万元,山区住勤生活补贴8万元,判决诉讼费由双方平均分担不合理。……请求二审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加判,维护原审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料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南经再终字第8号判决:一、撤销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00)五经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海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三亚工程处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02416.64元(一审17014元,二审16000元,鉴定费69402.64元),由中建二局海南公司三亚工程处负担。

先不说该判决在实体方面的错误,仅从本案的审理程序看,人民法院就无法自圆其说:原告申请再审,同一人民法院,“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确有错误”,指令重审后,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指令重审的法院怎么可以在二审判决撤销,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因为换了院长了?

 

如果是这样,法院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还像封建时代那样由大老爷判案就行了。

 

该判决称,本院认为,“该工程未依合同约定进行验收,而大江南水泥厂却提前使用,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是却未判决其承担丝毫责任,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10万余元全由申请人负担,这是为什么?

该判决称,“双方明知在1994年10月23日没有依合同约定与《建筑安装合同承包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实质性的工程验收与价款结算,然而还是签订《决算审核表》而确认工程决算价款。由此可见,双方签订《决算审核表》的民事行为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里的适用法律错误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其中第(五)项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关于《决算审核表》,一审判决查明,“该表无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代表人均不具备工程结算专业人员资格”。该判决经查建设部、海南省诸多规定,认为“不具有法定的工程造价单位资质资格,所做的工程结算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审判决也列出《决算审核表》违反了那么多的法规,凭什么就否定了一审的认定?

该判决以1994年10月23日双方签订《决算审核表》起计算诉讼时效,认定申请人1997年11月1日起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也是不成立的。水泥厂陆续支付工程款至1996年2月5日,应该从此时计算诉讼时效。原告1997年11月1日起诉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且水泥厂并没有提出过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没有法律根据。

本案的再审,本是海南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了本案判决的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纠正错案,岂料越审错误越大,申请人越伸越冤。这法律是怎么回事呢?

该判决书下发后,原告继续申请再审,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4)琼民监字第7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开始,以后每年一个信访答复函,坚持错误。难道这样的错案坚持下去就能成了正确的吗?

 

(刘治成,2011年8月11日,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