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润唇膏排行榜:[转载]【律师维权在北海】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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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110年第26期

 

《律师维权在北海》专题报道之一

 

  在北海这座167万人的弹丸小城,律师会见权遭遇重重限制。出示身份证、解开腰带安检、围殴、“哑巴会见”……一轮又一轮,一件又一件,被律师界称为“律师执业权利受到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侮辱”。

 

中国律师的北海行动

 

■本刊记者  李 

 

  2011年8月4日,经过查身份证、安检、搜身扫描、多名办案警察包围监视等重重关卡,朱明勇律师终于在北海看守所会见室见到了戴着手铐脚镣的裴金德。朱明勇律师回忆,当时他告诉裴:“你被指控的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律规定该罪的最低刑期10年,最高刑期是死刑……”身后坐着的一名警察立即站起来吼道:“你这是恐吓!”朱明勇也气愤地站起来大吼:“你给我闭嘴!你懂不懂法律,你是什么人,你在这里干什么。我是律师公务会见,你在这里是违法的,你给我出去!”

  多名警察上来与朱明勇争吵,突然一名警察又拿着扫描仪进来,对朱明勇再次进行“安检”,扫描仪最后停在朱的后肩胛骨不动了。警察问:“这里面有什么东西?”朱答:“这里面有骨头。”警察用手拍了拍朱的后背,还有点不相信。“可能骨头有点硬吧。”朱明勇说。

 

李庄案后,北海翻波

 

  2011年6月14日,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拘传了广西百举鸣律所律师杨在新、广西中龙律所律师罗思方、广西青湖祥大律所律师梁武诚、广西通诚律所律师杨忠汉4人。警方认为他们在“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即俗称的“律师伪证罪”。

  四位律师涉及的是这样一个案子,根据警方的表述: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金德等人在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黄焕海等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金德的朋友裴日红喊来同村青年裴贵、杨炳祺、黄子富等人助阵,双方有些肢体拉扯。黄焕海向贵州路方向逃跑,裴贵、杨炳祺、裴日红、黄子富4人追上黄焕海继续对其殴打,并将黄焕海劫持上一辆出租车开到水产码头。不久,裴金德也搭乘摩托车赶到码头,并再次指使同伙对黄焕海进行殴打,直至黄焕海死亡。他们将黄焕海的尸体抛下海后一同离开。

  案发后,北海市公安局于2009年11月19日抓获裴金德、裴贵、杨炳祺、黄子富等人。2010年8月9日,北海市检察院对裴金德等4被告提起公诉。9月26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在新等4名律师分别担任4被告的辩护人。

  在法庭上,杨炳祺的辩护律师杨在新申请3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人的证词,证实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同时在法庭上,4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只承认原供述中在三中路段与黄焕海发生冲突的情节,推翻原供述中劫持黄焕海到码头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的情节,且多人指出警方审讯时存在刑讯逼供,是屈打成招并被迫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杨炳祺还说口供“不得看”。

  庭审结束后,检方认为3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传唤涉嫌包庇罪的3名女证人宋启玲、潘凤和尚在哺乳期的杨炳燕。北海市公安局分别于2月2日和3月7日将宋启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后刑事拘留,后逮捕宋启玲。

  北海警方称,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3证人已承认作伪证,裴金德等4被告亦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6月14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当宋启玲等证人被拘传后,杨在新律师已经预感到自己也可能被抓,他告诉妻子黄仲琰,如果他一旦出事,可以找湖南知名律师杨金柱帮助,并将案卷材料、被告人会见笔录、证人会见录像和笔录寄给了杨金柱等人。

  杨在新被抓后,百举鸣律所主任覃永沛等人想会见杨在新遭拒。6月20日,杨金柱向全国律协汇报了此案的情况。全国律协对此案很关注,要求广西律协和南宁律协调查此事。

  “4名律师被抓,绝对不是偶然。”据《南方周末》报道,北海市公安局向政法委汇报后,政法委书记莫亦翔数次召集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调子:“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辩护过程中肯定有罪,必须抓捕。

  然而,此事在全国律师界引发的震动,也令北海方面始料未及。陈光武、许兰亭、钱卫清、杨学林、刘洋、许昔龙、杨名跨、朱明勇、周泽、李金星等二十多位律师组建“北海律师团”,赴北海提供法律援助。

  6月26日,他们到达北海,6月27日,广西政法委就4律师被抓捕案召开政法系统的协调会,北海市公安局表示,案件总的来说“没问题”,不过承认在抓捕律师的案件中“有瑕疵”,比如抓了律师后没有按规定及时通知家属,对罗思方和梁武成进行监视居住,不该把他们关在其他地方。

  6月28日当晚,杨忠汉、罗思方、梁武成3律师被释放,而杨在新则被以“妨害作证罪”逮捕。而案卷材料显示,裴金德等人在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方前即已翻供。3律师被放出后,消失在公众视野中,即使是他们家属委托的律师,也无法与之见面。

 

会见被告,安检受辱

 

  律师团成员到达北海后,“十几名律师在海城分局法制科暴吵,我们前进一步,他们就后退一步。”李金星律师回忆6月27日的场景,警方最终答应第二天就安排会见。

  而在同日召开的广西政法系统协调会上,一项重要议题就是“严格执法、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会上,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北海市公安局的与会人员说,你们闹腾得太那个了,“别指望我们高院会护着你们”。

  第二天,杨在新的两名代理律师陈光武与张凯成功会见了杨,会见过程“没有任何打断,通常情况都会被打断。”陈光武说,尽管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案件在侦查期间,这项规定几乎得不到执行。

  “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于2010年秋天开过两次庭后,一直未判决。杨在新等律师被抓后,已经无人代理,律师团意识到,如果该案的无罪辩护能成功,杨在新的伪证案才有胜诉希望。于是,以陈光武为领队,知名刑辩律师杨学林、杨名跨、朱明勇、周泽、徐天明、王兴、李金星、刘洋等10名律师接受5名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不约而同地决定为他们作无罪辩护。

  广西政法系统协调会后,北海公安与律师团的缓和局势持续了十多天,几位律师成功地会见了自己的当事人,受到了完全的礼遇,警察还和他们聊天。7月8日,北海中院通知,裴金德案将于7月25日开庭。

  7月11日,风云突变。上午9时许,被告人裴日红的辩护人、陕西律师房立刚来到北海市看守所会见裴日红,1个小时后,一警察突然说:“接到中院通知,终止会见!”裴日红来不及在委托书上写完一个“裴”字,就被带出了提讯室。

  惊呆了的房立刚也被带到看守所政委办公室。几名警察称他会见违规,要作一个笔录,遭到拒绝,然后房被带到北海市中级法院确认身份。从这天起,北海律师团会见需要法院盖章证明。而律师会见,根据律师法,只需要律师证、委托书和介绍信“三证”即可。

  第二天上午9时许,房立刚再次到北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这次要求很奇怪,是要对他进行安检。他一次一次地从安检门走过。“滴、滴、滴”,安检门总是响,硬币、钥匙,各种金属物都拿出来了,第五次、第六次,还是通不过。最后,竟要求他抽出皮带,才提着裤子通过了安检门。

  之后,房立刚又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他终于爆发了:“我不会见了!”这是房立刚律师执业以来从未遇到过的、无以复加和匪夷所思的羞辱,也被陈光武称为“中国第一次对律师进行侮辱性、歧视性安检”。

 

又抓又咬,围攻辱骂

 

  谁也没有意料到,更惨烈的事情还在后头。7月18日晚6时40分许,在北海市利源大酒店,脱了衣服正准备洗澡的陈光武只穿着内裤,突然有二三十名中年妇女冲了进来,高喊“杀人偿命”,围住了陈光武、杨名跨和徐天明。有人拿着两米长的棍子,将已经60岁、体内有支架的陈光武死死按压在一张床的边沿,又打又抓,还有两个人咬了他的手臂和肚子。

  被多名中年妇女死死压住、光着身子的陈光武,感觉到这些中年妇女训练有素:她们并不打他的头和脸,咬他的胳膊肚子也不用力,只咬出牙印,没有咬下肉来。而走廊里还有六七个男人不知为何总在转来转去。

  律师们报警后,警察来了,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两个多小时后,一个神秘男子自称是死者黄焕海家属的邻居,路过这里发现有冲突,上来劝架。他对律师们说:“你们不要再管这个案子,立刻离开北海。”“如果你们不信,开庭时会被成千上万的死者家属像蚂蚁一样把你们踩死,都不知是怎么死的。”又说杨在新律师如何如何地坏,不要再为黑律师说话。临走时,他还轻声对陈光武、杨名跨说:“这个案件即使证据存在问题,如果你们作有罪辩护,那么判刑多少则可另当别论,判轻点也可以理解,但要作无罪辩护,绝没有好下场。”

  晚上9点半,陈光武、李金星、杨名跨从餐厅吃完饭回房间。路过大堂,几十个人突然围上来,仍然是妇女动手,男人们在外围观看。外面下着大雨,两辆警车停着,没有警察上前制止。看到李金星年轻又人高马大,妇女们集中力量攻击他,近20人将他往大堂外拖拉,一个多小时后,李金星口吐白沫、晕倒在地,大群人马随即散去。李金星被送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救治。

  事后,律师们向酒店前台服务员询问,服务员说,前台电脑与公安局是联网的,当日下午3点,公安机关还曾专门前来对电脑进行了“例行检查”。

  此时,全国律协的某领导希望律师们撤出北海,退到南宁,以保障人身安全。不过,来到北海的律师越来越多,最终使陈光武等人顶住了压力。“就是死,也要会见。”律师们当时商定。

  7月19日、20日、21日,每天上午下午,十几名律师都到北海市看守所要求会见。又有一群中年妇女,围成一道围墙。“谩骂、追打、吐唾沫、抓衣服,我们求看守所开门让我们进去,这样就安全了。”陈光武回忆说,看守所不开门,称“你们进来我们就不安全了”。

  陈光武表示,发生三次“围攻”,北海警方都没有采取任何调查措施,也没有对双方作笔录,“明显是纵容,到现在我们也不认为那些人仅仅是受害人家属。”

  两天后,会见终于得以进行,然而事情又起波折。北京律师朱明勇是第一被告人裴金德的辩护人,由裴的妻子杨子玉聘请。他在法院办理会见手续时,被告知已有两名北海律师会见过裴。“难道北海也要上演换律师的丑剧?”由于杨子玉的抗议和网友的质疑,两名北海律师的委托被解除。

  7月21日,北海中院通知,裴金德案延期开庭,何时开庭另行通知。这天上午,朱明勇见到了裴金德。两小时的会见中,裴始终不发一语,指着朱身后的警察,眼神充满恐惧。下午,北京律师周泽会见了杨炳祺。在上一次会见中侃侃而谈的杨也变得沉默不语。“是”“没有意见”,仅有的几句话,杨也用极小的声音回答。

  周泽问杨炳祺为何不答话,旁边监视的办案警察竟主动解释说:“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本来是对警方的沉默权,为何错用在了被告人身上?周泽告诉杨炳祺,警方派人监视会见是违法的,该警察又说:“不是监视是监护。”

 

余波难了,开庭再延

 

  北海的事态引起全国律师的关注,陕西先后有两批律师声援北海律师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特地发表声明,抗议北海官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还有一些律师专门前往北海,支持律师团的行动。

  7月22日,一直和北海律师团密切接触但沉默不语的全国律协终于表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这是全国律协首次在类似事件中发出声音。

  刑诉法修改也传来好消息。全国人大法工委已表态要修改刑诉法38条,思路是从实体上明确辩护人伪证的事实,以法院生效裁判为依据,而不是像北海官方操作的那样,以侦查机关和起诉书上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程序上则要明确法院主导刑事司法活动,一旦开庭,控辩双方就不能再接触证据,控方更不能对证人、鉴定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追究律师伪证罪,必须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而不能由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来行使这一权力。

  全国各地舆论一边倒地站在了律师团一方。人民网近期发出了“是否取消律师伪证罪”的投票,10687名投票人中,9543人支持取消这一罪名。

  7月22日,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律师迟夙生赶到北海,通过人大系统约见了北海市公安局刑侦副局长朱辉等人。谈到律师会见权利受侵犯时,朱回答:“你不拿身份证,我知道你是不是这个律师啊,我必须看到法院的批准,不然谁知道你是不是这个案子的代理律师呀?”

  当律师团的律师纷纷离开北海没几天,7月29日,他们又收到北海中院通知,裴金德案将于8月8日开庭,于是又纷纷返回北海,会见被告人依然被设置重重障碍,无法完成。8月6日,正当他们积极准备庭审前的最后冲刺时,当晚11点多,北海中院又派员将通知书送到各位律师手中,裴金德案再次延期开庭,何时开庭另行通知。

  8月8日,律师们再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依然是查身份证、安检搜身、监视会见这一套,没有丝毫改变。唯一的改变是一次只允许一名律师团的律师进入看守所,而其他案件的律师则进出自由。

  一警察对王星律师说:“看看身份证怎么了,你吃饭住店不是都要出示身份证吗?”王星反问:“我吃饭住店是以公民身份,办案是以律师身份,能一样吗?你们警察办案出示什么证件?”“我们出示警官证。”警察想了想,又说,“但对方如果想看身份证,也给他看看。”王星大笑:“你可别瞎扯了。”

  中国律师的北海行动,刚刚拉开了帷幕,而替刑辩律师维权的道路,更是漫长悠远。律师团的多名律师说,希望以律师团为基础,组建一支为刑辩律师维权的“快速反应部队”,将来哪里有刑辩律师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就迅速到哪里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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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在北海》专题报道之二

 

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调查

 

■本刊记者  李 

 

  “关于裴金德等人将被害人挟持到水产码头时,是否有人值班、是否有人看见等问题,案发后,我局已作调查,该码头有人值班,但当晚翻大北风,天气很冷,值班人员没有发现异常。车辆、人员进入码头不需检查,码头周围有停泊的船只,经过调查,船上没有人发现异常。”

  ——摘自《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报告书》北公城补侦字【2010】101号

 

尸浮水面

 

  2009年11月14日,在警方认定的水产码头杀人现场,没有目击者。

  死者黄焕海,终年17岁,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卸江村人,从老家跟着父亲黄祖松到北海跑船刚刚一个月,台风到来,渔船进港避风。11月13日,黄祖松因急事返回合浦老家。14日上午,他听弟弟黄祖润说,儿子黄焕海凌晨跟人打架后失踪。

  黄祖松匆忙赶回北海,远在福建长乐的弟弟黄祖瑞闻讯后也于当晚18时许匆忙赶到。晚10时许,一行十来人到北海市西街派出所报案,得到的答复是,必须等到失踪满24小时后才能报案。焦急的他们与警方冲突,并几次拨打“110”,彻夜沿街寻找,无果。

  五天后的11月19日6时,黄祖瑞听人说,看见码头的水面漂过像西瓜大小的东西,像是人头。他赶紧沿海岸寻找,有时也上船,用手电筒隔着水面一条船底一条船底地照。10时许,在渔轮厂码头的两条渔船之间,发现了一具尸体。用手电筒照过去,蓝灰色短袖衫,灰色牛仔裤,再看头和脸,是侄儿黄焕海的遗体。

  沉浸在巨大的悲伤和愤怒中的黄祖瑞,问周围渔民们看到水里有人怎么不马上报警,渔民们说,不想惹麻烦。“警察根本没有帮我们找人,如果我们自己放弃了,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找到。”黄祖瑞气愤地说。

  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接到报警后,19日到22日三天,迅速抓捕了裴金德等十多名犯罪嫌疑人。2011年7月13日,北海市检察院关于此案的第三份起诉书中,认定了如下犯罪事实:“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及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瑞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厦方向逃跑,其老乡‘包子’(另案处理)发现后跑到‘洪记’宵夜摊叫来被告人裴贵、杨炳祺、黄子富和裴日红、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劳次(均另案处理)过来帮忙。此时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因追不上裴金德返回到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时,正好遇上裴贵、杨炳祺、黄子富等一伙人,他们即将黄焕海和黄祖润、陈溢瑞三人围住进行质问,并将被害人黄焕海打倒在地,后来黄焕海爬起来逃跑,被告人裴贵、杨炳祺、黄子富和裴日红即往贵州路追赶黄焕海并将其抓住,经杨炳祺打电话与裴金德联系后,裴贵、杨炳祺、黄子富和裴日红又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被告人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经裴金德对黄焕海进行指认后,被告人裴金德、裴贵、杨炳祺、黄子富和裴日红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共同将尸体扔进海里,约定攻守同盟后一起逃离现场。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第一现场

 

  黄祖润虽是黄焕海的叔叔,但只比侄儿大三岁,当时20岁,而陈溢瑞是黄祖润的小学同学,年龄相当。14日凌晨2时许,三人到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即警方认定的“第一现场”),黄祖润准备去开房睡觉,看到黄焕海一个人往一个小卖部前进商店走去,走到一男一女面前,几句口角后,动手推了那个男的肩,又一掌将那个男子推开了。先前吃夜宵的时候黄焕海“好像心情不太好,喝了些酒”,此时已有醉意。见有冲突,黄祖润、陈溢瑞都跑过去,那男子见对方人多,就沿北部湾西路向西跑,跑到中国移动广西北海分公司的移动大厅门口时,被他们追上了。

  那男子正是裴金德,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炮台村人,当时27岁,来到北海做甲板水手已有6年,住在桂合鱼00219号渔船上,和他在一起的女伴是宋启玲。

  据裴金德事后在11月21日3时42分至5时46分第一次接受讯问时的笔录,11月13日因为台风的原因,他所在的船也泊港避风,当晚他约了朋友一起出来消夜,先是在北京路“同一首歌”KTV包厢唱歌,后来到“国通酒吧”聚会,再“转战”到三中路“洪记”夜宵店吃夜宵。到“洪记”后,“包子”“三妹”“亚妹”“OK三”四个女孩不想进去,沿前进路向南走,裴金德跟着她们,这时遇到了杨业勇、杨炳就、裴日亮、裴日红、裴亮、杨炳祺、黄子富、裴奇、劳次等人,也到“洪记”来吃夜宵,当天是裴日亮、裴日红这对双胞胎兄弟的生日,裴金德跟他们打了招呼。裴金德尾随四女孩,走到第一现场时,与黄焕海等人冲突,被三人放走后继续向西走。

  在一旁目睹裴金德被追打的“包子”,此时急忙返回“洪记”夜宵店,告诉杨业勇等人,裴金德被人打了。杨业勇等人急忙冲出来,而黄焕海等三人放走裴金德后,又向东返回第一现场,正好与杨业勇等人遭遇。

  在警方认定的“第一现场”,杨业勇等人将黄祖润、陈溢瑞、黄焕海等三人包围。黄祖润在11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说:“我们转回头时,被一群人拦住,大概有十几个人,其中有几个人围住我并打我,我被他们打倒在地上,黄焕海也被几个人围住打,他离我有两三米远。后来我又被打我的那几个人带到移动大厅那边,黄焕海这边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

  而杨业勇在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提道,当他们围住黄祖润并将其带往移动大厅门口时,“我打电话问裴金德,是谁打他的,他说没有,后来他说不在现场了。”11月21日询问笔录中说:“我边行边打电话给裴金德。打通之后我问裴金德是否被人打。裴金德说不是,可能是他要面子,后来再追问,他才说是。我对他说我们抓住了两个人,你过来看看是不是他们,裴金德说:‘不用了,放开他们,我叫人来了。’”

  裴日亮、杨炳就等人均在讯问笔录中提道,杨业勇曾给裴金德打过电话。2010年9月26日本案在北海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时,裴贵、杨炳祺、黄子富也都说,看到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叫放他走,裴金德并不在第一现场。宋启玲出庭作证,裴金德被黄焕海三人追赶,她跑到明都酒店时,裴金德就打电话给她。她曾目睹第一现场的冲突四五分钟,此时裴金德不在第一现场。

  由于北海警方在办案中没有调取当晚受害人、嫌疑人的任何通讯记录,使得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中提及的通话记录均无法确证,也使得作案时间难以固定。

 

有罪供述

 

  2009年11月21日22时12分至22日1时46分,裴金德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开始出现有罪供述,他说:他回头看到追打他的三个男青年被杨业勇等一群人围着打倒在地,就快步赶回来,这时黄焕海从地上站起来就往三中路里面跑,众人在后追赶,当经过航标宾馆跑到贵州路时被追上,裴金德让众人“把他带到水产码头下面打一顿。”

  这次笔录中,裴金德推翻了第一次讯问笔录的供述,供认自己在第一现场,是他提议将被害人黄焕海带到水产码头,即第二现场。

  之后,杨炳祺在11月22日零时15分至1时25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作了类似的有罪供述,认为裴金德在第一现场。裴贵在2时25分至5时10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作了类似的有罪供述,但认为裴金德并不在第一现场,是杨炳祺与他通电话,他在电话中指使其他人将被害人黄焕海带到水产码头的:“在贵州路把他抓住,我们四个人就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劳次拿刀押那个男青年上车,杨炳祺打电话给裴金德,问裴该如何处置这个人,裴就叫我们把人带到水产码头。”裴贵的这次供述与检方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表述基本相同,但仅有他作过如此表述,后来庭审时他又翻供,全部否认有罪供述。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裴贵的辩护人梁武诚律师说:“首先,裴金德如何联系裴贵到水产码头参与打架的,事实不清。”看来,裴金德是否与杨炳祺通过这个电话,目前仅仅有裴贵一人的口供,缺乏其他旁证,且裴贵又已当庭翻供。

  黄子富始终未作有罪供述。杨炳祺在22日2时40分至3时40分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即推翻了全部有罪供述,在看守所认罪的时间只有几个小时。而在庭审时,四人全部说自己无罪,裴金德、裴贵、杨炳祺三人称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

 

神奇出租车

 

  多名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将受害人从第一现场挟持到第二现场水产码头的?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公安局、检察院的法律文书中,有两种表述:一是嫌疑人挟持着被害人走到水产码头,二是嫌疑人挟持着被害人乘出租车到水产码头。

  裴金德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称:“所以我们四人就把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挟持着顺着贵州路走向水产码头。”显然,是走着去的。

  杨炳祺在11月22日零时15分至1时25分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称:“就这样裴金德就拿着刀挟持着死者,我们四个人在后面跟着,将死者带到水产码头的岸边,裴金德先拿刀捅死者的屁股一刀,并说:‘打。’”应该是走着去的。

  11月22日1时40分至2时30分,杨炳祺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说“我和黄子富、裴贵、裴日红在贵州路坡底附近抓住死者后,叫一辆的士将我们五个人带到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搭一辆摩托车后来才到水产码头。”第一次提到了“出租车”。

  裴贵在随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也提到了出租车,并且说是劳次拿刀押受害人上的车。

  11月22日4时12分至6时46分,裴金德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说“我走上前就叫他们五人乘出租车先强劫那个推打过我的醉醺醺的男青年下去水产码头等我”,而“我回头找到在旁边的‘三妹’告诉她等我一下我就回来后,我马上乘上一辆‘摩的’往水产码头赶去”。改变了以前“走着去”的说法,提到了“出租车”。

  而在以上几名嫌疑人提到出租车的供述中,无一例外,都是5名嫌疑人挟持着死者坐上了一辆出租车,加上出租车司机,这辆出租车里一共坐了7个人。

  再查此案相关的法律文书,北海公安2009年12月2日的《呈请破案报告书》、2009年12月11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2010年2月5日的《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2010年2月9日的《起诉意见书》,均未出现“出租车”字样,嫌疑人从第一现场将受害人转移到第二现场的表述均为“绑架”。

  而2010年8月19日北海检察院的第一份有关本案的起诉书中,明确嫌疑人是乘出租车将受害人从第一现场挟持到第二现场,出租车内坐的是7人。而2011年6月23日的第二份、7月13日的第三份起诉书中,杀人抛尸的作案人中没有提到劳次,出租车内的人数有可能已减少为6人。

  对于出租车的特征,裴贵在11月22日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花6元钱打的到码头,司机是男的,大概三十多岁,讲白话的(当地称粤语系的本地方言为“白话”——记者注)。

  记者在北海采访期间,只要坐出租车,就询问司机北海出租车的情况。一般司机都答共500多辆,有的说五六百辆,有一位说是565辆,并说北海只有10个出租车公司,最大的公司只有100多辆车。他说,北海的出租车数量和牌号,多年没有变化,2009年至今是完全一样的。对于是否有郊县的出租车到北海搭载乘客,他答,郊县如合浦等地也有100多辆,不会再多。北海的出租车,全都是红色。而郊县的出租车有二三十辆是红色的,其他为黄色和蓝色。

  在2010年7月2日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关于本案的第二份《补充侦查报告书》(北公城补侦字【2010】160号)中,其中有一条关于出租车的答复:“4、关于查找出租司机查实是几个人搭出租车去水产码头的问题,我局在侦查阶段已经作过调查,无法找到该车及司机。”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裴贵要求找出出租车司机作证。杨炳祺说:“我根本没有到过水产码头,希望法院调取贵州路上的录像监控,作出公正判决。”审判长表示:“录像监控时间太长了,无法调取。”

 

刀或拳脚?

 

  在几名嫌疑人的讯问笔录中,多处提到了刀,并且是“牛百叶尖刀”,并有用刀捅受害人的供述,但后来又都改为“拳打脚踢”。

  裴金德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有如下表述:“在挟持的路上是由‘阿四哥’‘乜哥’‘炳四’(黄子富、裴贵、杨炳祺三人的绰号)三人用牛百叶尖刀顶着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走的”;“我边追赶‘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边掏出我带在身上的水果刀砍了一刀‘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的背,我的刀尖划了一下‘刚才推打我醉醺醺的男青年’背上的衣服”;“‘阿四哥’‘乜哥’‘炳四’追上来就用刀捅他并且按着他不让他起来,我走上前拿我的水果刀砍了两刀他的胸部,我看到渗出血来了就不砍了,我在他挣扎的时候又用脚尖踢了两脚他的后腰……好像是‘阿四哥’用牛百叶尖刀砍了他的头,‘阿四哥’‘乜哥’‘炳四’他们三人用牛百叶尖刀捅了他。”如以上表述属实,死者黄焕海身上应有多处刀伤。

  杨炳祺在随后的两次讯问中,也是这种说法。而裴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尽管提到有“刀”,但基本否认用刀捅受害人的情节:“我看见裴金德拿一把牛百叶刀,劳次拿一把不知是什么刀,大概有15公分长、3指宽,其他没见谁手上拿有东西了。”

  几位嫌疑人提到的“牛百叶尖刀”或其他的刀,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均是事后扔在了海里或河里,警方也无一取获,没有物证。

  裴贵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最早供述是“拳打脚踢”让受害人死亡的,他说:“后来我们把人带到水产码头下车之后等裴金德到来,大概1分钟时间裴金德就到了,我们就开始动手打那个男青年,打了一阵子那个男青年就趴在地上不动了,裴金德走近去用脚踢了两脚不见那个男青年动了,对我们说他死了,之后我们就商量把尸体推到海里。”

  裴金德到了11月23日4时12分至6时46分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将“用刀捅死”改为“拳打脚踢”致死。在这次讯问的开始,他告诉侦查员:以前的供述有隐瞒或不详的地方,是担心自己被追究重责;虽然自己带了一把牛百叶尖刀,但没有用刀伤害过黄焕海,也没看到其他人使用刀伤害黄焕海;都是赤手空拳、用脚猛踢猛踹将黄焕海打死的。

  难道“用刀捅死”不是比“拳打脚踢”致死更恶劣更残忍的犯罪情节吗?裴金德因为担心被追究重责,却向警方虚假供述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令人费解。

  对于裴金德的供述改变,在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其辩护人罗思方律师指出:“裴金德的供述改变,是从法医鉴定出来后才变的,并不是怕被打才改变的。”裴贵的辩护人梁武诚律师在第二次庭审时说:“在法医学鉴定出来之前,四被告人均供述用刀,但出来后,马上变为用拳打脚踢。这点请合议庭注意。”

 

尸检报告

 

  2009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焕海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后,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这份尸检报告最后的鉴定结论是: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黄焕海的尸体既未显示有刀伤,也没有明显的因拳打脚踢而形成的淤血、青紫及其他皮肤挫伤,甚至连尸体上的擦伤痕,也极可能是死后形成的。黄祖瑞发现黄焕海的尸体是在水中,将尸体人为拖拽到海滩,极有可能形成擦伤痕。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罗思方律师指出:“从尸检报告中可知,与被告人的拳打脚踢不相吻合。”黄子富的辩护人杨忠汉律师指出:“被害人身上的油漆从何而来?身上的财物也不见了。尸检报告只有一处颅脑外伤,并没有其他伤痕,与被告人供述的拳打脚踢不相吻合。”对此,公诉人的答辩是:“因尸体在海里浸了多天,身上的其他伤痕检验不出是客观存在。”

  而关注此案的湖南知名刑辩律师杨金柱对这份尸检报告还提出许多疑问:为什么不对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为什么不对黄焕海沉入海底和浮出海面的时间进行推断?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为什么不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受何种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进行推断?

  这些鉴定和检验如果做了,对查明案情也许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使17岁健壮男子的颅底骨折需要多大的力量?拳打脚踢能否使颅底骨折呢?也期待运动医学的答案。

  2011年7月8日、7月28日,北海市中级法院两次通知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将于7月25日、8月8日开庭,后来又两次通知延期开庭。公诉人又提交了北海警方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北海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要将此案打造成铁案。

  铁案需要铁的证据,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最终能否查明真相,依法判决,伸张正义,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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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在北海》专题报道之三

 

杨在新律师其人其事

 

■本刊记者  李 

 

  到杨在新家采访,推门看到的是清贫。70平方米的寓所逼仄狭小,想拍照难以找到景深。家具非常破旧,电器也都使用了多年早该淘汰了。他的卧室兼办公室不足10平方米,一张床,一个书柜,一个电脑桌,塞得满满。家里非常凌乱,只有各种案卷的塑料袋和皮包,被摆放得整整齐齐,占据了半张床。

  这是杨在新2010年度办案收费清单:覃×群2000元;杨炳祺5000元;杨×球1000元;吴×锦500元;罗×红1000元;吴×妃500元;杨×惠5000元;吴×海8000元;黄×美5000元;庞×军2500元;高×福2000元;吴×津1500元;周×德1000元;杨×锋2000元。其中5起民事,4起刑事,1起行政,1起刑事附带民事。

  表面看这些似乎都是收入,但其实多是赔钱的案子。收费5000元为黄×美代理的案件远在桂林,而杨在新已经四次从合浦北上桂林,每次都要花两三千元,这个案子现在还没有一点完结的迹象,由他所里的同事接过去代理着。杨在新被抓后至今不到三个月,他代理的案子有4个相继开庭,已让所里几个同事忙得不亦乐乎,感叹他收费太低而精力旺盛。仅收费5000元为杨炳祺代理的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已经让杨在新身陷囹圄,也让他的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杨妻黄仲琰是多年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现在到保险公司工作还不满一年,每月收入在千元左右。杨在新被抓后,她已经两个多月没有跑过保险业务。又要操持家务,又要处理老杨的事,早已手忙脚乱。以前家里开支全靠丈夫,现在丈夫被抓,孩子快开学了,学费在哪里?天天发愁的她甚至没有时间悲伤。

 

“嫖娼事件”

 

  杨在新,1958年生于广西合浦县,当律师前是合浦县华侨中学的一名教政治课的教师。曾离异,与前妻有一个男孩,随他生活。因为教师工作收入太低,杨在新自学法律课程,考取了律师执业资格。1993年他从中学辞职,到南宁当律师,1996年遇到了现任妻子黄仲琰。黄仲琰当时是从云南来的一个打工妹,比杨在新小十多岁,一个偶然的机会认识后产生感情,于1998年结婚,1999年生了个儿子。

  恋爱时,黄仲琰就发现杨在新爱管闲事。有一次,一辆汽车将一老妇撞倒,想开车逃逸,杨在新立即报警。警察来后,没对肇事者怎么样,只是让他们送老妇上医院。这帮人糊弄好了警察,反过来对杨在新威胁辱骂,还扬言要打他。还有一次,三轮车将乘客拉到目的地,车夫与乘客因为两三块车钱吵了起来,众人围观,杨在新过去掏出两块钱塞给车夫说:“算了算了,你们别吵了,都走吧。”

  “那时候他的收入还算可以吧”,黄仲琰记得当时杨在新买了个上万元的摩托车开着在南宁市跑,还蛮风光的。1998年,杨在新在原来就职的合浦县华侨中学买了套70平方米的福利房,从此一家人生活在合浦,他更多地代理起合浦本地的案子,与当地政府的矛盾越来越深,命运开始发生转折。

  2003年的那起“嫖娼事件”,对杨在新的执业生涯和家庭生活都是很沉重的打击。

  据杨在新后来在申诉书中回忆,2003年3月,他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路边修车小店认识了一个许姓女子,在闲聊中他告诉许女他是律师,许女则自称是某官员的情妇,知道好多官场内幕,这勾起了杨在新的兴趣,想了解其生活细节。

  2003年6月13日下午,杨在新再次在廉州镇碰到许女,许女约他有空聊聊。当晚9时左右,杨在新办完案子后,约许女在廉州镇金鸡大道“红林食街”路边见面。“过了一会儿,她带来一男一女上了我的小汽车。我便将车开到火车站摩托车训练场路边的冰摊停车,由于我的汽车大灯出了故障,我便在冰摊旁边修车,车上的一男一女下了车,到冰摊去计分,车上只剩下了姓许的女子。过了几分钟,我修好车,坐回驾驶座,调试大灯开关,车前盖还没有盖上,突然冲出来几个警察,是合浦县公安局巡警大队的,说我在车上嫖娼,将我强行带回巡警大队。”

  据杨在新在申诉书中回忆,13日晚9时直到14日晚,虽经连续审讯,杨在新仍三次拒绝承认嫖娼的事实。14日晚,警方以许姓女子承认巡警人员当场看见为由,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和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决定,决定对杨在新收容教育1年9个月。杨在新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北海市公安局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杨在新嫖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收容教育,但收容教育1年9个月明显畸重”,决定变更为收容教育六个月。

  之后,杨在新一直就此事不断申诉,但都没有结果。

  黄仲琰开始听说杨在新嫖娼被抓,非常气愤,但不久,就有在政府机关工作的杨在新的朋友告诉她,杨是被冤枉的。朋友说,杨在新曾经帮助过张耀春,所以可能有人想陷害他。由此黄仲琰坚信自己的丈夫是清白的,被诬嫖娼是受人迫害。

  2000年以前,张耀春是广西合浦县公安局的一名干警,曾举报所在单位枪支管理混乱,有人以种种名义违法销售枪支弹药给一些单位和个人,遭到打击报复,被开除出警察队伍。2001年《南方周末》曾介入报道此事,她所揭露的问题被一一证实、查处,但她的工作却始终没有落实,杨在新曾帮她写过反映问题的材料。

  2009年,张耀春在北京上访时,曾被北海市驻京办的官员送到安元鼎公司,坐过“黑监狱”,后被押送回北海。这段经历后被《财经》《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安元鼎黑保安公司因此被揭露出来。

  被“教育”半年放出来后,杨在新继续执业,但他能接的案子少多了。好多当事人一旦了解到他曾有过这么一段“嫖娼”的历史,不管是真是假,往往会中止委托代理。而没有案子可接,也意味着杨在新的收入大幅缩水,家庭开支变得捉襟见肘。

  此后,杨在新代理了大量北海甚或就是合浦的本地征地拆迁等与政府直接冲突的敏感案件,犯了律师执业的“大忌”。敢于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一般都不会代理自己家门口的敏感案件,最现实的考虑就是每年年检时不要遇到麻烦。杨在新后来投靠了南宁的百举鸣律所,但他长年生活在合浦,代理北海、合浦的案件为多,偶尔到广东、湖南、山东去打官司,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被打。在本地挨打,到外地也会被打。谁也说不清他到底被袭击过多少次,可能只有他自己清楚。

  2005年9月13日,杨在新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村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乘汽车被当地三台小车前后夹围,挡住去路,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强行将该车搜遍。当晚,有几十人将其住所围住。后来在村民的帮助下,杨在新才得以顺利地离开了该地。

 

芬兰公司桉树案

 

  2006年起,杨在新为合浦县活石江村等附近几个村的村民维权,他们被当地政府强迫种植桉树。2002年开始,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造纸业巨头、芬兰斯道拉公司与北海市政府合作,准备在北海市附近建设一个造纸厂,并租用当地农民土地种植作为纸浆原料的桉树。这个项目能够为北海政府增加50%的地方税收,当时的北海市副市长罗恩平下了死命令:“在两年内必须完成46.22万亩政府总承包造林的目标任务。”

  为完成任务,县、镇政府采取了各种方式,“包括谈判、抢占、暴力等”,杨在新说。合浦当地农民本来以种植谷物和松树为生,没有成本的松树每年每亩地能获利500多元,而给芬兰的造纸企业种桉树,从地方政府那里每亩每年得到的补偿不到50元,所以他们不愿意种桉树。但是县政府指使人把农民的树铲掉,种上桉树种子。从2004年开始,因强迫农民种树打人伤人的事常有发生,有老农被打伤后不治身亡。2007年4月,杨在新在华侨中学门口遭不明身份的歹徒暴打,住了三天医院,因负担不起住院费用而提前出院。

  此事后来引起芬兰公众关注。芬兰政府拥有斯道拉公司的主要股份,时任总理万哈宁要求调查该公司在此丑闻中的责任,在弄清事实后,责令该公司将土地及已经种植的桉树全部退还给当地农民,撤出广西。

  因为此事,杨在新所在的百举鸣律所收到要延迟年检的通知,该所二三十名律师受连累,面临被冻结执业资格的情况,后来经多方努力才过关。但覃永沛并未因此事责怪杨在新,多年来每次年检时都要到司法局去为杨在新说项,他说,杨在新是他见过最规矩、最遵守执业规范的律师,每次收代理费都严格交税,办案子也处处依法办事,从不搞歪的邪的,他年检都通不过,还有哪个律师年检能通过呢?谈及裴金德案,覃永沛说,因为得罪政府官员太多,又有“嫖娼”“前科”,杨在新办案非常谨慎小心,取证时一定会录音录像,所以在覃永沛看来,他去诱骗别人作伪证是不可想象的事。

  百举鸣律所是个没挂公益牌子的公益律所,所里的律师每年只交两三千块钱给所里,还可交可不交。律师们办案子收的钱,所里从不提成。而每年房租二三十万、广告二三十万,还有办公经费,都由覃永沛主任独自承担。也只有百举鸣这样的律所,还能容纳杨在新。

 

草鞋村征地事件

 

  2010年春,杨在新介入了合浦县廉州镇草鞋村的征地事件。2009年10月23日,县政府名下的合浦县地产开发公司及廉州镇政府及镇廉南社区居委会,签了一份土地协议书,强行征收草鞋村仅剩的203亩耕地。直到2009年12月,村民才得知村土地被卖了,有98%以上的村民坚决反对此事,拒领征地款。在当地政府多次强行施工的过程中,该村村民抗争护地。

  2010年9月19日,合浦县政府再次集结了几百名公安、城管、武警战士等人,将村民最后的土地——面积约十亩的渔塘填埋,全体村民到场抗争,很多村民被打伤。

  两年来,廉南社草鞋村的所有耕地,以每亩27000元的低价被强行征用。而农民失去了土地,却没有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生活没有出路。杨在新免费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不辞辛劳地领着村民代表去廉州镇、合浦县、北海市、广西省各级国土、民政、法院、人大、政协等多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前前后后跑了几十趟。

  2010年,杨在新受152名村民委托,代理了村民诉合浦县国土资源局、廉州镇政府、合浦地产开发公司、草鞋村村民小组等单位行政撤销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合浦地产开发公司与草鞋村村民小组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书》,因合浦县国土局、廉州镇政府虽然在协议书上盖章及有法人代表签名,但没有审批意见,并不能证明行政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审批行为,所以不予受理。

  既然没有审批意见,合浦县国土局、廉州镇政府为何要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法人代表为何要签字呢?

  2011年5月17日,杨在新又准备接受村民委托提起新的诉讼,此时距他后来因裴金德案被抓不足一月。6月13日,也就是被抓的前一天晚上,杨在新还给草鞋村一位村民代表打电话,告诉他,“有人要陷害我,我可能要出事了,以后你不要打这个电话了。”

  6月15日,即被抓后第二天,黄仲琰到公安局询问杨在新的情况,辗转问了几个部门才被告知杨在新被羁押在看守所。“我后来给他送去了衣服、药品和200元钱。我已经去了五次了,但还是没见到人。看守所老说办案人员不在,不让见。”

  “最让我担心的是现在其他被抓的律师都已经出来了。杨忠汉出来以后还见过我,他突然跟我说对不起,我不知道什么意思。他说,他在公安局的供述已经改不过来了。现在我打电话到他家,也没人接。再去他家找他,人也找不到了。不管是谁,如果要害老杨,我是决不会放过他的。”黄仲琰说。

 

看守所的会见

 

  杨在新被抓后,杨炳祺的父亲听说杨律师是因为自己儿子的案子被抓,非常惊讶,他对覃永沛说:杨律师是个好人啊,我儿子如果犯了罪,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为什么要抓律师?

  6月28日下午,受委托将为杨在新出庭辩护的陈光武和张凯律师如期来到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北海市公安局安排的两位现场监视监听人员也稍后到位。两位律师提出会见过程要全程录像,遭到北海在场陪同警察的禁止,理由是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律师会见禁止拍照录像。

  二人见到杨在新,自我介绍,“北京律师张凯、山东律师陈光武看您来了”。话音未落,杨在新便放声大哭,一发不可收。好不容易才平静下来,二人对他说:“不要太激动,有什么委屈慢慢说……”

  话音未落,杨在新突然从未加固定的铁椅子上“蹭的”站了起来,带着镣铐的手高高举起,伸出铁窗,直指在场办案人员大声呼喊:“你们滥用职权,你们诬告陷害,我什么违法违规的事都没有做,你们为了把一桩证据严重不足的命案做下去,不择手段,抓证人陷害我,我是无辜的,我要抗争到底。”

  在场的办案人员面无表情,一言未发。

  接下来的会见顺利进行,没有受到任何打扰。最后,杨在新委托陈、张两位律师,把他们的遭遇向全国律协汇报,向全国律师通报。当二人告诉他全国律协非常关注此案,全国律师非常关心你们时,杨在新再一次情绪激动,他感谢全国律协的关注,感谢全国律师的关心。他说,愿用自己的自由换取中国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换取中国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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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维权在北海》专题报道之四

 

 “刑法306条”的“律师魔咒”

 

        ——专访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

 

■本刊记者  王 

 

  6月13日,4位刑辩律师在广西自治区北海市为一起故意伤害案辩护时被北海警方刑拘,理由是涉嫌律师伪证罪。

  这是继李庄案件后,辩护律师又一次被指触犯刑法第306条而遭遇抓捕。尽管北海警方随后释放了4位刑辩律师中的3人,但是仍然对杨在新律师执行了逮捕。在为同一起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集体“沦陷”。这一罕见的“律师伪证案”再次触痛了辩护律师的神经,同时使刑法第306条再次被舆论推向风口浪尖。

  刑法第306条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法律条文,让律师如此防不胜防?刑法第306条到底还有没有保留的必要?在刑法第306条没有废除前,中国律师的刑辩困境的出路在哪里?

  本刊为此专访了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从这位著名刑辩律师对刑法第306条的全面解剖中,我们或许能够找到答案。

 

“刑法306条”源自“刑诉法38条”

 

  记者:在刑法的近五百个法律条文中,从来没有一个条款像306条这样备受争议。从立法层面讲,您认为,为什么会制定这么一条把律师作为特殊的主体拿来入罪的条款?

  田文昌:这得从刑法第306条出台的背景说起。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刑事诉讼法有一个重大的进步,那就是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了两个阶段。从原来的检察机关起诉后,到法院审判的时候律师才可以介入,提前到了到第一个阶段——侦查阶段。这个修改曾经引起了很大的争论。

  在中国律师制度上,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突破。但是这一修改建议引起了另一种顾虑。他们担心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会对侦查机关的工作造成冲击。由此就出现了一种意见。

  如果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就必须给律师设防,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进行限制,以防止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作假证的问题。

  博弈的结果,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了第38条。相应地,为了同刑事诉讼法第38条相呼应,在刑法修订时,加上了第306条。这两个条款分别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律师加以制约和限制。

  记者:这么说来,刑法第306条在立法技术上是有缺陷的?

  田文昌:当时虽然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提出了这个问题,但是在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参考国外的立法状况,也没有考虑能不能操作、如何证明的情况下,比较匆忙不够慎重地就把刑法第306条确定了下来,这可以说也有一个当时立法经验比较欠缺的问题。

 

滥用“刑法306条”是对整个律师制度的破坏

 

  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屡屡有律师遭遇刑法第306条而被追诉。您认为是刑法第306条本身的问题呢,还是刑法第306条被司法机关滥用?

  田文昌:首先,这个条款是歧视性条款,公检法、律师四方都有同样的问题,为什么单独给律师设立?在现实当中,真正出事多的,远远不是律师。侦查机关引诱、威胁证人作伪证,引诱、威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虚假供述的比例远远大于律师。道理很简单,因为侦查机关有权力,而律师没有权力。

  其次,刑法第306条出台以后,允许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直接抓律师。刑事诉讼中律师和检察机关是对手,如果对手之间来互相抓,那律师只有招架之功,没有反抗之力。刑事诉讼中这种控辩平衡的格局被彻底破坏。

  还有,律师和证人之间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通常是一对一的关系,一旦证人改变了证言,那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就找证人核实。这时候,证人往往面临着一个难题,要么第一次作了伪证,要么第二次作伪证,这样总有一真一假,这样就面临着伪证罪的危险。

  那怎么办?证人要摆脱这个罪责,要减轻自己的责任,就会很容易说:“是律师让我这么说的。”

  我曾经调查过这样的案件:一个案件的证人说,主动说律师说的可以减轻自己的罪责,还有一个案件的证人认为律师可以保护自己,认为说律师说就没事了。这样的话,在证人说了是律师引诱的以后,律师说没有引诱,谁来证明?律师调查取证要单独进行,不能有他人在场,只有律师和被调查人在场。那么,一旦提出质疑,往往也只能是各执一词。又有什么理由在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就可以凭证人的一面之词给律师定罪呢?这个条款本身不具有可操作性。不仅证人,被告人也同样存在着这个问题。很多情况下,被告一旦在法庭上翻供,控方就把矛头指向律师,认为是律师教唆被告翻供,律师根本就防不胜防。

  因此,刑法第306条这个条款本身有严重问题。有问题又缺乏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更容易导致滥用,因此也有不断地有律师倒在刑法第306条的大棒下。

  记者:在执法过程中,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对整个律师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您怎么看待这种影响?

  田文昌:刑法第306条还具有明显的引导性作用。它所带来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它客观上会引导公、检两方对律师进行职业报复,也起到鼓励证人和被告人揭发律师来保全自己作用。

  如果法律上鼓励证人和被告人揭发自己的律师,那就等于从根本上否定了律师制度,破坏了基本的和谐,是对社会结构的破坏。

  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是为当事人调查取证的,你让证人和被告人揭发律师,揭发律师他就没有罪了,或者他就从轻发落了,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律师制度。

  而且,这样做的结果不仅是对律师制度的整体破坏,而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全盘否定,为什么呢?造成了律师不敢调查。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律师已经不调查了,律师为什么一定要调查呢?我不调查我还省力气了。刑法第306条阻止了律师调查取证,律师只能在没有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尽力而为地履行辩护职责,实际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侵犯,很难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律师不就是为了司法公正,为防止冤假错案而产生的吗?律师不敢尽职尽责,不敢调查取证,那么能防止冤假错案吗?结果导致司法不公正,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最后从根本上破坏了国家的政治稳定。

  全国律协曾经粗略地作过一个统计,大概有一百多名律师因为306条而身陷囹圄,实际数字更高。后来真正被判处刑罚的有三十多个。这其中,还有绝大部分不服,仍然在申诉。在真正构成的伪证罪的微乎其微。这个数字本身也能说明,刑法第306条的滥用,已经导致整个律师行业遭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当务之急要取消“刑诉法38条”

 

  记者:由此可见,在刑法第306条没有废除的情况下,律师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保障的。

  田文昌:是这样的。我们一直在呼吁取消这一条款。刑法第306条遏制了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严重背离了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为职业报复创造了方便条件。

  律师找证人的目的就是由于对其原证言质疑,而希望其如实作证或者纠正原来的错误。否则也就没有必要去重复取证。而证人证言一旦改变,就指控律师引诱证人作伪证,这本身是个悖论。证人证言的改变不一定就是错的,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威胁证人取证或者证人记错了怎么办?如果控方取得的证人证言一律是不能改变的,那么法庭审判还有什么作用呢?任何一个法庭都必有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程序,这才是辨明证据真伪的过程。

  在这次刑诉法的修订过程中,律协、司法部和法学界都明确提出了书面意见,强烈要求取消刑事诉讼法第38条。如果刑事诉讼法第38条能够取消,刑法第306条的取消,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

  记者:固然刑法第306条应该废除,但是,如果下一次在修改刑法时,将306条取消了,中国律师目前所面临的刑事辩护困境就能彻底得到改观吗?

  田文昌: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取消刑法第306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律师所面临的刑事辩护困境,还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从更深层次来看,刑法306条是一条标志性的立法,废除它本身就意味着,律师的执业地位应该受到尊重,律师作用应正确对待,不应该再这么下去了。这种提示性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当然,要彻底改变中国律师目前所面临的刑事辩护困境,还必须从正确认识律师的职责定位入手,真正认识到律师队伍在整个司法当中的作用和进步的意义,维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和价值,这种理念的改变,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

  尽管目前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刑辩困境的路还很漫长,但是我们由衷地希望,改变中国律师刑辩困境的第一步从废除“刑法306条”开始。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修改“刑诉法38条”的建议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