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巫师铃铛:昆明市防震减灾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8:48:27
一、法定行政机关
昆明市防震减灾局
二、执法职责
主管昆明市防震减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协调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一)贯彻施行国家、省、市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负责拟订全市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地震灾区重建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全国、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建立昆明市地震台站及信息系统;实施全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指导全市地震监测台站和群测群防工作,并实施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组织编制地震小区划,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和防范地震次生灾害;组织开展水库地震和各类人工诱发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
(五)承担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的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容易产生地震次生灾害工程项目的选址专项审查。
(六)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场地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并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确认和批准;
(七) 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中介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所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登记备案。
三、行政执法依据(共12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3.1)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2.1.1)
3、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国家标准委员会,2001.8.1)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国家标准委员会, 2002.01.01)
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GB 17741-2005(国家标准委员会,2005.10.01)
6、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国务院,1995.4.1)
7、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8.12.17)
8、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2004.9.1)
9、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中国地震局,2002.1.28)
10、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1999.7.29)
11、云南省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7.5.23)
12、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1998.5.18)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共8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万以上10000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重要车站、高速公路、二类以上机场、重要的内河港口;
(二)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装机容量75万千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电压5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或者换流工程;
(三)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工程;
(四)大中城市长途电话枢纽的程控机主体工程;
(五)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气、供电调度控制工程;
(六)基本烈度8度以上坚硬、中硬场地80米以上或者中软、软弱场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
(八)大型尾矿坝、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九)国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开工。
3、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动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万以上10000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5、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万以上100000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6、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
处罚种类: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有下例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无评价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震应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震应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
(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
(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
(四)地震监测标志;
(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
(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二)职权职责
1、“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全市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对违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监督。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负责组织地震小区划编制、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指导全市地震灾害预测、强震观测工作;负责编造全市防震减灾规划,参与城市建设规划的防震减灾决策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防震减灾局
(二)行政确认(共1项)
核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7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第11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②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③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⑷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13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4)《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第7号令)第9条 “下列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不应直接采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果,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
①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②位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来源:昆明市防震减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