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r级电影bt:百家争鸣 ? 【八卦民国】第4章:清末政治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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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民国】第4章:清末政治形势

2011年8月6日 三品小衲 发表评论 阅读评论

中国的政治体制长期是以封建制为主,经济制度上以农为本,自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到七大诸侯国各自以自己的形式从奴隶制转变到封建制,一直到清朝被推翻,中国奉行的都是封建制,期间可能发生倒退,比如元初、清初,但是最终又变成了封建制,一直到鸦片战争,中国的社会性质开发生了变化,由一个封建制度国家,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谓半殖民地半封建就是有国家体制在表面上还是一个封建制国家,但是当皇帝行使权力时,会受到帝国主义的制约,也就是说话不能全算了,我认为这或许就是英国聪明的地方,他知道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不可能像其他殖民地一样完全控制,于是清政府就成了半傀儡政权,从清政府这里获得在中国的利益。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大门再一次打开,中国部分有识之士开始放眼看世界,清帝国国内经济也开始受到国外影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开始破产,中国的资产阶级开始登上舞台。他们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希望能够有保护自己经济利益的手段,于是中国的资产阶级开始向英国资产阶级经历一样,开始要政治权利,于是出现了两大派:立宪派和革命派;立宪派希望能够通过君主立宪的方式进行改良,使中国走向资本主义社会。而革命派认为清政府已经无药可救,必须使用暴力打破旧有的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

于是他们各自走上了探索的路线,立宪派发动了戊戌变法,当然当初只是要变法,还没有这个名字,但仅维持100天就失败了,因此又称为百日维新;而革命派则不断的发动起义,试图推翻清政府的统治。面临着革命风暴的威胁,清政府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不得不在政治制度上作重大调整,这便是1905年开始的预备立宪的由来。之所以把这两个立宪分开来讲,是因为两者意义不同,前者戊戌变法是资产阶级改良,而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是在内外夹击形势下被迫宣布的。并不是发自内心的改良,而且你指望既得利益者的封建地主阶级能够把自己的既得利益给改良了?外部的压力是革命党人一心要推翻清政府,建立民国,共和国和清封建王朝两种体制的对立,让清政府感到恐慌。内部的压力是统治阶级中汉族官员中对满洲贵族的专制日益不满。1904年日胜俄败的日俄战争结局,在中国产生强烈震动,一般认为这是立宪制度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胜利,中国要想改变积贫积弱状态,亦非立宪不可。于是汉族官员利用这种舆论向清最高统治者施加压力,主张立宪,企图借此从满洲贵族手中分得部分权力。为了清帝国能够苟延残喘,慈禧决定以某种姿态进行欺骗和搪塞,因而有了1905年的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之举,并专门成立了“考察政治馆”的机构(后改称“宪政编查馆”)。五大臣出洋考察对于清决定下诏预备立宪究竟有多大作用,似无本质的意义。因为整个“预备立宪”从一开始便是一场骗局。“走马观花”的考察,“不过一次公费旅游”,回国后“委诸一素不相识亦不同行之外人使之代为报告”。慈禧下令“仿行宪政”,与其说是根据这一报告,毋宁说是根据早先的预谋。事实上,早在考察宪政大员尚未回国时,外国报纸便已看出慈禧的整个计划,说“清太后之欲立宪,实清太后愚民之术也”。

但是,预备立宪始终真真假假地搞起来了,对于以后的政局产生了不小的影响,清政府主要采取了一下措施:

1.颁布宪法大纲。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以皇帝名义公布了由宪政编查馆起草的《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是它的正文,“臣民权利义务”则是它的“附”文。即此便可知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为确立“君上”之权,并非为给人民以权利。两个部分共计23条,其中的17条抄自日本宪法,而删去的恰恰是日本宪法中用以限制天皇权利的条文。因而史家一针见血指出其“只可算为保障君权的宪法,与国民没有什么好处”。如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采用“三权分立”制,在其“君上大权”中规定: “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并写明“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揽”。所谓“两权分立”也好,三权“总揽”也罢,控制阀均操于“君上”手中。也就说《钦定宪法大纲》只是为了在宪法的层面肯定皇帝的权利,让皇帝的君上大权看起来更加“合法化,”更为奇特的是,对于尚在预备尚未出现的议会,宪法大纲却早已作出了种种限制,如“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令批准(值得注意的是“批准”两字)都不得见诸施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涉”。关于宣战、媾和、缔约等重大国际关系事项,各国宪法均载明权在议会,而宪法大纲却规定“由君上亲裁,不得付议院议决”。如此“立宪”,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没有多少两样。

2.成立资政院与各省咨议局,分别从名义上作为全国或各省的“民意机关”。根据《资政院院章》的规定,设立资政院的目的是“钦遵谕旨,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成立正式议院作准备。资政院议员以“钦选”、“互选”两种方法产生。“钦选”者包括:宗室王公世爵 16人,满汉世爵12人,外藩王公世爵14人,宗室觉罗6人,各部院衙门官32人,硕学通儒10人,纳税多额者 10 人,以上共 100 人。互选者系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中产生,亦为100人。总计200人。资政院设总裁、副总裁各2人,总理全院事务。资政院常年会每年1次,每次3个月,临时会无定期,每次1个月。议员任期3年。资政院的职权是对下列事项进行议决:国家岁出入预算与决算、税法及公债、新定法典及其修改(不包括宪法)、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资政院虽然表面上是一个“民意机关”,实际不过是一个咨询机构,并无实权,除了在《议院法要领》中已载明议院只有建议之权以外,在《资政院院章》中进一步规定当资政院对于国家岁出岁入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新定法典及其修改等事项作出议决后,还要由议院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奏请皇帝裁夺。在这里,对于议院决议的生效,设置了两重障碍,一是奏请裁夺;二是这种“奏请”,必须由议院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一起出面,如果后者对议院决议有不同意见而拒不出面“奏请”,议院的决议便得不到皇帝的批准。

这是以行政机关剥夺“民意机关”权力的无理条文。各省咨议局早于资政院一年设立。1909年上半年议员选举结束,同年9月1日正式成立。按照《咨议局章程》,成立咨议局的宗旨是“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划地方治安”,后来又补充指出“为资政院储才之阶”,这是因为资政院议员中的一半来自各省咨议局。议员任期3年,期满后可以连任1届。省咨议局的性质名义上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地方议会相似;与资政院相比,它的民主性亦似充分一些,例如其议员全由选举产生,而不象资政院议员一半由皇帝“钦选”。但从其职权看,仍不能与西方国家地方议会相比。咨议局与地方行政长官督抚的关系是上下关系,从“章程”中可以看出,咨议局向督抚行文用“呈”,而督抚对咨议局则用“令”。凡是咨议局决议的事情,呈给督抚,由督抚决定是否公布施行,议员的资格审核,当选议员的公布,甚至咨议局的开会闭会,开会的内容,必须遵照督抚的命令,咨议局虽对地方行政进行某种限度内的监督,而咨议局本身则受督抚的严格监督。也是清政府让双方互相牵制,防止一方独大,对中央造成威胁,但咨议局对于督抚侵夺其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得呈请资政院核办。正是由于这一条,一些省的咨议局有了与本省督抚夺权的法律依据,例如浙江的筑路事件,江西的增加税收事件,湖南的公债,福建的预算,广东广西的禁赌禁烟,均爆发了咨议局与督抚之间的严重冲突。在这些冲突中,担任了议长职务的一些立宪派头头,因而大出风头,提高了自己在社会上的声望,也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了立宪派对于封建专制制度的不满。

3.成立“责任内阁”。各省咨议局与全国资政院先后成立后,立宪派有了合法讲坛,活动更为活跃,大量发表函电,多次发起请愿,主张迅速召开正式国会和成立责任内阁。一些省的督抚,因不满于清政府正谋削减他们的职权,“也希望中央有一个正当的责任内阁出现”①。1911 年 3月,摄政王载沣便以宣统名义下令设立“责任内阁”。清政府设立的第一个“责任内阁”,在13个国务大臣中满族贵族8人,蒙古贵族1人,汉族官僚4人。而在满族贵族8人中,皇族又占6人,因此,当时都称它为“皇族内阁”。综观以上清政府标榜预备立宪所作出的三个动作,无一不是借着西方民主的外壳,抽出它原先的内核,偷换为维护封建皇权的政治工具。让封建皇权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史家评论说:“这就是皇族集权的大暴露,从此大家都明了载沣是怀着什么一种精神来立宪了。”清政府的这种政治把戏不但欺骗不了资产阶级激进派,就连立宪派也大失所望,反清革命乃更加风起云涌。

1911 年 10 月,爆发了震惊中外的武昌起义,紧接着驻河北滦州的陆军第 20 镇(清政府的新军),在革命党人影响下,向清廷提出12项立宪条件,如政府不予采纳,即拟进兵北京。清政府惊慌失措,立即表示接受,下令解散皇族内阁,起用袁世凯重组内阁,并将资政院所拟宪法重要信条19条,立即“刊刻謄黄宣布”。这是清政府公布的第二份宪法类型的法令。它的内容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除了继续坚持“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以外,对皇权作了较多限制。如规定“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皇帝对内使用军队时“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国际条约非经国会之议决不得缔结”等,均是对皇权的削弱。这是在全国革命力量打击下封建统治者为苟延残喘而作出的退却,但它的退却是有限度的。

在当时的世界各国,君主立宪制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议会的君主立宪制”,君主只具有虚尊地位,不直接支配国家权力,最高立法权在议会,内阁对议会负责而不受君主指挥,例如英国;另一种是“二元的君主立宪制”,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内阁对君主负责,立法权虽归议会但君主对议会的决议有否决权,如当时的德意志帝国。清政府在五大臣出洋考察归来后,曾经再次派出使臣专程考察君主立宪制各国,对上述情形有所了解。在发布《钦定宪法大纲》时,清政府是企图采取一种比“二元的君主立宪制”更揽权的制度。在受到革命严重冲击,眼看帝国大厦即将倾覆时,又退而企图以“议会的君主立宪制”来自保,这便是清政府匆忙公布《十九信条》的原因,但为时已晚。此时共和国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就连一直支持清政府的立宪派也对清政府失望,他们中的许多头面人物撤回了对君主立宪制的支持,转而想在新政权中谋求一席之地。清政府就在这种反复“变法、立宪”中,走向了亲手埋葬自己的道路,当立宪派都不支持清政府时,意味着清政府的寿命走向了尽头。

本文多数资料参考自:《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有些精彩之处直接摘抄,为的是让更多人能够了解当时的政治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