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泽华和刘洛汐分了吗:宜昌市居家乐养老服务中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8:48:52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养老服务经费
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宜昌管理局: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宜府规〔2010〕1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宜昌市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宜昌市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宜府规〔20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办(乡镇)、社区均应建立养老服务管理机构。
第三条  财政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经费补助办法。经费补助坚持补助对象申请、社会公开、逐级审核的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
第四条  申请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条件:
(一)资质和规模。具备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格,床位平均综合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二)服务优良。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标准的膳食、护理、康复、心理等服务,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管理规范。岗位职责、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公开,规章制度健全,协议、档案完整。认真填报民政部门的信息系统。
(四)设施设备完善。严格执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符合行业建设基本标准,设施设备完善、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院容院貌整洁。
第五条  补助的对象和标准:新建5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000元。利用现有房屋和设施设备改建50张床位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元。
第六条  程序:
(一)机构申请。每年的4月30日前实际运行6个月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区民政局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建设情况、床位数量及床位使用率,养老护理员与自理、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配比情况;
2.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明或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6.管理、服务等人员岗位设置名单以及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初审。每年5月底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市审核。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区上报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进行审核。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七条  申请运营补贴的条件:
(一)服务人员具备养老护理员资格,养老护理员人数与老人数的比例达到自理老人1:8、不能自理老人1:5的标准,养老护理员全部持有职业资格证。
(二)当年无责任事故及重大服务纠纷、无投诉或经查投诉事项机构无过错;恪守职业道德,监督投诉渠道畅通,经主管部门抽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达到合格等级。
第八条  营运补贴的对象和标准:对当年运营时间满11个月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办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每年360元的标准给予床位营运补贴。
第九条  程序:
(一)机构申请。每年4月30日前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的区民政局申请上一年度补贴,并提交下列资料: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基础设施情况、床位数量及床位使用率,养老护理员与自理、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配比情况;
2.年检合格的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3.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公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资料;
6.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设置名单以及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7.上年度床位营运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区初审。5月底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并报送市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市审核。每年6月底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区上报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营运补贴进行审核。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和标准:户籍并实际居住在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经济开发区、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人,按以下标准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1.60周岁以上分散居住的“三无”老人,每人每月1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2.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独居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3.7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低保独居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一个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成员符合补贴条件的,以家庭为单位,选择较高标准的一人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低保证或“三无”人员证明;
5.所在单位或社区居(村)委会开具的月收入、无子女、独居情况证明。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并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每月5日前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街办(乡、镇)养老服务机构。
(三)街办(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在每月的10日前完成申报资料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核。
(四)区民政局在每月的15日前完成申报资料审核。
(五)社区帮助老人选择具有居家养老服务资格的养老机构为其服务,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需签订《服务协议》(附件2)。
第十二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月应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通知老人或其监护人及养老服务机构,终止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第五章  经费预算、拨付和监管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按进度将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养老服务经费拨付到区。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预算安排将其养老服务经费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经费及工作经费,是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事项的专项补助,因此,各级各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使用程序上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区财政部门养老服务预算的落实及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部门都应形成书面材料,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将其移送到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在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开发区、峡口风景区管理局施行。
附件:
1.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2.服务协议
主题词:养老服务  经费  通知
宜昌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  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附件1:
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表
街道            社区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户籍所
在 地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区           街道                 社区              号
家庭收入
状况
□“三无”人员救助;    □低保户;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月
联系电话
宅电
家庭主要
联系人
姓名
关系
联系电话
手机
家庭成员
情   况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是否一起生活
服务对象
类    别
□A类:60周岁以上分散居住的“三无”老人150元/月;
□B类: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独居老人100元/月;
□C类:70周岁以上无子女的低保独居老人100元/月;
□D类:6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困难老人50元/月。
身体状况
□自理              □不能完全自理          □不能自理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社区养老服务站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街办(乡镇)养老服务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区民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2 :
服 务 协 议
甲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
乙方(服务对象):
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协议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1、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            ;服务项目          服务时间             。
2.服务收费标准为       元/小时,每月计     元。其中,政府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为     元,乙方自费     元。
3、付费时间:自费部分由乙方每月的最后一天支付给甲方,政府补贴部分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补贴。
4甲方须按确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向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5、甲乙双方在履行服务协议时有异议的,可向社区养老服务站反映情况,由社区养老服务站协调;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提出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7天告知对方。
7.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社区养老服务站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