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安局领导:确保“工程建好、干部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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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工程建好、干部不倒” 2011年7月8日 16:11   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体】   大 中 小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速度的日益加快,城乡面貌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工程建设领域中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不少地方存在的违规上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等问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大楼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党群干群关系。青海省公安厅原厅长何再贵受贿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违法违规问题往往与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一些部门和干部陷入既得利益、局部利益甚至是非法利益格局之中,上下其手谋取私利。2009年7月,中央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两年来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效,呈现出向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

  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体制机制上找原因。工程建设领域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之所以表现突出,除了个别领导干部的个人修养欠缺、拒腐防变能力不足以外,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权力的制约机制不完善,为权力滥用滋生腐败提供了生存空间。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力的人会使用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权力本身就有被滥用的倾向,这是权力的内在属性,问题是如何给它设定边界,进行有效的制约。当前权力配置的失衡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领导和决策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于“一把手”个人,主要领导者容易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并产生特权和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干预微观经济的权力过多、过大形成权力运行的错位,一些有权的部门和人员能够凭借手中的权力,钻制度的空子,以各种手段变相出卖手中的权力,大搞权力寻租。

  从监督措施上看,现行的行政监督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而事前的预防性监督及事中的过程性监督则相对薄弱。工程建设投入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宽、施工周期长、建设主体多元化等特殊性,则加大了对市场监管的难度。同时,监督执法机构缺乏相对独立性,监督手段不足,难以介入一些深层次问题,导致一些腐败行为无法及时得到曝光和惩处。

  从工程建设企业来看,一些规模、管理、技术、资质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企业,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相竞争,便不择手段,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或是以提供高档娱乐消费活动等方法打通关系、获取工程项目。而一些各方面占有优势的建筑企业在正常竞争中败下阵来后,会转而效仿这些不正当行为,形成恶性循环。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之间竞争的建筑市场,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滋生出令人不齿的“潜规则”。

  这些问题是工程建设领域的顽疾,也是导致该领域腐败问题多发的原因所在。笔者认为,对这些顽疾必须对症下药,做到全面预防、总体治理,确保“工程建好、干部不倒”。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首先,只有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才能从根本上防止以权谋私和职务腐败。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在领导班子中合理分工,适度分解权力,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结构。继续完善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变成更具可操作性的决策规则。对于不发扬民主,独断专行造成决策失误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规范项目前期工作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督职能,加强预防性监督和过程性监督。工程建设从立项到竣工,涉及决策审批、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监理验收等多个方面和环节,应抓住权力易被滥用、腐败易发多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从体制和机制上积极寻求规律、研究对策,防患于未然。

  再次,打造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加大力度完善招投标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这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已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上海市确立了“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资源在市场中配置、资金在网络上监管”的思路,努力探索运用“制度加科技”预防腐败的途径和办法等。

  最后,建立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要在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加强廉洁教育,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思想的产生,实现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转变。(作者徐利英,系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姜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