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谱助手root2016:国税总局: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6 04:19:26

国税总局: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

2011年09月07日14:22新华网我要评论(0) 字号:T|T

针对今日有关媒体报道的“8月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问:按照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

答: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您能否举例说明一下?

答: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所得税法在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款及缴纳方面有何规定?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问:您如何看待相关媒体的报道?

答: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我们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此,要告诉大家,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新华网)

国税总局: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 国税总局: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 国税总局: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 9月所发工资必须使用新免税标准 国税总局:9月发放的任何月份工资薪金均3500起征 9月发任何月份工资均适用新税法 国税总局:8月工资9月发按原标准扣个税(2011年) 国税总局解答新个税法: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征收 国税总局解答新个税法 国税总局刊文解读新税法 财政部国税总局:婚姻期间房产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税 国税总局:8月工资9月发放 个税免征额按3500元执行 年终奖新税法系伪造 国税总局称将究法律责任 国税总局专家:月入4545元下不缴个税 并非3500元 国税总局专家:月入4545元下不缴个税 并非3500元 国税总局专家:月入4545元下不缴个税 并非3500元 国税总局专家:月入4545元下不缴个税 并非3500元 国税总局专家:月入4545元下不缴个税 并非3500元 国税总局专家:月入4545元下不缴个税 并非3500元 国税总局:8月工资9月发可少缴个税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至2011年9月26日) 8月工资9月发,个税怎么扣?税务总局回应—— 9月领工资 适用新税法 工资薪金纳税按月计征,新旧税法政策衔接统一明确 国税总局每天都吃些啥? 国税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