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12号马艳照片: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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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处务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O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第二条第4款规定: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中央直属困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2000]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要求,为做好中央直属有色、军工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省(区、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将上述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实行省级管理。
(四)《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173号)规定:养老保险处负责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参保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审批:
(一)全省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二)男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特殊工种要求: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三)缴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以上。
四、所需材料
(一)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
(二)参保人员个人档案;
(三)拟退休人员本人书面申请;
(四)从事过特殊工种等人员相关辅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根据参保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对拟退休人员申报的材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承办人B进行复核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同意后,在《职工退休审批名册》上签署审查意见,加盖“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退休审批专用章”。社保经办机构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拟退休合格人员,逐一进行缴费、欠费、个人账户、基本养老标准等情况审核,对审核无异议的打印出《退休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再报处长审核。同时对审批结果进行备案。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hl.lss.gov.cn)长期公布,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