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野狗的天敌:法院高调维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36:19

收藏者按:法院此举不仅意味着王学武历时两年多的漫长维权终告结束,而且如此高调的刊登维权公告亦属罕见

瑞星侵害记者名誉权拒不道歉 法院发公告强制执行

2011年9月5日

 
2011年8月31日,中国计算机报社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我报社刊登王学武与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和终审民事判决书((2009)海民初字第7415号、(2010)一中民终字1052号)的主要内容。

因瑞星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发表内容失实文章,对《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进行人身攻击,瑞星公司被终审判决要求连续十日在瑞星公司网站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但判决生效已八个多月,瑞星公司一直未刊登致歉声明。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王学武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及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在《中国计算机报》刊登《公告》,依法强制执行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

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发表了该报记者王学武经过三年多时间跟踪调查采写的题目为《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的长篇报道,在国内率先披露了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已判死缓)接受瑞星公司请托,指使原网监处干警张鹏云、齐坤(均已被判刑)调取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等证据材料,制造了“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公司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件”的假案,使东方微点副总经理田亚葵无辜入狱,东方微点主动防御软件上市受阻近三年的经过。

同年2月19日、2月25日,瑞星公司针对该报道发表了《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的两篇文章,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称王学武“受贿”、“编造假新闻”,引起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媒体的大量转载,严重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同年2月23日和10月29日,《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以瑞星公司侵害名誉权为由,先后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16日,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瑞星公司的两篇诉争文章内容失实,《科技日报》上所载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王学武基于记者身份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系正当行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无可非议。瑞星公司公开发表两篇诉争文章,对王学武个人进行攻击,已并非是澄清事实,而是混淆视听,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瑞星公司的两篇诉争侵权文章,属于对正常舆论监督的打击报复。

《公告》显示,瑞星公司被要求停止侵权、刊登致歉声明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终审判决要求瑞星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连续十日在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瑞星公司承担。

因判决生效后瑞星公司拒不履行终审判决要求的法律义务,今年1月17日,王学武依法向海淀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王学武从法院拿到了瑞星公司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法院退回的诉讼费,但瑞星公司拒不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海淀法院向被执行人瑞星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按期履行义务。强制执行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为王学武长达两年半的维权之路划上了句号。

链接:科技日报记者王学武维权事件回顾

1、2009年2月17日,科技日报刊登该报记者王学武经过三年多跟踪调查而采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长篇报道;

2、2009年2月19日和25日,瑞星信息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两篇侵权文章;

3、2009年2月23日,王学武以瑞星信息公司侵害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009年10月16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瑞星信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学武名誉权的侵害,判决瑞星公司公开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王学武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王学武负担诉讼费5000元、瑞星公司负担100元;

5、2009年10月,瑞星公司、王学武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6、2010年2月4日,接受瑞星公司请托的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在市一中院受审。同年3月25日,一中院依法裁定本案(王学武诉瑞星侵害名誉权案——编者注)中止诉讼。一中院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结果,须以另一案(于兵案——编者注)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7、2010年8月20日,原北京市公安局原网监处长于兵被一审判处死缓,其中法院认定,瑞星向其行贿达420余万元。同年11月,于兵死缓被核准生效。本案恢复审理;

8、2010年12月16日,一中院对瑞星侵害记者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

9、2011年1月17日,王学武向本案一审法院海淀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10、2011年2月23日,王学武从一中院拿到了法院退回的二审诉讼费5100元;2月25日,王学武从海淀法院执行庭拿到了瑞星赔偿的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和退回的一审诉讼费;

11、2011年9 月5 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在中国计算机报刊登《公告》,强制执行刊登终审判决书主要内容。

公告

王学武与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星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审理,一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根据生效判决书,瑞星信息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该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如不执行,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瑞星信息公司承担。王学武向本院申请执行,瑞星信息公司未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该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及生效判决书的内容,摘录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如下,刊登费用由瑞星信息公司负担。

原告王学武与被告瑞星信息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刊登《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

二、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续十日在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登载致歉声明,向王学武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如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王学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四、驳回王学武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王学武负担五千元,已交纳,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王学武、瑞星信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在2009年2月17日的《科技日报》上,发表了科技日报社记者王学武撰写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何以大难不死—北京东方微点公司起死回生始末》。2009年2月19日和25日,瑞星信息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瑞星公司声明:记者王学武编造假新闻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和《记者王学武5年编造30余篇假新闻吹捧刘旭攻击安全行业陷害瑞星》两篇文章。

一中院认为,瑞星信息公司的两篇诉争文章,内容失实,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瑞星信息公司应就此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科技日报》上所载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王学武基于记者身份在新闻媒体发表文章,系正当行使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无可非议。而在该案王学武的文章内容基本属实的前提下,瑞星信息公司在网站上公开发表两篇诉争文章,对王学武个人进行攻击,已并非是澄清事实,而是混淆视听,并侵害了王学武的名誉权。

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74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741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王学武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四、驳回王学武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王学武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一百元,由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计算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