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区规划局公示:对审理助辩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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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理助辩制度有关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1年7月18日 08:53【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审理助辩制改变了过去执纪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较多重调查部门意见、轻错误人申辩的情况,给违纪党员提供了一个宽松行使知情、说明、申辩等民主权利的平台,监督制约了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改变了原先代表强大组织体系的审理部门与代表弱势个体的被处理人的力量对比,变后救济为先保护,也使案件审理从封闭神秘走向开放透明,提高了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公信度。
       审理助辩工作存在的问题
       由于审理助辩是新形势下一项创新审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一些涉嫌违纪的党员怕自己违纪的消息扩散,不想委托助辩人,还有相当一部分党员或多或少存在“不敢辩、不想辩、不善辩”的“三不”思想。“不敢辩”是怕被说成“为违纪人员开脱”,或“不讲组织原则、不与党组织保持一致”等,顾虑重重;“不想辩”是事不关己,少说为佳,不惹是非,明哲保身,以免被人扣上“党性不强”、“立场不稳”的大帽子;“不善辩”是由于不懂得纪检监察业务,不了解党纪条规和党的有关政策,故在进行辩护时,感到无从着手,不得要领。
       二是制度上的问题。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对党员行使辩护权只作了原则规定,缺乏相应的详细操作规范,操作起来有相当的难度。比如何谓申辩权、作证权和辩护权,如何行使以及在什么场合下行使这些权利,行使这些权利时有哪些责任和义务等等均不明确。
       改进审理助辩工作的建议
       一是加强党内法规的学习和民主法制教育,适度推广审理助辩工作,逐步提高广大党员对推行党内辩护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树立维权观念和辩护意识,懂得运用党内法规来为维护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在维权实践中从自辩发展到他辩,不断提高辩护的能力和技巧。这样才能使审理助辩制度有广泛的思想和群众基础。
       二是明确辩护人的任职资格及产生方式。从有利于维护涉嫌违纪党员利益出发,担任审理助辩人员的政治身份应当是具有较长党龄的正式党员,因为他们对党内生活、党的组织形式、党员的权利义务等相对比较熟悉,能较快地进入角色参与助辩。助辩人员的产生可以由涉嫌违纪的党员自主地在本支部或本单位党组织所属的其他支部中聘请,由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后担任审理助辩人,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审理助辩人员人才库,视情况由涉嫌违纪人员委托,从人才库中抽出人员担任审理助辩人。不管是哪种方式产生的辩护人员,都应当了解纪检监察业务和党内法规政策,有较强的表达能力。
       三是明确审理助辩人的职责和权利。审理助辩人为履行职责应当拥有一定的权利,包括为熟悉案情、了解情况,经过纪检监察机关的许可,有一定的阅卷、摘抄、复印有关案件材料权;为搞清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规定范围内有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权;为帮助涉嫌违纪人员申诉,寻求救济渠道,缓和对立情绪,应当拥有案件处理结果的知情权等。
       四是明确审理助辩人员的义务和纪律要求。审理助辩人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义务和遵守相关的纪律,以保证审理助辩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这些义务和纪律应当包括在审理助辩过程中接触到的党内机密应当予以严格保守;不得利用担任审理助辩人员之机谋取经济利益;在审理助辩中严禁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捏造事实,或者帮助串供、销毁证据,妨碍纪检监察机关合法的调查取证;接受聘请的审理助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当事人辩护,不得违反职责,收集不利于当事人的材料,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甚至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质证或辩护意见。(安徽省明光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   张在兵)

责任编辑:游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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