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北区到黄岛区: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09:27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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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     moky’ 2011年09月01日 22:42 阅读(1) 评论(0) 分类: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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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
                  鼓励的是共同奋斗,门当户对的婚姻。打压的是富穷阶层的婚姻。穷人娶、嫁富人,根本是不会有什么法律权利保障的。这是彻底的让想以婚姻为跳板的男、女人死心!      (大家要知道,谁制定的规则,就对谁有利。有钱人,才能当代表,有权利制定代表他们利益的法律,小三,二奶都是浮云。他们讲究的依然是门当户对。利益共享。)         此贴观点只代表一般法定夫妻关系,至于2奶,小三,骗婚等不在此贴讨论之列!

  
  当我看到新婚姻法的时候,我第一反应是气愤,第二反应是觉得悲哀,第三反应是狂笑中国竟然有本事倒退到1000年前。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的保障,像这些国家的离婚成本是非常之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像日本,男方的工资都是直接打到女方所开银行卡号上的,如果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每个有良知的国家都在竭力为保护妇女权利而不断完善法律。因为所有发达国家都信奉一点,对妇女权利的充分保障是一个民族强大和优秀的基础和根源,因为孩子的第一个教师就是母亲。因为他们知道,妇女在社会生存环境的安定程度,可以影响甚至决定下一代的总体发展。
  
  可是,当我看中国这样的法律的时候,除了倒退和悲剧4个字,我没有别的词语了。一个丝毫不符合国情的法律就这样冠冕堂皇的产生了。我想全世界的女人都要为中国女人流一把怜悯之泪了。
  
  婚姻是一种保障,一种维系,一种相濡以沫。如果结婚前是各归各,结婚后依旧各归各,离婚了更是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如果说房子是目前离婚后闹的最凶的问题。难道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就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答案,典型一刀切。悲哀,悲剧,无耻。都不足以形容这样的存在。既然这样,那反正结不结婚,状态一样。那相什么濡以什么沫。谈一辈子爱不更自在。散买卖,即散交情。
  
  那哪个没房子的女人还敢生孩子啊。等下刚生了。男人出轨了,那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啊。。因为中国“法棍”说了啊,房子不是你丫的。大街上睡去。 如果一个女人有点底子还不怕。但是那些没底子的女人呢?那真离婚,带个孩子。怎么生活?而且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女人没底子,那按中国的法律,孩子就会判给男方的可能性非常之大。而现在又都只有个把小孩,那这样一个一无所有的女人生活还有什么盼头?不说财产没了。青春没了。前途没了。连自己身上掉下肉都不能归自己所有。这不是把人逼上绝路。是什么?法律如果是用来一刀切的,那还要法律做什么。 倒退到如此无知地部,除了悲嚎,还能说什么。
  
  不管你承认不承认,信不信。妇女相对而言还是社会的相对弱势群体。一个连弱势群体都不能好好保护,甚至还把这个群体往绝路逼得环境,只能说堕落到无药可救了。就算是打战,就算是杀红了眼的残酷军队,他们都知道一点,不要把炮弹往有女人和孩子的地方打。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的女人不得不自己去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在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届时,还有谁敢去做家庭主妇呢?.
  
  
  

父母给子女买房 配偶没份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这次公布的司法解释共包括19条内容,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配偶有份儿吗?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怎么办?父母为子女结婚买的房,会成为儿媳妇或女婿的财产吗?……《婚姻法解释(三)》这次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焦点1 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视为单方财产

《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孙军工说,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解读】 律师朱丹表示,这是一条颠覆性的修改。以前的规定是,夫妻婚后买的房子,不管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谁出的钱,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在中国,父母为小孩出资买房很普遍,但是现在买一套房又不是小事情,对很多家庭来说,父母都倾其一辈子的积蓄来给子女买房,如果儿子儿媳离婚了,那就要分一半给儿媳妇,对父母来说确实不公平。所以现实中父母又会想些对策规避,就是明确在婚前给儿子买房,但是这样会导致媳妇有一些想法,现实中因为房子产权一方要求更名,引发的家庭矛盾比较常见。

         新的条例,比较符合中国的社会现实,但每一个规定出台不可能都说完美,就在婚姻法的预热期里,很多丈母娘就反对这一规定,认为女儿没有保障,被戏称为“21世纪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

焦点2 删除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婚姻法解释(三)》删去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婚外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问题如何处理的条款,该条款内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对删除这一条规定解释说,婚外同居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结束同居的财产协议中,有些人以个人财产解决偿还问题,有些企图以夫妻共同财产解决问题。同居的时间也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婚外同居还涉及传统道德、善良风俗等问题,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复杂的情况,对于该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认证。

     【解读】 朱丹称,事实上,婚外情同居补偿协议,法律一直不支持,主要是两个方面的考虑,一个是公序良俗,法律必须支持社会一般水准的公认的道德,道德认为不好的事情,法律不能支持去这么做。在2005年,四川有一个案例,一个男人和他妻子分居很久了,病危时有个农村妇女来照顾他,两人感情很好,然后非法同居了,结果男人死的时候留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全部给这个农村妇女,但妻子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把遗嘱推翻了,判定遗嘱无效。这就说明,法律一直旗帜鲜明地反对婚外情的补偿协议。第二个是夫妻财产共有性问题,因为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去处分资产,所以只能这么判。

堕胎问题

        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即堕胎,编者注)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朱丹:老百姓可能觉得这一条比较新鲜,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不新鲜,其实以前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是这么做的,因为胎儿出生前,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作为母亲来说,完全有权力处理自己的器官,并不存在侵犯谁的权力问题,作为男方一直没有权力干涉,只是这次在婚姻法里明确规定了。

房屋分割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朱丹:以前婚前贷款买房,也是属于登记方所有,但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在物权法中规定,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是谁的。以前婚姻法只是说婚后登记的都是共同财产,那么反向推定,婚前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

亲子鉴定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孙军工:《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为何出台解释(三)

有没有不足之处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法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作出解释。

       2003年12月25日,最高法又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终出台了司法解释(三)。

       朱丹认为,这次条例修改是婚姻法上的一大进步,除了父母为子女买房那条是首次提出,其他的规定其实在司法执行中都是那样执行的,这次只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但也还有一些细化的规定没有涉及,比如婚外情的取证、家庭暴力的取证,还有家庭暴力发生以后的人身保护令。目前在全国,家庭暴力发生之后,受害方只能先到派出所报案,然后到医院检查拿报告,离婚时提起诉讼才有用,但是如果不离婚的话,即使被打了,受害方也不能跟施暴方索取赔偿。这次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到这一条,有些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