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志碧瑶衣服:北海公安开始回归法律理性律师无障碍会见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20:42
北海公安开始回归法律理性律师无障碍会见2011-8-31 16:11:18

 

    [陈有西按]以下三则消息均来自陈光武律师网。这是个好迹象。北海上一轮的较量后,北海律师团进行了有理有节依法的抗争,北海公安机关和政法委的形象受到了极大的损伤。全国律师界非常关注并进行声援,迟夙生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反映,另外的渠道也向南宁有关方面打了招呼要求依法办事。只有大家都回到法律规则上来,才有可能有文明公正的司法,才有可能还案情以本来面目,才有可能实现不枉不纵。期望9月6日的法院的公开开庭也能够依法、文明、理性,重树北海的司法公正形象。祝全体律师团成员出庭顺利。

 

北海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9月6日开庭

公安看守所回归法律理性律师实现无障碍会见

 

    特大新闻,北海中院裴金德伤害案九月六日开庭,出庭律师先遣队传来消息,今天上午律师顺利会见,无安检、无陪同,未检查身份证。完全实现无障碍会见。但会见中,被告人仍表现出极度恐慌和惊悸。不时表现出战战兢兢、欲言又止。

    北海律师会见权的最终实现,虽然国家、社会和律师都付出了太大代价,但初步的公正,我们终于等到了、看到了。其实中国律师并无奢求,只要我们应当拥有的。

    这既是法治的小胜,也是律师不懈努力及全国民众热切关注的大胜。同时,也反映出北海司法决策者迟来的明智和清醒。也反映出北海警方有错即纠的进步。

    对此,身为北海律师团成员,我对北海方面终于在保障律师权益这一问题上回归法治表示感谢,并致以法治的敬礼。

    斯伟江律师最近说,“一旦一个国家无法提供正义,谁都会知道,我们将没有明天!尤其是法律人”,所以 “谁都不会坚守在一个没有明天的职业” !

    现在,北海告诉我:中国律师和中国法治的明天,我们还看得到!值得坚守。

 

北海快讯: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9月6日开庭

    刚刚接到北海中级法院电话通知,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9月6日上午开庭。首批律师明天方可到位,会见是否畅顺尚不知情。

    昨晚接到裴金德家人电话告知,公安机关找其谈话,说到裴金德已经认罪,在看守所内要求辞去外地辩护律师。说是聘请外地律师是上了外地律师的当。同意由司法机关安排律师辩护。并说裴金德本人已经书写相关纸条交警方。

    当其家属要求看相关纸条时,警方告知已交中级法院了。但目前法院没有相关信息。从法院仍按家属委托通知律师开庭的情况看,法院仍认可家属委托。

    情况显示,北海方面情况仍不乐观。有关别有用心的人对辩护权之争并未死心。北海案件仍将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恶战。

 

杨金柱赴北海9月6日出庭为黄子富作无罪辩护

 

    阜阳市中级法院原定下周开庭审理安徽省原临泉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杨华杰受贿、行贿罪重审一案,杨金柱将出庭为杨华杰作无罪辩护。杨金柱今日上午将和阜阳市中级法院的承办法官和相关领导联系,要求阜阳市中级法院推迟开庭日期。 

      北海故意伤害案第四被告人黄子富的辩护人刘洋律师因故去印度公干,故由杨金柱律师出庭。 

      杨金柱将于9月5日去北海看守所会见黄子富,拒绝北海警方的任何违法行为。否则,杨金柱将放弃会见。    

      值此《刑事诉讼法》大修之时,北海律师团将坚守会见权的底线。如果北海律师团在9月6日开庭前未能单独有效会见被告人,北海的法庭上将注定演出一场闹剧!

1   共1页 
  • 上一篇:已是最后一条了
  • 下一篇:媒体札记:法官与舆论
查看(3902) 评论(27) 评分(0|0) 管理   推荐房地产泡沫不破,同时又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不可能实现发表于2011-8-31 23:41:45

中国房地产泡沫已破<<<<<<<<<<<< 财政部今年公布的2010年全国财政决算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逾3万亿,这一数据为去年预算的226.5%。 著名财经评论人士廖仕明表示,中国经济近十年来,房地产开发占GDP很大比重,超过30%。 2011年8月,彭先生认为,整个地方财政50%、60%来自于房地产,房地产对中国的GDP增长贡献很大,房地产哪天跌了,整个中国的地方财政就垮了。 《环球时报》此前评论说,中国的信贷体系与土地紧紧捆绑在一起,土地是地方政府银行信贷最重要的抵押物。政府大规模投入土地一级市场,将熟地纳入土地市场变现获得溢价,政府与银行皆大欢喜。开发商则向二级市场索取,只要市场能够承受,房价就能节节上涨。 没有市场支撑的虚拟经济迟早会被刺破。这条围绕土地的产业链条,当土地价格与成交量上升时,这一链条天衣无缝,一旦房地产价格下行,就会成为中国经济的“脆弱棘冠”。 据《财经网》2011年5月26日报导,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在2011年全球贸易风险论坛上表示,中国想保持房地产泡沫不破,同时又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不可能实现,吹大的房地产泡沫必将破裂,只是时间问题。 《中国证券报》8月26日报导指出,手握多套房产、曾经踌躇满志的炒房客,如今也开始频繁出入房产经纪公司的“大户室”,打探区域房价的最新走势。信心,犹如阳光照射下的肥皂泡,经历过度膨胀后,色彩斑斓的表面逐渐显出恐惧的阴影。

删除 |引用无光发表于2011-8-31 23:26:58

建议陈律师把李庄说李庄的后半部分贴上来,我看全了,希望更多的人能看到

删除 |引用老蒋发表于2011-8-31 23:18:02

北海公安开始回归法律理性?北海警方有错即纠?尊敬的二陈大律师,今天是不是吃错什么药啊?

删除 |引用温饱情况下的老百姓同样需要民主发表于2011-8-31 23:13:35

程晓农:温饱情况下的老百姓同样需要民主================ 随着利比亚反抗军攻克首都的黎波里,卡扎菲政权拉开了终结的序幕。根据有关法文资料的介绍,在1969年通过政变上台的卡扎菲,其政权吸取了社会主义思想,并借鉴了埃及在纳赛尔总统(Gamal Abdel NASSER)领导时期的模式。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教育,卡扎菲政权在利比亚实行全民义务教育。当局提供免费教育一直到高中。利比亚82%的人口能够阅读识字,文盲比率在北非地区最低。那卡扎菲政权的消亡对中国模式带来了怎样的挑战呢?带着这一问题本台采访了旅美中国问题专家程晓农先生。===== RFI : 以您的分析,对比利比亚卡扎菲政权与中国现政权,它们有哪些类似性,又有哪些差异呢?===== 程晓农 :从专制的程度来讲,卡扎菲政权和中国是类似的。特别表现在媒体封锁,对广播、报纸的严厉控制,还有对教育的严厉控制。这些方面和中国类似。同时,在思想洗脑方面,卡扎菲也与中国很相似。比方将他出版了所谓的‘语录’,又称作‘绿皮书’,然后把这个东西做为全利比亚老百姓思想认识的标杆。这很象中国当年的‘红宝书’-毛泽东语录。在其他方面,打击持不同政见者,还有排斥民主制度,在这些方面也和中国一致。但是,卡扎菲政权在所谓‘社会主义’色彩方面,比中国这个自称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要走得更象社会主义一些。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福利方面卡扎菲政权给老百姓提供的社会福利,要比中国老百姓要多得多。也就是说,卡扎菲统治下,利比亚老百姓的生活并不是饥寒交迫的。相反是温饱的。因为,卡扎菲政权不光实行了免费义务教育,而且还实行了对失业人口的,相当高的社会福利。这也就是说,失业人口不用担心没有饭吃。从这个角度来说,卡扎菲的人民比中国人民幸福。或者说,按中国政府的标准,利比亚人民的生存权以及得到了卡扎菲这个专制统治者的保障。===== RFI : 哪在这样的一个制度下,为什么民众还是起来抗争了呢?===== 程晓农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按照中国政府的理解,老百姓只要有一口饭吃,就不会闹事,或者说,他们就会对现状心满意足。但是,事实证明这个想法可能只是独裁者的一厢情愿。利比亚人民正是在长期温饱有余的生活环境里面,最后发起了这一轮反抗卡扎菲的行动,而且获得了成功。我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所谓的‘明智-开启’。也就是说,虽然老百姓不用每天为这个温饱发愁,但是,老百姓的思想不可能由统治者操纵,老百姓会思考国家的命运、自己的命运,也考虑他们是不是应该对这个统治者继续寄以无限期望。实践证明,利比亚人民最后选择,不再对这个统治者报期望。换句话讲,他们不愿意长期生活在一个专制的政体下,然后,仅仅为有一口饭吃,而顺从统治者的意志。这是中国政府没有预料到的一个特点。而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利比亚人民最后在关键时刻奋起反抗。它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温饱情况下的老百姓同样需要民主,而这个民主是不可能用温饱来代替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中国政府而言,它从利比亚局势中可能真正看到了一个危机,或者说一个对中国统治模式的挑战。那就是,不给老百姓温饱显然是不行的;但是给了老百姓温饱,并不代表政权就长治久安了。

删除 |引用与虎谋皮发表于2011-8-31 22:45:39

北海警方聪明了,关键是威胁被告人,哈哈,玩你们律师还不是小菜一碟,哈哈!!!

删除 |引用我们都被骗了发表于2011-8-31 22:15:58

王功权:坐出租车回到住处,出租车司机的唠叨一直萦绕在我的耳边。他从北京堵车开始说起,说到执政党的严重腐败,越说越气愤,最后干脆痛骂起***来。我笑着插话,试着问他走民主道路行不行。他惊呼“不行”。他坚持说“中国只要一民主,就一定乱”。我问那怎么办,他说:“再熬几代人吧。”---------我们都被骗了,谎言重复一千次,就会信以为真,但,谎言总不会长久,按照骗子的说法,也就顶多“再熬几代人”嘛!骗子也不敢说,“中国不配民主”,骗子最会找借口的。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8-31 22:09:25

别太高兴了,下一步开庭也会文明理性依法。但判决结果仍然是你辨你的我判我的。

删除 |引用阿里爱爱发表于2011-8-31 22:08:34

中山装的政治含义,你知道吗?-------------------------- 1.四方袋“礼义廉耻”。袋盖为倒置笔架,寓意以文治国。2.门襟五粒扣和五个口袋(一个在内侧)代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比西方多两项。3.袖口三粒扣代表“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4.后背整片,代表国家统一。 5.衣领紧闭代表严谨治国。(@阿里爱爱)

删除 |引用改发表于2011-8-31 22:07:37

图像历史:袁世凯小站练兵,徐世昌写了《大帅练兵歌》,用的是德皇威廉练兵曲。歌成,被两湖总督张之洞抄走,歌名不变。张作霖不知什么时候听到了,也不改歌名抄走。又被冯玉祥听到了,抄走,改名为《练兵歌》……现在还经常能听到这支曲子,只不过歌词改成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删除 |引用叛变发表于2011-8-31 22:06:53

【叛变】 冯玉祥一生叛变次数已无可考,有文史记载最主要的8次:滦州起义时叛清;护国运动时叛袁;护法运动时叛段;第二次直奉大战时叛曹、吴;1925年叛张,导致国奉战争爆发;北伐时,彻底叛卖北洋团体,联蒋北伐;1930年蒋冯阎大战时叛蒋,一蹶不振,最后,投靠了毛泽东。成了军事家、爱国将领、著名民主人士。(@半岛新媒体)

删除 |引用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发表于2011-8-31 22:05:17

张昕69:据传,当卡扎菲大势已去的消息成为事实的时候,剩余的几个老朋友:金正日、穆加贝、查韦斯、卡斯特罗、卢卡申科等进行了紧急电话磋商,并达成共识:决定自行取消“中国人民的老朋友”这个光荣称号。他们一致认为,这个称号太危险了!

删除 |引用越西南发表于2011-8-31 21:58:35

“反映出北海司法决策者迟来的明智和清醒。也反映出北海警方有错即纠的进步”、“对北海方面终于在保障律师权益这一问题上回归法治表示感谢,并致以法治的敬礼”——言之凿凿、情之切切!但凡有丝毫情感的动物,都会被感动!但是,中国的20万律师和十几亿老百姓,都不敢轻易相信广西北海、乃至中国的公权力、体制内的官僚们,还尚存这丝毫的人性!除非,北海、中国的公权力拿出更多的实际行动,否则,我们怀疑这不过是冻僵的毒蛇,在农夫怀里取暖,等待最后的致命的反扑!

删除 |引用要发票干什么?发表于2011-8-31 21:56:23

【官员嫖娼拒不付款,宁死不屈索要发票】 按摩女提供“特殊服务”后,安徽某县县长坚持要发票。按摩女男友把刀抵住局长脖子问”给钱还是不给钱?局长说:“不给发票,我死都不给!”结果,局长就死了。http://www.56.com/u33/v_NDU3OTMyODY.html

删除 |引用陈光武发表于2011-8-31 21:56:10

 

原帖由老胡 / 发表于2011-8-31 17:04:15本该享有的却如同施舍,悲哀啊!得理也让人,要给人家改正错误的空间。

 

删除 |引用“大公仆”与“小公仆”发表于2011-8-31 21:53:26

华西都市报:据麻辣社区网友爆料,27日在浆洗街,因被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四人对一女交通协管员毒打狂殴,后又对前来制止的交警进行殴打……经网友人肉,带头打人者竟然是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某处赵强副处长(公示期),刚提拔起来,原为执法三大队队长。

删除 |引用送他上学,这是我欠他的发表于2011-8-31 21:50:26

【送他上学,这是我欠他的】 开学日,黄群真骑着摩托车,护送儿子的骨灰环绕学校一圈。一年前,儿子在上学路上不幸被一辆套牌奔驰车撞死。此车7个月内在花都主要路口闯红灯达16次之多。因质疑事故处置不力,黄群真将花都交警告上法庭。案件至今还未得到最终判决。

删除 |引用黄怒波发表于2011-8-31 21:47:38

【黄怒波880万美元购买冰岛0.3%国土】 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中坤集团董事长、曾经是中国政府官员的黄怒波已达成初步协议,拟在冰岛东北部买下300平方公里的未开发土地。他计划在那里建造一个生态旅游度假胜地和高尔夫球场。黄怒波在《福布斯》(Forbes)的中国富豪榜上排在第161位,资产净值达到8.9亿美元。曾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国建设部工作。

删除 |引用民主与法治发表于2011-8-31 21:46:12

【女富豪吴英案二审后至今无果,将再举报7名官员】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透露,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吴英的律师称,吴英另检举了7人左右,二审时时机还不成熟,作为线索保存。

删除 |引用秘密拘捕发表于2011-8-31 21:44:43

【秘密拘捕】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其中部分条款引发质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 @雷颐:【太可怕】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以下四种情况可将人拘留而不通知家属:一,无法通知,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三,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四,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如果通过,意味公安机关可任意抓人而不必通知家属。尤其第四点,几乎任何案件都可以说如果通知家属“有碍侦察”!每个人都无保障。--------- @刘苏里:刑法修改案极其反动的第三十、三十六和三十九条。若通过,中国无疑倒退到黑暗的中世纪,——任何人都可以因相同(似)的理由被拘捕而“失踪”和“下落不明”。相关条款必须无条件废除,否则国将不宁。---------- @联合国:[强迫失踪受害者国际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于2010年12月23日得以生效。该公约首次以条约的形式规定任何人不得遭受强迫失踪,并确保受到强迫失踪影响的所有人知道犯罪事件的真相、调查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失踪人员的命运的权利。

删除 |引用至少异地关押发表于2011-8-31 20:58:00

没有异地管辖,公正只能是浮云!君不见,会见中被告人表现一样心惊惊不止

删除 |引用访客发表于2011-8-31 20:50:52

关注中

删除 |引用门外张望发表于2011-8-31 19:56:40

参与修法的人是什么人?谁给他修法的权利?也就是说,谁给他的权利,他就利用修法为谁争取权利,同时限制对方的权利。所以,修法权是权贵给的,不是人民给的,修出来的狗屁法就是为权贵扫除障碍,给对手戴上枷锁,谁是对手,你懂的。

删除 |引用中兴发表于2011-8-31 19:05:00

陈律师这个一定值得看,这是一部既真实又平常,但感人的关于农民工的纪录片,是由日本人拍摄完成的。这是一部能让良知落泪的片子。片中的卑微的农民工博大温暖的人性光辉足以让有良知的人落泪。看完了,就能读懂今日之中国。 《遥远的亲情-中国农民工的冬天》 http://t.cn/hlhXz - 原文地址:http://t.cn/a34Db7

删除 |引用LTW121121发表于2011-8-31 17:47:23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向为法制(法治)建设的人们以致铭励!!!

删除 |引用11发表于2011-8-31 17:31:08

支持一下。

删除 |引用老胡发表于2011-8-31 17:04:15

本该享有的却如同施舍,悲哀啊!

删除 |引用FAXUE发表于2011-8-31 16:31:11

刑诉法修改:请不要将非法行为合法化作者:郭书兵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8-30 本站发布时间:2011-8-30 15:39:37 阅读量:692次分享到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抽屉TwitterFacebook   对于刑诉法修改,要不要写一篇文章、提一点立法建议,我一直在犹豫不决。写吧,俗话说,肉食者谋之,关我何事?不写吧,又觉得自已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说说自已的意见。先哲说过,凡是合理的都会存在。所以我们大可不必悲观失望,一部先进的、科学的、有效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只是时间的问题,即使这次不如人意,将来也会出台的。   对于现在这次修改,坦白地说,我本人并没有给予多大的期望。法治的倒退,不是到了终点,而是刚刚开始。所以说,最不乐观的时候还没有出现。对此我们大家、尤其是做律师的,要有思想准备。事物发展有它的内在规律性,一部良法的出台,需要时间、需要机遇、需要突破口。一个冷静思考、有历史感的人,就不会天真的以为一部良法的出台会那么的短、平、快。   我们不但要说我们的意见,还要用最通俗、最简单的话来说。说出来让那些该知道的人知道,知道以后才有理解,有了理解,才有共识。   一 、不要把修改法律当成某些部门的私事。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它的修改不是某些部门如公、检、法三机关的私事,是和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的大事。打比方说,如果仅仅是倾听了公、检、法三机关的意见,那就无法排除部门利益。这样的法律出台后,必然矛盾重重。它的实际执行,需要有关部门出来协调,需要更多的司法解释才能勉强跛着脚前进。现行刑事诉讼法就是最好的写照,它的司法解释比刑诉法法典还多得多。   建议:立法部门应开张圣听,集思广益,公开修改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这也是一个普法和学法的好机会。《立法法》第五条确立了民主立法的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二 、要诚实立(修)法,不要忽悠立(修)法。   什么意思?这要举例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 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按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而要侦查机关“安排”会见。如果规定要侦查机关批准,那么,这就不合理、不切合实际、不科学。因为这个权利给了侦查机关,它肯定不会批准。辩护律师为嫌疑人辩护,而侦查机关打击犯罪,这是天然的对手,他会批准你会见?所以不能这样规定。如果这样规定的话,还不如直接把律师的会见权取消。就因为这个原因没有规定让他“批准”,而是写了让侦查机关“安排”。天真的人以为这是律师受到了优待,实则完全相反。现实中的会见是什么样子呢?不要说侦查阶段要“安排”,在有些地方连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要“安排”。没有“安排”,你无法会见。这就跟讨饭的一样,人家不安排你吃,你没有办法吃到嘴。更何况,律师会见也不是请律师去吃饭,什么安排不安排的?我不安排,你奈我何?也就是说,“安排”和“批准”,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不过是换了个词而已。虽然好听,但是不好用。   那些法律大师、专家、教授们又说了,看来你还是一个小律师,对法律理解不透,那上面不是规定了安排的时限吗—48小时、5日内。那么好,请问这两个时限从何时起算?现以某律师的亲身经历来说明。某律师拿着相关法律手续,找承办人,该警官说,这事我管不了,你找主管副局长,跑了若干次,打了无数个电话,找到某副局,该副局说,你找我没有用,你找局长。跑了若干次,打了无数个电话,找到局长,局长说,胡扯,你学过法律没有?样样都要我办,可能吗?副局说让你找我,你就找我,我的工作是他安排的?这事你看着办吧,有事找你们司法局领导,让你们领导和我说。某律师相当聪明,没有回来找司法局,说,麻烦请告诉我一句,贵局谁管会见的事?会见手续如何办?局长说,你是个法盲,你不配做律师!刑事诉讼法讲,这事不要求批准,无所谓手续,我们局也不办这种手续。某律师说,那请你安排一下。局长说,我们都是依法办事,不存在谁安排谁。公安局怎么可以安排律师?传出去是笑话。我的工作职责之中,并无接待律师这一项。我不能做违法的事!我很忙,今天就到这里吧。某律师无奈,又找案件承办人。该承办人说,我今天要出差办一个大案,去抓一个国际大毒枭,现在就走,你改日再来。某律师说,那我把手续放你这里。该承办人说,我这里不是仓库。哪条法律规定说,你可以把手续放我这里?某律师说,那好,我改日再来。该承办人出差回来后,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该承办人说,你找检察官吧,这事我管不了。真是“一片芳心千万绪,人间没个安排处”。   这只是例子而已,像这样的条文,并不少见。此次修法,应做到事实求是、科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建议:共和国的主人们,如果你想找律师来为你提供服务,那请你在法律上给律师权利。他有什么权利,就能为你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当你觉得你的律师无力、无奈时,那是因为法律没有给他这些权利。想让他为你提供优质的服务,又不给他权利,又想马好,又想马不吃草,又来指责律师不办事,此话从可说起?   律师的工作(不光是会见),应当以法律直接规定,不要让律师的对手(实际上就是控方)来安排,也就是说要让法律来授权,不要让控方来恩赐。比如会见,法律应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的程序、条件、手续、承办机关以及救济方式和侵害会见权的违法后果,取消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安排”及各种类似“安排”之规定,尤其要明确规定承办机关要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公开对外服务,统一地、一次性地办理会见及其它关于律师和社会公众业务的手续。承办机关收到律师会见手续出具收据,向银行、电信、法院立案庭学习。   对这类无立法诚意的条文,要坚决抛弃,不要用那些好词好句来遮遮掩掩的搞些文字游戏,这些游戏并不好玩,真的不好玩。   三、 请不要将非法行为合法化。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按现行刑诉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因特殊原因、并给法院同意的,可以不出庭。换句话说,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也可以说,如无特殊情况,不出庭是非法的,其证言就是非法证据。贺卫方老师说,证人不出庭,证言如妖风。但是现在又有一种理论和倾向,说是一般情况下不出庭,具备某种情况才出庭。《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就原《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证人出庭是无条件的,而上述规定,证人出庭是有条件的(其实就是对证人出庭进行限制),由原则变成了例外。而且这一规定还有暧昧不明之处,第一,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是同时有异议呢还是其中一方有异议才可以要求证人出庭?第二,所谓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证人还未出庭作证呢,法官就判断他的证言与定罪量刑有重大重影响与否,这是为神仙立的法,不是为我们凡人立的法。难道法官是神仙?比方说,你们村村长有一天找到你说,张三说你和他老婆有一腿。你说,我是被冤枉的,谁说的就他来对质,这个张三我根本不认识。如果张三不来,村长一定会说你是清白的,你是个正经人。但是如果在法庭上,指控你是犯了重婚罪,你连证人都见不着,你就会被判有罪。如果你或律师要求证人当庭对质,辨别证据真伪,法庭可以以检察院没有异议或对定罪量刑无影响而拒绝。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一种立法倒退。对现实中证人少出庭的现象进行了迁就,对违法证据进行纵容。上述规定的本质意思是:法院和检察院想让证人来证人就来,不想让证人来他就不能来。平时这些专家、教授、大师们一直坐在书房里说,是证人不愿意出庭。而真实的情况是,证人想出庭而不能出庭。北京律师朱明勇想在某地为同行作证被拒绝;而小贩夏俊峰杀死城管案件,夏的证人就被法院禁止出庭作证。为什么不想让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出庭作证,那就会真相大白,作假证的人禁不起律师的盘问。公检法本想当一回泥巴匠,和稀泥,捏面人,证人一出庭,这泥巴不好和,这面人不好捏。想对某人从轻,证人一出庭,发现他的事很严重;想

删除 |引用 评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