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志电视剧盗版全集:有关白条入帐相关财税政策梳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7:55:11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

 

  关联政策解读:
  1、“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的纳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此产生“跨年度处理事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企业用税法所不认可的凭据入账,计入成本费用,则产生“白条费用”。

  案例一:大夏义国煤业有限公司,主营:精、洗煤,碳化硅销售,兼营:工程机械出租。2008年度损益表利润总额为18万元(2007年度为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税务中介机构在审查时发现公司2008年度列支以下费用:
  ①1月9日缴纳所属期为2007年12月份营业税0.8万元、城建税0.056万元、教育费附加0.024万元,2007年度印花税0.2万元、土地增值税2万元、房产税1.2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0.88万元,管理费用3.4万元,贷:银行存款4.28万元。附件为税票。

  ②1月16日,企业取得出租工程机械收入0.5万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0.5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0.025万元、城建税0.00175万元、教育费附加0.00075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0.0275万元,贷:银行存款0.0275万元。

  ③3月10日补提2007年度电脑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折旧0.05万元,贷:累计折旧0.05万元。附件为补提折旧说明。

  ④6月1日列支差旅费1.45万元,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1.45万元,贷:其他应收款——出差人1.45万元。附件为住宿、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出差日期亦然。

  ⑤12月20日,预提运费3万元,会计分录:借:营业费用3万元,贷:其他应付款3万元。附件为说明一张,系公司销售煤炭所发生运费,由于发票未到,故预提,发票在2008年1月份可收到。

  2008年4月30日之前,企业在申报、汇缴2007年度所得税时,对以上收入、费用均未作任何纳税调整:
  1.出租收入及其负担的税费,缴纳上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补提的折旧费,差旅费均属跨年度处理事项,企业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除遵循权责发生制外,还要遵循合法、配比、确定性原则,因此上述收入、费用做跨年度事项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但文件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年度补提补扣,因此产生跨年度费用的企业可要求补提补扣,相应的跨年度收入亦应补记至以前年度。企业应做以下账务处理:①借:其他业务收入0.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5万元。②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4075万元,贷:其他业务支出0.9075万元,管理费用1.5万元。③借:应交税费——所得税0.62947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629475万元。④借:利润分配1.27802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78025万元。

  2007年度企业因少计费用而多交的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的税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2.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预提运费可以在2008年扣除,不需做账务处理。
  (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管理费用”中均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即四小税。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提供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与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同属期间费用。

  (2)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急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缴纳的税费自期满之日起数日内(10 日、15日、20日等)缴纳,即是现金支付责任的发生,因此四小税如果企业在上年度未将其预先提取出来,可以在缴纳的当期直接计入费用。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强调收入与费用的配比。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营业税及其附加因其与收入密切相关,应遵循配比原则。差旅费实质上已在2007年度发生,只是由于出差人未能及时报销或冲账导致会计出现跨年度入账,且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纳税人年度终了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不得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

  企业如果发现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即第二年的5月30 El之前,在申报表上申报扣除。而一旦过了申报期,企业只能通过账务处理,于账上体现出企业所得税的多缴或少缴,并且要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据此,大夏义国煤业公司未在2007年度预提运费,而发票在2008年度1月取得,在申报期内可以申报扣除,因此属于2008年度的运费只要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便可申报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注意“发生”和“支出”两词的使用,原来没有的事出现了即“发生”,“支出”则是付出去、支付的款项。

  对跨年度事项的判断主要从经济事项是否属于当期来界定,辅之以有效凭据的开具时间和款项支付(缴纳)的时间,即“一主两次”。

  案例二:建德化妆品有限公司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中介机构审计时,发现公司1~12月费用中有以下白条入账:
  ①支付职工工伤赔偿金5万元,附件为赔偿协议,职工收条一张。春节购牛羊肉3万元,附件为销售方收条一张,均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
  ②职工食堂招待客户3.1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附件为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用餐明细表一张。
  ③支付租赁某商厦柜台租金4万元,附件为商厦开具的内部收据一张。(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
  1.可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支付职工工伤赔偿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事项,因此可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年]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其后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解读中,亦重申了上述规定,这就要求业务招待费只要真实即可,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因此职工食堂招待客户3.1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不可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列支的牛羊肉3万元,柜台租金4万元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发生的白条,应从五个方面分析、鉴别,即“五性”:①真实性,即费用为企业实际发生。②合法性,即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③相关性,即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④符合性,即符合税法扣除的规定、标准。⑤非经营活动性,即费用本身不具有经营活动的特性。

  在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中,“跨年度费用”与“白条入账”是较为普遍、相对简单的问题,但简单的往往最难把握和判断,其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的运用,有时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和自由裁量权,需深入领会、全面掌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单位食堂的白条可否入账
  【问题】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吗?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单位的“白条”是不能入账的。

  3、关于白条可以入账的问题
  问题:公司经常有装卸、运输业务。但都是用白条写的收据。有时我们要他们提供票据,他们就拿汽油、柴油的相关票来,可公司又没车,这些票据可以入账吗?税务局会允许吗?

  参考解答:
  1)、 白条在实务操作中有时可以用来登账,但是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年终要做纳税调整。
  2)、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车,发生汽油、柴油票报销,很明显是弄虚作假。最好的办法,让他们提供发票入账;或者,扣除他们的税款,帮他们到税务代开发票。
  所以说最好有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另外,如果车是个人的车,那么你们还应该代扣代缴税金,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还是可以处罚单位。
  3)、对方给汽油票,如果确实属于私车公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酌情给予扣除。这个各地规定不同,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4、什么条件下“白条”可作扣除依据
  “在刚刚结束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税务干部发现企业白条费用扣除不正确。有些税前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不可以扣除的却在税前作了扣除,这样既增加了企业成本,又增加了纳税风险。请问,究竟哪些白条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日前,某企业财务人员向江苏省通州市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咨询员结合税收规定,举例进行了说明。

  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为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有效)。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

  第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财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第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白条支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厂房租金2万元,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有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白条支厂房租金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白条支在外招待客户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该企业应在2008年5月底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该企业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这7.5万元白条费用,而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咨询员同时提醒纳税人,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至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否则就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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