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别姬 国语:展江:谁有权认定网帖“造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4 14:20:56
中国新闻网报道称,8月26日中午,无锡某招商城部分业主因事聚集游行,堵塞了部分路段的交通。无锡公安机关带离了个别不听劝告的人员。
游行进行时,无锡一网民发帖称,“今天塘南招商城业主游行,有个业主被活活打死了”等。次日上午,另一网民在其腾讯微博称,“无锡塘南招商城26日发生重大警民纠纷,目前已造成1名女商户死亡”。
此后,无锡市新区、惠山警方查明,发帖人分别为李某和甘某。警方认为,两人发布上述不实网帖,属“造谣”行为。8月28日,无锡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李某处于哺乳期,可不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网上发帖失实,就被处以行政拘留,无锡警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公民是否有权利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认为,在该突发事件中,无锡市政府公开信息不够是造成网络误传的根源。但是,无锡市政府及警方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问题,却反过来诿过于民,这种做法十分不妥。
展江认为,无锡警方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认为当地网民“造谣”,这是言过其实的。首先,“造谣”行为的认定,应由法院作出判定,而不能由警方认定。但是,在该案中,无锡警方首先主观认定两市民“造谣”,然后直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这里有程序问题。
其次,在汉语中,“造谣”的词义较重。对“造谣”行为的认定,因涉及人权的保护,不但应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还应该从相关上位法、下位法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考量,不能随便认定或定性“造谣”行为。尤其在当前,由警方认定某人“造谣”,可能危及言论自由。
他指出,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应以保护言论自由为核心,限制言论自由本身应受到“限制”。
展江认为,为了避免对他人的伤害,政府或法律可对言论自由有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应符合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所谓“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是指只有公民的言论表达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政府才可采取制裁,否则,就应予以保护。而上述案例中,无锡两位市民的发帖行为,并未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展江最后指出,在欧美法治国家,有一种做法称为“微罪不举”。即,对公民个人的轻微言论过失,政府不予追究。这对确保整个社会的言论自由非常重要,也能确保个人不因发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论而受到惩罚。这或许是言论自由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游行进行时,无锡一网民发帖称,“今天塘南招商城业主游行,有个业主被活活打死了”等。次日上午,另一网民在其腾讯微博称,“无锡塘南招商城26日发生重大警民纠纷,目前已造成1名女商户死亡”。
此后,无锡市新区、惠山警方查明,发帖人分别为李某和甘某。警方认为,两人发布上述不实网帖,属“造谣”行为。8月28日,无锡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决定对两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李某处于哺乳期,可不予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网上发帖失实,就被处以行政拘留,无锡警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公民是否有权利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认为,在该突发事件中,无锡市政府公开信息不够是造成网络误传的根源。但是,无锡市政府及警方不仅没有反思自己的问题,却反过来诿过于民,这种做法十分不妥。
展江认为,无锡警方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认为当地网民“造谣”,这是言过其实的。首先,“造谣”行为的认定,应由法院作出判定,而不能由警方认定。但是,在该案中,无锡警方首先主观认定两市民“造谣”,然后直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这里有程序问题。
其次,在汉语中,“造谣”的词义较重。对“造谣”行为的认定,因涉及人权的保护,不但应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还应该从相关上位法、下位法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考量,不能随便认定或定性“造谣”行为。尤其在当前,由警方认定某人“造谣”,可能危及言论自由。
他指出,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应以保护言论自由为核心,限制言论自由本身应受到“限制”。
展江认为,为了避免对他人的伤害,政府或法律可对言论自由有一定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比如:应符合公共利益原则、较少限制原则、“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所谓“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是指只有公民的言论表达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政府才可采取制裁,否则,就应予以保护。而上述案例中,无锡两位市民的发帖行为,并未产生“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展江最后指出,在欧美法治国家,有一种做法称为“微罪不举”。即,对公民个人的轻微言论过失,政府不予追究。这对确保整个社会的言论自由非常重要,也能确保个人不因发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言论而受到惩罚。这或许是言论自由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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