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爱总裁的宠妻下载:秘密侦查法治化迈出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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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法治化迈出第一步

2011年08月30日 06:50
来源:法制日报

考察全球范围内秘密侦查的发展史,不难发现,世界上法治先行国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进程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侦查环节上最大的修法亮点莫过于将新增设的秘密侦查相关规定法治化,回应了侦查模式转型与新形势下打击隐形犯罪的努力,意义深远

程雷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与街道安全法》、德国199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增设相关秘密侦查手段、荷兰2000年颁布的《特殊侦查权法令》、英国2000年通过的《侦查权力规范法令》(RIPA)、法国2004年通过“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法令都增设了秘密侦查相关条款。

西方法治先行国家秘密侦查立法的过程中存在不少共通趋势引人关注:其一,规范的架构体现了两分法,即将秘密侦查细分为秘密监控与乔装侦查,前者体现为使用技术手段进行背对背的隐瞒、秘密的监控,后者体现为以人力为媒介的面对面的欺骗手法。秘密监控在我国的语境中就是指技术侦查手段,乔装侦查则体现为特情、卧底、警察圈套等欺骗性手段。秘密侦查的法治化进程并非全面推进,而是有所侧重,就上述两种手段而言,秘密监控的法治化程度明显高于乔装侦查。

其二,秘密侦查法治化的进程体现出比较明显的由政治、国家安全事务向打击普通犯罪转变的过程。刑事司法事务中的秘密侦查手段在与政治、国家安全事务中的秘密手段逐步分立的过程中迈向法治化。

其三,秘密侦查法治化进程的推动因素既包括隐形犯罪兴起对犯罪控制带来的挑战,也包括现代社会逐步向工业化、多元化、流动化转型所引发的社会控制难题,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常规侦查手段法治化程度的愈发严格刺激了秘密侦查手段的兴起。在这方面形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括性命题:在一个法治国家,常规侦查手段与秘密侦查手段体现出一种反比关系,即常规侦查手段控制得愈发严格,对秘密侦查手段的授权就应当相应放宽,反之亦然。

而众所周知的是,过去半个世纪以来,各国刑事侦查程序的一个基本发展方向就是逐步强化对侦查权的限制,无论是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的正当程序革命,还是欧洲人权法院对欧洲各国刑事侦查权在近年来所施加的愈发严格的控制都体现了上述发展方向。秘密侦查在西方国家的法治化恰恰是与常规侦查权控制逐步从严的过程同步出现的,二者之间并非巧合,而是体现了各国对于安全与自由、秩序与人权这些相互冲突同时又必须兼顾的程序价值给予的平衡处理。

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重点关注的相关问题包括相关手段的界定与范围、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审批程序、证据使用等。对于这些问题,西方法治先行国家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可供参考:

1.对于以人力为主的乔装侦查可以实现完整而明确的界定,但对于技术侦查(秘密监控)则只能进行有弹性的类型化界定,原因在于技术侦查手段的表现形式伴随着技术的进步、通讯方式的革新而不断发展、更新、演化,期冀一劳永逸地规定技术侦查的范围与手段表现形式既不可能,更没有必要。

2.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手段干预权利的严重程度进行比例性的相应规范,比如对于住宅、口头谈话、通讯联系内容、通讯形式分别设定从严至宽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相应地应当逐步由窄到宽。

3.就审批程序而言,尽管司法审查是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其控权效果并不理想,包括英国、荷兰在内的不少国家对许多秘密侦查手段仍然奉行行政审批做法。非常有意思的一个现象是,实行司法审查的德国监听适用频率远远超过适用行政审批的英国,这一现象背后传达的信息是,司法审查并非控制秘密侦查权的唯一途径,司法审查机制与秘密侦查权的有效控制之间并非必然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4.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都肯定了秘密侦查所获材料可以作为证据,然而在实践中秘密侦查所获信息作为证据仅仅是一种例外。控方对于是否将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自由裁量权,即使在例外的情形下用作证据,证据使用的程序也应作特殊化处理,甚至可以在剥夺或者限制辩方对质诘问权的情形下由法官单方审查、判断相应的证据,其考量点主要是基于对秘密侦查手段的保密需求。

5.考虑到辩方对秘密侦查质疑的机会受到削弱甚至剥夺,加强各种内部监控机制对于秘密侦查的良性发展而言就成为了重中之重。这方面的经验主要有二;一是强调秘密侦查过程的严格、全面记录机制;二是强调检察官与法官的介入与监督,秘密侦查不应对同为司法官员的检察官、法官保密,恰恰相反,后者应当承担起监督秘密侦查依法进行的职责。

最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西方法治先行国家在秘密侦查法治化的进程中并不是仅仅关注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规范增补,还充分考虑到相应法律规范的运行环境与配套机制。比如将政治事务、国家安全事务领域内的秘密侦查与刑事司法领域内的秘密侦查予以明确区分,分别适用严格程度不一的法律规范,体现了区别对待原则。这些问题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修改过程中还缺乏深入的讨论与思考,从这个角度而言,此次刑诉法修改尽管是迈向秘密侦查法治化的关键一步,但也仅仅是开始了第一步,法治化的进程显然是一个漫长但逐步向前的过程。与这一过程伴随而来的是监控社会的逐步形成,在这样一种未来社会中,人们为了进一步的发展而不得不让渡出越来越多的隐私、自治,去换取安全与秩序。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